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荻微”或“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關于對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上交所公告截圖
上交所在通報批評公告中稱,經查明,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
2024年2月26日,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稱,因審慎性考慮以及為了更嚴謹執行新收入準則,對公司新增產品線音圈馬達驅動芯片業務在2023年期間的核算方法從總額法調整為凈額法,并對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的相關財務信息進行更正,更正事項影響公司當期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相關項目。其中,2023年半年度報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分別調減營業收入5,222.48萬元和13,787.07萬元,調整金額占更正前金額分別為29.51%和34.55%;分別調減營業成本5,222.48萬元和13,787.07萬元,調整金額占更正前金額分別為40.76%和46.88%;此外,還調整了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等相關項目。
(二)公司與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往來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審計機構出具的《非經營性資-2-金占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報告》顯示,2023年度公司存在對關聯人唐虹(共同實際控制人唐婭的近親屬)、楊松楠(董事)代墊個人所得稅款的情況,構成非經營性往來,期末余額分別為94.85萬元、147.21萬元,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收到楊松楠、唐虹返還的代墊個人所得稅款項及相應利息。
(三)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稱,因全資子公司Halo Microelectronics(Hong Kong)Co.,Ltd.(以下簡稱香港希荻微)業務開展需要,公司原定于2023年12月15日和2024年2月28日分別以自有資金人民幣3,554.80萬元和人民幣7,211.00萬元向香港希荻微進行增資。在進行款項劃轉時,將該等增資款從募集資金賬戶轉出至香港希荻微賬戶中。截至2024年4月18日,公司已將全部資金人民幣10,765.80萬元以及期間產生利息人民幣108.84萬元退回至募集資金專戶。
上交所表示,公司存在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和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的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5.1.2條、第9.3.3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5.3.1條等相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TAO HAI(陶海)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和日常經營管理具體負責人,時任總經理NAM DAVID INGYUN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唐婭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和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方的近親屬,未能勤勉盡責,對任期內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2.1條、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第5.1.2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5.1.3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TAO HAI(陶海)、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唐婭回復無異議。時任總經理NAM DAVID INGYUN提出異議:一是其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事項未簽署相關審批文件;二是募集資金使用不規范事項發生在其任期之外,其不應對此負有責任。
針對上述申辯理由,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后認為,公司存在2023年半年度和2023年第三季度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金額比例較大,影響投資者知情權。NAM DAVID INGYUN作為公司時任總經理,未能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對任期內公司定期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鑒于其未就公司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簽署審批文件,本次紀律處分已予酌情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條、第14.2.5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TAO HAI(陶海)、時任總經理NAM DAVID INGYUN、時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唐婭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上交所在監管警示的公告中稱,經查明,根據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審計機構《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的專項報告》,2023年度公司存在為關聯方唐虹(公司實際控制人唐婭的近親屬)、楊松楠(公司時任董事)代墊個人所得稅款的情況,構成非經營性往來,期末余額分別為94.85萬元、147.21萬元,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收到楊松楠、唐虹返還的代墊個人所得稅款項及相應利息。
▲上交所公告截圖
公司與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的違規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等相關規定。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形,以及公司還存在的其他違規行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對公司與主要責任人作出紀律處分決定。
公司關聯方唐虹、楊松楠,違規與上市公司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三條,《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第6.3.1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希荻微電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聯方唐虹、時任董事楊松楠予以監管警示。
來源:讀創財經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