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豪科技”或“公司”)發布關于收到江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因信息披露不規范、財務核算不及時、銷售費用列報有誤、前期存在會計差錯等多項違規,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泰豪科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董事長楊劍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泰豪科技公告截圖
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西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于對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楊劍、李自強、朱宇華、張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7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稱,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信息披露不規范
公司披露的《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就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存在客戶名稱和供應商期后結算比例錯誤等情形,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2、財務核算不及時
公司于2023年10月喪失對某被投資單位的重大影響時,未及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直至資產負債表日才進行財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九條的規定。
3、銷售費用列報有誤
公司核算2023年銷售費用時,存在將應計入營業成本的支出誤計入銷售費用,且部分銷售費用確認跨期等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的規定。
4、前期存在會計差錯
公司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等信息,稱由于福州德塔股東糾紛,審計機構未能對福州德塔進行審計,公司2023年財務報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現經各方協商一致,審計機構已完成對福州德塔的審計,2023年度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公司根據審計情況對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中涉及的財務信息進行更正調整。這一事項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財務信息不準確。
公司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董事長楊劍、總經理李自強、財務總監朱宇華、董事會秘書張小兵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江西證監局決定對泰豪科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對楊劍、李自強、朱宇華、張小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