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大參林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廣東省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法院下發的一審《刑事判決書》,茂名大參林連鎖藥店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柯金龍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在公告中,大參林表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決定就上述判決向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4年3月2日,大參林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兩份公告,先是公布了一則消息:茂名子公司、以及公司實控人柯金龍涉嫌單位行賄罪,柯金龍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具體實施單位行賄行為,此案已被提起公訴。
接著再發布補充公告,表示公司實控人柯金龍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被留置,公告當時仍處于正處于拘留狀態中(見 MRCLUB 歷史消息:涉單位行賄,一藥企實控人被拘)。
大參林為國內四大上市連鎖藥店之一,去年 7 月柯金龍就被拘留,但大參林卻遲遲沒有公布消息,這也引起了業界很多議論。
而據2024年4月9日大參林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廣東證監局已對此做出行政監管措施。
大參林在《公告》中表示,近日已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廣州證監局在《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表示,該司全資子公司茂名大參林連鎖藥店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之一、時任董事柯金龍于 2023 年 8 月至 11 月期間分別收到有權機關下發的《立案通知書》《拘留通知書》《起訴書》,茂名子公司和柯金龍因涉嫌單位行賄罪被依法立案和提起公訴,柯金龍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廣州證監局指出,該司在收到上述司法文書后未及時披露,且部分臨時公告中的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項的規定。
基于此,廣州證監局認為,大參林公司董事長柯云峰、總經理柯國強、董事會秘書梁潤世對上述違規情況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州證監局局決定對大參林林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國強、梁潤世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于指定日期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廣州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同時,要求該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消除違規行為影響,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于收到決定書 30 日內向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
什么是單位行賄罪?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簡單的來說,單位行賄罪和個人行為的區別就是違法所得是否歸屬于單位,犯罪所得利益歸屬是區分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關鍵所在,換言之,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是行賄,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是單位行賄。
來源:醫藥代表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