證監會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原大連北部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部資產)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決定對北部資產處以警告;對時任北部資產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王醒處以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撤銷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資格。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以提供股權代持便利方式
向公職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09年至2014年,北部資產利用高某波擔任吉林信托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開展項目合作,從吉林信托收取“顧問費”,并按事先約定給予高某波回扣。其中,2013年8月,北部資產與其他公司合資設立天治北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治北部),北部資產的出資中包含代高某波出資用于購買天治北部股權的500萬元,該部分股權由北部資產代高某波持有。
2019年6月3日,王醒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6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檢察院對北部資產、王醒提起公訴。2021年12月4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03刑初357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北部資產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直接負責人王醒代表公司行賄,情節嚴重,構成單位行賄罪。
報送文件、資料
存在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
北部資產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存在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14年1月至2021年12月,北部資產逐月報送2013年12月至2021年11月《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月度監管報表》。北部資產在該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中“長期股權投資”一欄,按照其持有天治北部股權進行會計核算,未排除代高某波持有的天治北部股權。
2021年7月29日,北部資產根據北京證監局通知,向北京證監局報送《北部資產有限公司自查報告》。在該自查報告中,北部資產未如實報告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權、因涉嫌單位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有關公司治理的情況。
2022年1月26日,北部資產根據北京證監局要求,向北京證監局報送2019年度、2020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材料。在北部資產編制的財務報表及其附注中,北部資產稱其對天治北部初始投資成本4900萬元,持股比例49%,與北部資產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權的實際情況不符;稱其不存在應披露的未決訴訟,與北部資產因涉嫌單位犯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實際情況不符。
證監會認為,北部資產以提供股權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職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違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以下簡稱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王醒作為對北部資產向公職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北部資產違反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負有管理責任,違反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構成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北部資產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法時間跨度長,虛假陳述、重大遺漏的內容涉及刑事犯罪,情節嚴重,涉嫌構成《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行為。
王醒系代表公司行賄
在聽證過程中,北部資產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北部資產與高某波之間自始未曾存在過股權代持關系,所謂的股權代持不成立;北部資產報送文件資料不存在主觀故意的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亦不存在逃避信息披露義務的情形;北部資產有社會貢獻等。北部資產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醒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包括:王醒已深刻認識錯誤,主動消除并盡全力減輕因其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可能的危害后果;態度端正,積極配合調查;為社會公益事業和證券行業發展作出貢獻。王醒請求從輕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
第一,北部資產存在為高某波提供股權代持便利的行為。(2021)吉2403刑初357號刑事判決書和(2021)吉刑終133號刑事判決書已認定北部資產為高某波代持天治北部股權的事實,認定用于出資購買股權的500萬元屬于北部資產向高某波行賄款中的一部分,并明確王醒系代表公司行賄。相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申辯人所提意見不能推翻北部資產為高某波提供股權代持便利這一客觀事實,不予采納。
第二,北部資產報送文件、資料存在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情節嚴重。北部資產在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中未如實報告代高某波持有天治北部股權、因涉嫌單位犯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情況,已經違反《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中,《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月度監管報表》未如實報告的時間長達數年,未如實報告的內容涉及刑事犯罪,確屬情節嚴重。申辯人所提具體經辦人員不知情、已披露上繳違紀款、積極配合調查等意見,不能成為案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合理理由,不予采納。
第三,本案已充分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和情節,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并無不當。申辯人所參考的其他案件,與本案事實存在重大差異,在量罰上不能簡單類比。申辯人所主張的從輕、減輕量罰情節,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不予采納。
綜上,證監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最終決定:
對于北部資產以提供股權代持便利的方式向公職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據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處以警告;對王醒處以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對北部資產向證券監管部門報送的文件、資料有虛假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北部資產經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資格。
證監會同日更新披露的市場禁入決定書顯示,王醒違反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構成犯罪,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八條、2018年《廉潔從業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醒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原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或者擔任其他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本文作者:中國證券報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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