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普特(688619.SH)近日發布關于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羅普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282023004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廈證監處罰字[2023]1號),現公告如下:
經查明,羅普特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如下:
2020年12月,羅普特就江西省撫州市金溪縣、貴州省都勻市、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等地3個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241763705.71元。2021年,羅普特及全資子公司羅普特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6個項目以及貴州省都勻市項目與客戶簽訂3份供貨協議,合同金額合計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羅普特以發貨經客戶驗收時點為標準,對前述項目進行了收入確認。事實上,相關商品的控制權在羅普特確認收入時并未轉移至客戶。同時,除按照供貨協議約定交付相關商品外,羅普特還須提供項目方案設計、組織項目施工、設備安裝調試等配套服務。
2020年、2021年,羅普特涉嫌通過提前確認上述項目收入,虛增2020年營業收入213950182.01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34.65%,虛增2020年利潤總額146115311.45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81.21%;虛增2021年營業收入111729560.55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15.42%,虛增2021年利潤總額20747357.66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的20.41%;虛減2022年利潤總額73100883.73元,占當期披露金額絕對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羅普特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會安全系統解決方案銷售”模式,即以項目最終客戶驗收報告時點為收入確認時點標準,對上述項目相關定期財務報表數據進行了更正。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業務資料、勞務分包合同、財務憑證、公司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
廈門監管局認為,羅普特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陳延行作為羅普特時任董事長,知悉前述業務及收入確認情況,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江文濤作為羅普特時任董事、總經理,籌劃、組織、實施前述提前確認收入行為,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碧珠作為羅普特時任副董事長、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副總經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間行使財務總監審批管理職責,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1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羅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余麗梅作為羅普特時任財務總監(2021年7月至今)、董事會秘書,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全面審慎履行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職責,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報編制、披露期間任財務總監,正常領取薪酬,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0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0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張翔作為羅普特時任副總經理、第二事業部負責人,2021年6月以來分管公司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相關項目,未充分關注所分管項目實際開展情況,且在2022年年度報告披露前知悉廈門監管局已對公司啟動調查的情況下,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林曉月作為羅普特時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具有會計背景的獨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審議披露前即知悉廈門監管局已下發《審計提示函》要求審計機構重點關注公司收入確認時點等內容,知悉廈門監管局已對公司啟動調查,仍未審慎履職,未對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相關內容進行審慎關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陳旻作為羅普特時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具有會計背景的獨立董事,在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審議披露前即知悉廈門監管局已下發《審計提示函》要求審計機構重點關注公司收入確認時點等內容,知悉廈門監管局已對公司啟動調查,仍未審慎履職,未對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相關內容進行審慎關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簽字確認保證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是羅普特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劉媛作為羅普特時任設計三院院長,負責與客戶簽訂供貨協議、補充協議、承諾函,協調客戶提前辦理驗收報告簽字蓋章程序等,其行為與羅普特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是羅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
根據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廈門監管局擬決定:
1、對羅普特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
2、對陳延行、江文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0萬元罰款;
3、對陳碧珠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4、對余麗梅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5、對崔利給予警告,并處以75萬元罰款;
6、對張翔、林曉月、陳旻、劉媛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經中國基金報計算,羅普特在2020年至2022年累計虛增收入3.26億元,虛增虛減利潤2.4億元。
陳延行,1974年7月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羅普特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始人兼董事長。羅普特2022年年報顯示,陳延行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
江文濤,1985年8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廈門市集美區拔尖人才。2007年7月入職羅普特,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陳碧珠,1969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專學歷,會計師。2007年9月至2011年5月擔任廈門市羅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財務經理兼副總經理;2011年6月至2018年12月,擔任羅普特(廈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前身)財務經理及副總經理;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擔任公司董事、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擔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2020年4月至今,擔任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余麗梅,1983年6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研究生學歷。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于公司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副總監。目前擔任公司董事秘書兼財務總監。
張翔,1984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2006年7月至2018年12月,任職于羅普特(廈門)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前身),先后擔任技術員、副總監、總監等職務;2019年1月至今,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目前擔任公司副總經理、核心技術人員。
林曉月,1964年7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2019年1月至今,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陳旻,1976年10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博士研究生學歷。2019年1月至今,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2021年2月23日,羅普特在上交所科創板上市,公開發行新股4683.00萬股,發行價格為19.31元/股。上市首日,羅普特盤中創下股價高點42.22元,此后,該股一路震蕩走低。
羅普特募集資金總額為9.04億元,募集資金凈額為8.19億元。羅普特實際募資凈額比原擬募資多1.45億元。羅普特2021年2月10日披露的招股書顯示,公司原擬募資6.74億元,擬分別用于“廈門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市場拓展及運維服務網點建設項目”、“補充營運資金項目”。
羅普特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是國金證券,保薦代表人是王學霖、阮任群。羅普特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合計8550.03萬元(不含增值稅),其中國金證券獲得承銷及保薦費6824.81萬元。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