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發布相關行政監管措施表示,經查,新湖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衢州營業部(簡稱:新湖期貨衢州營業部)綜合崗員工(其崗位職責為財務、客服、人事行政、合規反洗錢等)參與客戶開發工作,崗位職責存在沖突,違反《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新湖期貨衢州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浙江證監局要求,新湖期貨衢州營業部應當完善崗位責任制,加強內部控制,提升合規水平,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浙江證監局同時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來源:中國網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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