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借款時,股東會決議延長出資時限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以股東會決議或其他同樣效果的方式來決定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該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但是,沒有權利請求法院判決該決議無效。
2. 合同上約定了“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有權起訴”的,法院能不能管轄?
答:合同約定雙方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爭議,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屬于仲裁約定無效,各方只能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向某個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后,另一方所有當事人都沒有對仲裁委提出管轄異議,并實際參加仲裁應訴的,則構成各方以實際行為一致同意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仲裁委有權管轄。
如果仲裁裁決后,任何一方對已經仲裁裁決的事項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已經受理的,要裁定駁回起訴。
任何一方以合同關于仲裁的條款無效為由,而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也不會支持。
3. 公司向某主管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許可事項,該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后,公司怎么維權?
答:對行政機關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公司進一步咨詢,如果起訴后,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行政機關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理。但該行政機關還是以相同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公司該怎么辦?
這時,公司有權以該行政機關構成濫用職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請司法建議甚至是司法制裁,也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紀委監委投訴。
4. 什么是行政協議?行政協議就一定都有效嗎?
答:一般通說,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后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典型的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和“民事合同性”,一份行政協議也可能是無效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協議時,和審理民事合同一樣,要依職權首先審查行政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審查認定行政協議時,只是不但要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無效情形進行審查評判,還要遵從相關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具體規定。而對于民法典實施之前的行政協議,主要遵從合同法的規定。
5. 眾多債權人和債務人自發自愿共同組成“債委會”后,“債委會”集體形成的意見有沒有法律約束力?
答:“債委會”并不是嚴格規整的法律概念,但是其組成、議事方式、決議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不損壞第三人、集體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和司法實務中都認可“債委會”及其決議、決定、紀要、協議、承諾等文件的效力。
其原理實際上是民法的協議合意規則,就是認可“債委會”成員共同的、一致的、合法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所以,“債委會”成員都要遵照執行。
“債委會”已經形成的有關共同意志文件,如果并沒有一致同意某成員有權單獨地、例外地就其債權起訴以實現其單個債權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持。
6. 某公司屬于村集體企業,土地被征收后,村委會不公開該征收補償款的去向或者用途的,村民怎樣維權?
答:農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屬于村民集體所有,該公司企業被征收后的補償款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村委會無權自行處分該補償款。如果村委會不公開補償款情況,村委會的行為違法。可以依法組織召開村民會議,形成決議后起訴。至于決議內容和起訴主張的權利內容,由村民會議決定。
如果村民委員會是未經村民會議授權,擅自將該村集體公司企業的征收補償款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屬無效的處分行為,可以訴請判定行為無效、判令返還財產或者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