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晚間,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中利”或“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認定等紀律處分的決定。深交所稱,*ST中利在2016至2020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涉及金額巨大,且存在違規資金占用、對外擔保和控股股東違規減持等行為。深交所決定對*ST中利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王柏興給予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處分,對時任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錢宏燚給予三年不適合擔任的處分,并對*ST中利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公開譴責。
▲深交所公告截圖
深交所公告稱,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64號)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于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中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王柏興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4〕88號)查明的事實及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中利)公告,*ST中利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虛增營業收入、利潤總額
前期,*ST中利以原控股子公司江蘇中利電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利電子)為載體開展專網通信業務,該業務無貿易實質,*ST中利及中利電子無法控制商品的到貨與發貨,基本不參與貨物流轉,構成虛假自循環業務,導致*ST中利2016年至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6年虛增營業收入128,180.25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35%,虛增利潤總額26,152.80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31.07%;2017年虛增營業收入188,266.67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9.70%,虛增利潤總額41,522.36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2.49%,經測算*ST中利2017年歸母凈利潤為正值;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192,502.50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1.51%,虛增利潤總額42,296.25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14.90%;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219,686.12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8.58%,虛增利潤總額53,164.04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46.08%;2020年虛增營業收入67,152.50萬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7.43%,虛增利潤總額4,732.72萬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88%。
二、違規資金占用
自2018年3月15日起,*ST中利控股股東王柏興通過與第三方簽訂虛假合同或訂單等方式,非經營性占用*ST中利資金。2018年至2021年,王柏興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實際發生額分別為163,472.42萬元、264,603.28萬元、410,967.41萬元、254,799.44萬元,余額分別為100,672.42萬元、133,159.99萬元、137,092.36萬元、132,695.80萬元。截至2024年5月10日,上述占用未償還余額為18.05億元,占*ST中利2023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323.48%。
三、違規對外擔保
2017年至2020年,*ST中利全資子公司蘇州騰暉光伏技術有限公司、山東騰暉電力技術有限公司為控股股東關聯方江蘇中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債務提供擔保,*ST中利未按相關規定對上述對外擔保履行決策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2017年至2020年,上述違規擔保涉及金額分別為66,700萬元、76,600萬元、135,000萬元和22,000萬元,分別占*ST中利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7.2%、8.56%、15.57%、3.91%。
四、控股股東違規減持
2022年11月8日,*ST中利及控股股東王柏興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2024年7月5日,*ST中利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之間,因個人債務違約等原因,王柏興所持12.76%的*ST中利股份被司法拍賣,王柏興存在禁止減持期間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
*ST中利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6條以及《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1.2條、第6.3.2條的規定。
*ST中利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王柏興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系證監會認定的對*ST中利因參與專網通信業務導致相關年度報告虛假記載、違規資金占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組織、指使違規擔保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一款、第3.1.6條以及《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1.1條、第4.2.1條第一款、第4.2.2條、第4.2.3條、第4.2.9條的規定,對*ST中利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同時,其在*ST中利及其本人被立案調查期間減持*ST中利股份,違反了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ST中利時任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錢宏燚,按照王柏興決策、指示,具體負責實施資金占用、違規擔保事項,系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對*ST中利上述第二項和第三項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中利董事、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偉峰組織、參與專網通信業務,董事、時任總經理陳波瀚分管專網通信業務,對于相關業務開展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未充分關注,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ST中利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ST中利副總經理、中利電子時任總經理孫建宇分管專網通信業務,未充分關注開展專網通信業務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時任財務總監吳宏圖,主要負責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等工作,未充分關注專網通信業務會計處理不當、賬實嚴重不符的情況。二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ST中利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王柏興給予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錢宏燚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上述人員在認定期間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二、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王柏興,董事、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偉峰,董事、時任總經理陳波瀚,副總經理、中利電子時任總經理孫建宇,時任財務總監吳宏圖,時任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錢宏燚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于江蘇中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