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新修訂《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以來,監管首次披露相關違規處罰案例。
10月10日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披露,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聯人壽”)因涉及“未對委托投資賬戶合規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和分析”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上海監管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30萬元。
同時,時任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負責人張光,因對相關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
罰單顯示,此次監管對安聯人壽及相關責任人處罰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6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從罰單披露案由來看,安聯人壽及相關責任人此次被罰與監管此前出臺有關保險資金委托投資事項專項規定有關。
2022年5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發布新修訂《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為。《辦法》包括總則、資質條件、投資規范、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26條。
其中,在風險管理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定期評估受托人的公司治理情況、投資管理能力、投資業績、服務質量等,跟蹤監測各類委托投資賬戶風險及合規狀況,定期出具分析報告。保險公司還應當與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關聯交易識別、重大突發事件等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委托投資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彼時,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是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厘清了保險資金運用涉及的委托代理關系和信托關系的邊界,進一步增補完善了委受托雙方的權責義務和禁止行為,全面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有利于規范保險資金委托投資行為,防范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10月10日晚,財聯社記者查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后發現,自《辦法》出臺近兩年多來,監管鮮有披露有險企違反相關規定被處罰的案例。此次安聯人壽及相關責任人被罰尚屬首例。
來源: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