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為誰而鳴?
在錦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銀金租”)“4塊石頭貸了8億元”大案中,2名高管被判刑,大股東某銀行1名相關人士離職1個月后驟然去世,聯合借款人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青旅實業”)被債權人申請破產、蘇州靜思園有限公司(下稱“蘇州靜思園”)及提供抵押擔保的4家公司以破產清算收場。
不過,該案引發的余震仍在持續。
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時任錦銀金租董事長劉文忠和時任副總裁、已在服刑的王力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此前1個月,錦銀金租收到200萬元罰單,時任總經理焦建給以“警告”處罰。
在執法機關全力追繳下,錦銀金租該筆8億元的租賃款僅追回300余萬元,因相關企業破產清算而無可執行資產,法院已宣布終止執行。
10月12日,《華夏時報》記者撥打天眼查登載的錦銀金租聯系電話,但無人接聽。撥打當地114查詢電話,反饋稱該公司并未登記聯系方式。
該案對融資租賃行業形成了巨大沖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9月15日公開的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顯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進行修訂。而多名融資租賃業從業人士向《華夏時報》記者證實,監管機構正就行業法規修訂征求意見中。
“違規展業有風險。”一位融資租賃業從業人士感嘆道。“給融資租賃圈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促使監管對融資租賃痛下狠手。”融資租賃業專業人士、公眾號“租賃小哥”創始人難掩氣憤。
錦銀金租因“石頭租賃”再領罰單
10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開了遼寧監管局開出的兩則行政處罰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錦銀金租以未取得所有權標的作為租賃物、以非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低值高買租賃物事項負有責任,給予時任錦銀金租董事長劉文忠“警告”的行政處罰;對錦銀金租以非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低值高買租賃物事項負有責任,對時任錦銀金租副總裁王力以“警告”處罰。值得注意的是,王力已于今年2月被捕,并被判8年刑期,現正處于服刑期,而王文忠也于2022年離職。
8月2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監管局還開出過兩張罰單,一張是對時任錦銀金租總經理焦建給予“警告”處罰,其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對錦銀金租以未取得所有權標的作為租賃物事項負有責任。第二張是以未取得所有權標的作為租賃物、以非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低值高買租賃物的違法違規事實,對錦銀金租處罰200萬元。
在“租賃小哥”創始人看來,這一系列處罰針對的就是錦銀金租的“石頭租賃”,而200萬元的處罰,實際上已經超出了法定上限,之所以超格處罰,“估計也是把監管給惹毛了,因為影響實在太惡劣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實際上,因“石頭租賃”,這已是錦銀金租及劉文忠二次被罰。2021年9月7日,遼寧銀保監局(舊名)就已開出兩張罰單,一張是因錦銀金租存在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違規事實,對其給予罰款140萬元的處罰,另外一張以同樣的違規事實給了當時還在任上的董事長劉文忠“警告”處罰。
2022年11月21日,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被告人王力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李晗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依法沒收被告人王力違法所得15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李晗違法所得318萬元,并上繳國庫。案件宣判后,王力、李晗提出上訴。2023年4月25日,二審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并維持原判。終審判決書顯示,兩人于2023年2月被捕,現服刑中。而錦銀金租大股東某銀行時任董事長張某,在2022年11月離職,當年12月因病驟然去世。
此案暴發后的2019年,上述銀行因多重風險因素重組。
另據天眼查信息,錦銀金租于2022年11月進行了高管大換血,先前高管無一留任。目前,其董事長為徐州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信息顯示,其任職資格于2022年11月14日獲得核準。據公開報道,錦銀金租目前處于“擬實施重大財務重組”狀態,2022年度業績報告仍未發布。
“石頭租賃”是怎么一回事兒
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及公開報道,2017年12月,中青旅實業及下屬子公司蘇州靜思園實控人趙某某找到錦銀金租大股東某銀行時任董事長的張某,請其幫助解決為期2個月的8億元短期貸款。張某于是安排錦銀金租原董事長劉文忠負責處理此事,劉文忠后將該筆貸款事項轉交給時任副總裁王力、時任項目一部李晗具體負責。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錦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下稱“二審判決書”)披露,2017年12月26日,蘇州靜思園以園內4塊靈璧石為租賃物,與錦銀金租簽訂了《買賣合同》,購買價款為8億元。同日,作為聯合承租人,蘇州靜思園、中青旅實業再與錦銀金租簽定了《融資租賃合同》,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租賃了該4塊靈壁石。
同日,錦銀金租與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簽定《保證合同》,與蘇州靜思園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吳江靜思園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吳江市慶磊實業有限公司、吳江靜思園等4家公司簽定了房屋和土地產權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
上述《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該筆售后回租本金8億元,起租日為2018年1月5日,租賃期限為24個月,還租期共計8期,自起租日起算;約定年租金利率8.93%,租金總額為815659747.22元。2018年1月5日,蘇州靜思園確認收到錦銀金租支付的8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在第1期付款日的2018年3月20日要支付租金總計804684888.8元,其中,本金7.9億元,利息14684888.89元。這意味著,雖然總還款期限為24個月,但實際上,蘇州靜思園和中青旅實業需要在不足3個月內就得歸還8億多元。
第1期付款日轉眼即到,但兩家公司卻并未付款。2018年3月21日,錦銀金租發出《租金逾期催收通知書》,要求兩家公司當日支付錦銀金租本金7.9億元及第1期租金利息14684888.89元與延期1天支付產生的違約金7342.44元及。當年3月22日,兩家公司支付了這筆利息,但7.9億元本金并未支付。事實上,直至案發,錦銀金租也僅收到了這一筆租賃回款。
2018年6月,錦銀金租委托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代為進行訴訟與保全。
在檢方一番調查后,隱藏在該案中的各種貓膩浮出水面。
一是4塊靈壁石的價值。檢方披露,王力委托的遼寧天力渤海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4塊靈壁石出具了11.06億元的評估報告。而2018年4月錦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4塊靈壁石估計價值為1120萬元,與先前11.06億元的估值相差了近100倍。有關部門據此認定,王力和多家公司存在暗箱操作行為。
二是抵押物。根據二審判決書,4家公司提供的用以抵押擔保的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并未全部辦理抵押登記。相關媒體也曾報道,錦銀金租只是派人去現場看了一圈,并未查實房產證與產權是否一致,以致后續辦不了抵押物登記,最終無法執行。而提供保證擔保的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實際上早已經營狀況不佳,2018年5月,其一筆5億元的信托貸款構成實質性違約而暴雷。而為了能夠將8億元順利放款,錦銀金租相關責任人還在貸前調查報告中將關于企業融資風險調查部分予以刪除。
“所以在明知聯合承租人、保證人經營財務狀況不佳、融資租賃物4塊靈璧石價值不明確,且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整個融資租賃業務存在巨大風險情況下,錦銀金租仍然同意以售后回租的形式發放期限為2個月的借款,報大股東某銀行授信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火栗網在公眾號“不良資產頭條”中撰文表示。
結局可想而知,蘇州靜思園僅支付了第1期利息和1天的違約金后便不再付款。而根據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0月15日的執行裁定書,提供抵押擔保的上述4家公司與蘇州靜思園于2020年7月27日經由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已無可執行財產,因此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而截至此次執行結束,8億余元款項僅追回300余萬元。
金租管理辦法修訂提上監管日程
該案對融資租賃行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9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其中之一便是修訂《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現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自2014年3月13日公布實施,距今已近10年,其中第四條規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銀監會(舊名)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僅僅強調“固定資產”遠遠不夠。
近十年來,每年都有金租公司因租賃物不合規而被監管處罰。租賃雜談統計的數據顯示,2020年,有2張罰單與租賃物合規問題直接相關,2021年上升為3張,2022年則有5張罰單直指租賃物合規問題。
2023年,除了錦銀金租外,截至10月10日,浙銀金租、中信金租也因租賃物不合規而分別被處罰70萬元和50萬元。
實際上,近年來,對于租賃物合規問題的監管力度持續加碼。2022年11月28日,銀保監會(舊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前身)正式發布《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業內將其通稱為“12號文”,多處規定直指租賃物合規監管。
本報記者注意到,針對租賃物合規,12號文首先強調“加強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監管”。作為租賃物的構筑物,須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出賣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對構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可處置(金融租賃公司可取回、變現)、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能準確估值、能為承租人帶來經營性收入并償還租金)的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堰、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以及被處置后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其次要求“引導分步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在2021年業務管控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構筑物租賃業務三年(2022—2024年)壓降工作,并優先壓降不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存量構筑物租賃業務。其中,2022年壓降目標為: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于該公司2021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的25%(即2022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不高于2021年末的75%)。對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標的公司,應限制其新開展構筑物租賃業務,且在25%壓降比例基礎上適度提高壓降要求,并采取監管評級扣分等措施。
此外,12號文還布署了“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各銀保監局(舊名)應按照銀保監會(舊名)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彼時,12號文被業內稱為金融租賃業最重磅文件。進入2023年,對金融租賃行業的監管再次加碼。
8月11日,金融租賃行業傳出消息稱,多個地方金融監管局向轄內金融租賃公司傳達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租賃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業內稱之為149號文),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嚴禁開展非設備類售后回租業務,嚴禁將古玩玉石、字畫、低值易耗品以及手機等消費品作為租賃物,嚴禁過度依賴評估中介機構評定租賃物價值”。
此后,市場再傳多地監管局向轄下金融租賃公司下發文件征求意見,主要內容是“從發文之日起,不允許開展非設備融資租賃,新增售后回租業務占比不得超過50%”。
直至9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2023年規章立法工作計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修訂)赫然在列。“租賃小哥”創始人向本報記者透露,他從多個獨立渠道獲息,本次修訂內容對金租影響最大的條款是:“售后回租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融資租賃業務余額的50%”,同時監管給3年過渡期。
“金租行業迎來了三連擊,節奏一次比一次強烈,密度之大也為罕見。”“租賃小哥”創始人感嘆。
來源:華夏時報 記者 孟俊蓮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