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76 號顯示
河南興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控股股東相關信息變更登記手續。二是未要求部分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等級進行確認。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在投資冷靜期滿后對投資者進行回訪確認。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不定期報告。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62 號,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
一條第一款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河南監管局決定對河南興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