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信所”)應對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被沒收業務收入201.89萬元,并處以403.77萬元罰款。同時,證監會對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審計簽字注冊會計師吳某鋒、高某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證監會指出,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大信所對金正大2015年至2017年年度合并財務報表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業務收入共計201.89萬元,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吳某鋒、高某濤。大信所對金正大內部控制測試程序不完整,未發現金正大內控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缺陷,對內控測試的評價結論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同時,大信所在2015年至2017年的金正大年報審計中,對部分審計證據的異常情況,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并予以充分關注。
大信所對于對公司往來款、主營業務收入詢證函收函中存在的異常情況未予充分關注。對回函快遞單上不同單位的月結賬號及快遞員代碼一致、回函快遞單上月結賬號異常情況未保持合理的執業懷疑并予以關注,也未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去消除疑慮。
最終,證監會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201.89萬元,并處以403.77萬元罰款;對吳某鋒、高某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來源: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