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持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繼續鞏固“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工作成效。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聚焦重點食品種類和薄弱環節,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不合格就查,出事故就罰,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規違法行為?,F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1.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崇明區豎新小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具案
2023年8月16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市崇明區豎新小學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有關標準和要求的餐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7日,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崇明區豎新小學(食堂)菜碗的抽樣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菜碗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6月13日對上述菜碗進行清洗消毒,然后放入洗消間保潔柜待提供給消費者使用,經檢驗發現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第二次違反該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十二烷基苯磺酸鈉是洗潔精、洗衣粉、肥皂等洗滌劑的主要成分之一。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中規定,消毒餐(飲)具中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得檢出。餐飲單位應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附錄J及GB 31654-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附錄B中的餐用具清洗消毒的推薦方法和指南操作。
2.靜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一寸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靜安第一分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案
2023年8月17日,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一寸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靜安第一分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813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上海一寸亭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靜安第一分公司在江場路1212 號地下一層NB127F-18室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經查,從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案發,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熱食類、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制售以及自制飲品制售,貨值金額為人民幣5887元,違法經營額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813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靜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尤其是生食類、冷食類食品,風險較高,易發生食源性疾病。餐飲服務單位應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3.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青浦區莊先青蔬菜經營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3年10月12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市青浦區莊先青蔬菜經營部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76.8元、罰款人民幣1000元并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28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青浦區莊先青蔬菜經營部經營的生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被檢樣品生姜的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此外,當事人在采購上述生姜時未向供貨者索取相關進貨憑證、未查驗該產品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當事人銷售的生姜貨值金額較小,且未產生重大影響。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噻蟲胺被廣泛應用于水稻、蔬菜、果樹及其他作物等的害蟲防治。如果長期攝入噻蟲胺殘留超標的食用農產品,可能會導致中樞神經系統損傷,大劑量攝入還可能引起肝損害。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保證食品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寶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市寶山區天兵肥料店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3年9月22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寶山區天兵肥料店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查處。
2023年7月25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海市寶山區天兵肥料店進行監督檢查。經對當事人銷售的“老中醫”、“黃金瑪卡”、“蟲草腎寶”、“阿拉伯偉哥”等4款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3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依法查處。
案件提示
西地那非是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類藥物衍生物,未被批準為食品添加劑或者新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檢出,屬于非法添加。市場監管部門將從嚴從重從速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守牢食品安全底線。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3月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結束后,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繼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繼續鞏固“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工作成效。該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聚焦重點食品種類和薄弱環節,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不合格就查,出事故就罰,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規違法行為?,F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1.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國藥集團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案
2023年5月31日,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國藥集團健康產業研究院有限公司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25元、罰款人民幣360500元的行政處罰。
虹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市局案件轉辦函,對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委托福建百谷素養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了5000盒生產日期為20210611的“精力王牡蠣人參壓片糖果”,并對外進行銷售。上述涉案食品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測,檢出含有“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成分。當事人的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人民幣18025元,違法所得為人民幣18025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虹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苯丙代卡巴地那非”是人工合成的新型那非類藥物衍生物,食用會危害身體健康或生命?!氨奖ò偷啬欠恰痹谥袊幢慌鷾蕿槭称诽砑觿┗蛘咝率称吩希谑称分袡z出,屬于非法添加。市場監管部門將從嚴從重從速查處此類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2.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美密小吃店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毛蚶案
2023年9月5日,長寧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美密小吃店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06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長寧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上海美密小吃店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開展調查。經查,上海美密小吃店在上海市長寧區法華鎮路915號從事餐飲服務活動。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29日案發期間,當事人從流動攤販處采購毛蚶,用于制作菜肴后,以每份58元的價格在店內提供給顧客食用。共計銷售7份,營業收入為人民幣406元。另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剩余的760克毛蚶(原料)價值金額為人民幣30.4元。故當事人經營毛蚶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406元,貨值金額為人民幣436.4元。案發后,當事人立即整改,當場將毛蚶銷毀并主動停止從事毛蚶的經營活動。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長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毛蚶等蚶類水產品易富集病毒等有害物質,食用不潔蚶類水產品存在患上甲肝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較大風險。因此,毛蚶、泥蚶、魁蚶等蚶類是上海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食品。有個別商家存在僥幸心理,偷偷制售,置消費者于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之中。市場監管部門堅決查處此類違法行為,警示經營者,堅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守牢食品安全底線。
3.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傾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金箔)案
2023年7月21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傾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21日,普陀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傾注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真北路分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蛋糕中添加金箔。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2月從某平臺購買了金箔,并在其經營場所的裱花間內將非食用物質(金箔)用于蛋糕的制作并按蛋糕原價進行銷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金箔既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劑,不能用于食品生產經營。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含金銀箔粉食品違法行為的通知》中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售賣含金銀箔的餐食。餐飲單位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切實保障食品質量安全。
4. 金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山區石化勝達商行違法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金山區石化勝達商行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6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19日,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在冰箱內查見有11個待售“imuraya”品牌西瓜球雪糕未貼中文標簽。經查,當事人購進上述未貼有中文標簽的食品5箱對外銷售。至案發,上述食品共銷售66個,冰箱內剩余11個待售。經核,本案貨值金額為1440元,違法所得為50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金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件提示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上應當詳細載明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等信息。中文標簽的缺失將導致消費者無法判斷該產品是否為在保質期內可安全食用的產品,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來源:《中國品牌與防偽》雜志/中國品牌質量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