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開展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打擊燃氣安全領域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提高燃氣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寧鄉市燃安委通報5起燃氣行業行政執法典型案例,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引以為戒。
案例一
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7日,寧鄉市雙鳧鋪鎮雙鳧社區雙鳧東路某餐飲門店,廚房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氣未按要求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對某餐飲門店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餐飲經營單位使用燃氣,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燃氣報警設備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執法人員對寧鄉市玉潭街道新康路(華都麗景)16棟102號某餐飲門店進行燃氣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店在使用液化石油氣過程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處于斷電關閉狀態,存在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某餐飲門店使用燃氣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液化石油氣配送網點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4日,執法人員對寧鄉市灰湯鎮迎賓路124號某燃氣經營網點進行燃氣安全隱患檢查時發現,該網點門面旁停放的湘AK27**五菱面包車內儲存YSP35.5型號液化氣鋼瓶8個(均為實瓶,每瓶實際儲存量14公斤),共計儲存液化氣112公斤。該車輛被網點負責人胡某將車內座位拆下,充當臨時性倉庫用于存放液化石油氣鋼瓶,為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燃氣儲存場所,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處罰情況: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液化石油氣配送網點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6日,蘇某某駕駛一臺裝有10個14kg液化氣罐的三輪摩托車(車牌號為湘HKC9**)從益陽市桃江縣灰山港鎮宏昌氣站購買液化氣運至寧鄉市橫市鎮進行售賣被查處,其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在宏昌液化氣站先后購買24萬余元液化氣在益陽灰山港鎮、寧鄉橫市鎮等地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四十五條相關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
處罰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目前已對蘇某某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五
駕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安全卡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5日寧鄉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駕駛員盧某某駕駛益陽市達安運輸有限公司湘H25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載瓶裝液化氣從大成橋鎮前往灰湯鎮,在檢查現場,盧某某無法出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違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處罰情況: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寧鄉市交通運輸局責令盧某某改正,并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0.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寧鄉城管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