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楊處〔2023〕102023000978號)顯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被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00萬元,責令停止發布。處罰決定日期2023年8月25日。
當事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某平臺上銷售化妝品,發布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宣稱有特殊“美白”功效的虛假廣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遂于2023年3月13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未采取強制措施。立案后,又收到線索,當事人在某平臺上銷售普通食品“ISDG232爽快酵素飲品”,宣傳有“改善腸道功能”等保健功能。上述線索并案處理。
經查,當事人在某平臺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化妝品,發布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宣傳有特殊“美白”功效的虛假廣告。當事人于2022年9月起上架銷售“屈臣氏煙酰胺保濕水”,由公司市場部在銷售頁面上制作并發布了虛假宣傳該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含有“美白”等功效的虛假廣告,于2023年2月下架該產品,違法經營期間銷售數量6瓶,銷售額294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另查,當事人在某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食品,發布普通食品宣傳有保健功能的虛假廣告。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上架銷售“ISDG232爽快酵素飲品(固體飲料)2克*7支”,由公司市場部在銷售頁面上制作并發布了虛假宣傳該普通食品有“改善腸道功能”等保健功能的虛假廣告,于2023年5月下架該產品,無銷售金額。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減輕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整。
另,當事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并作減輕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整。
上述罰款共計8萬元。
據央廣網報道,4月14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因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被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人民幣5萬元;4月4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因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表示不準確、不清楚違反相關規定,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16-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楊處〔2023〕102023000978號
銀行輸入碼:2023000978
當事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07254904K
住所:黃浦區南京西路2-68號(南樓)地下室B1F-11室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據市局交辦線索,當事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京東到家”平臺上銷售化妝品,發布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宣稱有特殊“美白”功效的虛假廣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局遂于2023年3月13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強制措施。
立案后,我局又收到線索,當事人在“京東到家”平臺上銷售普通食品“ISDG232爽快酵素飲品”,宣傳有“改善腸道功能”等保健功能。我局將上述線索并案處理。
經查,當事人在“京東到家”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化妝品,發布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宣傳有特殊“美白”功效的虛假廣告。當事人于2022年9月起上架銷售“屈臣氏煙酰胺保濕水”,由公司市場部在銷售頁面上制作并發布了虛假宣傳該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含有“美白”等功效的虛假廣告,于2023年2月下架該產品,違法經營期間銷售數量6瓶,銷售額294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另查,當事人在“京東到家”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食品,發布普通食品宣傳有保健功能的虛假廣告。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上架銷售“ISDG232爽快酵素飲品(固體飲料)2克*7支”,由公司市場部在銷售頁面上制作并發布了虛假宣傳該普通食品有“改善腸道功能”等保健功能的虛假廣告,于2023年5月下架該產品,無銷售金額。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授權委托人詢問筆錄、涉案產品的進出庫記錄、進口貨物報關單、涉案廣告打印件、涉案產品宣傳頁面中內容的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及被詢問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為證。
2023年8月1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滬市監楊罰告[2023]10202300097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機關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行政處罰內容以及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的要求,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京東到家”網絡電商平臺從事化妝品銷售活動,在銷售頁面上自行發布國產非特殊用化妝品宣傳有特殊“美白”等特殊功效的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另,當事人在“京東到家”網絡電商平臺發布普通食品宣傳有保健功能的廣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并作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肆萬元整。
現要求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捌萬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楊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