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例涉及操縱股價的罰單,這起案件再次凸顯了監管機構對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堅定決心。根據證監會的公告,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間,張某通過控制109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了“華英農業”的股票價格,共計獲利1.33億元。為此,證監會依法對張某作出了罰沒2.66億元的處罰決定。
操縱股價,非法獲利1.33億元
依據2005年《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對張某操縱“華英農業”股價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經過審理,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在涉案期間,張某組織了一個交易團隊,實際控制了109個證券賬戶,用于操縱“華英農業”的股票價格。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張某成功地影響了“華英農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據統計,涉案期間,張某控制的賬戶組累計買入“華英農業”股票2.5億股,買入金額高達28.97億元;同時,累計賣出2.48億股,賣出金額為30.2億元。在此期間,“華英農業”的股價漲幅達到了22.49%,而同期中小板綜指的漲幅為-2.98%,農業指數的漲幅為0.77%。個股價格與板塊綜指及行業指數的偏離值分別為25.47%和21.72%,顯示出明顯的操縱痕跡。
綜上所述,張某通過控制賬戶組,以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手段,操縱了“華英農業”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共計非法獲利1.33億元。
多維度證據,足以認定違法事實
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收集了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電腦信息資料以及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數據等證據。這些證據充分證明了張某操縱股價的違法事實。
證監會認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即“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及“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張某的行為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申辯無效,被罰沒2.66億元
面對證監會的處罰決定,張某提出了申辯。他聲稱自己并不實際控制賬戶組操縱“華英農業”,而僅是一個配資中介。他聲稱自己為兩人提供配資服務,并對配資賬戶進行監督,但對賬戶組的控制權僅限于監督證券賬戶內的股票買賣以及本金的安全,并不負責具體交易決策和交易指令的下達。他還聲稱賬戶組中并非所有證券賬戶都由他提供,部分由他人提供,并且他未參與操盤收益的分配。
然而,經過復核,證監會認為張某的申辯意見不成立。證監會指出,張某組織了交易團隊,相關人員均聽從張某的指令協助尋找資金、管理證券賬戶、傳遞交易指令和具體操作。通過現場獲取的電腦文件、交易終端關聯、資金關聯、交易員指認、配資中介指認等多維度證據,足以認定張某通過其交易團隊控制賬戶組交易“華英農業”。案涉操縱行為是由張某組織實施的,張某系本案的違法主體而非配資中介。
關于本案的資金去向,證監會表示,他人轉給張某的資金中,除部分資金轉給他人相關賬戶外,其余資金在張某控制的銀行賬戶中滾存使用。這些資金除用于配資交易股票外,還用于購買理財、支付工資和房租、大額提現等。
因此,證監會對張某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根據張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張某違法所得1.33億元,并處以1.33億元罰款,合計罰沒2.66億元。
來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