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因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及9家支公司被罰。
8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寧夏監管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編制虛假資料的違法違規行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及9家支公司一并被罰,相關直接責任人共計9人被罰,罰款合計103萬元。
具體違規事項如下:
編制虛假資料
綜上,寧夏監管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予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金鳳支公司予以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賀蘭支公司予以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靈武支公司予以7.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東支公司予以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市中山支公司予以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羅支公司予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予以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予以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原支公司予以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張*天予以警告并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張*予以警告并處0.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任**予以警告并處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武**予以警告并處0.7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楊**予以警告并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蘭**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李*予以警告并處0.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陳**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直接責任人任佳予以警告并處0.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來源:發現 華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