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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永棟: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被害人權利保障問題

發布時間 : 2023-06-06 瀏覽量 : 6263
摘   要:2018年10月,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新增條文的方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司法實踐證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于促進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目前該制度在被害人權利保障方面仍存在缺失:立法層面對被害人權利界定過于模糊,司法實踐中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和救濟機制還不完善。檢察機關要積極發揮自身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主導作用和法律監督職能,切實完善對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實現訴訟效率和司法公正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被害人權利保障 程序參與權 救濟機制 檢察主導


經過近五年司法實踐的探索發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方面,尤其是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明智性、自愿性和真實性的保障,無論是刑事實體價值、程序規制還是救濟路徑,都在立法和司法層面日趨完善。但是,作為案件重要訴訟參與人之一的被害人,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展進程中還存在參與機制不明晰、救濟路徑不明確等問題。檢察機關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主導機關,有責任對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和機制進行探索和完善,明確被害人的參與權,并為被害人的權利提供明確的救濟路徑,充分發揮被害人對認罪認罰案件的監督制約作用,切實保障認罪認罰案件在推動刑事訴訟向簡易化、快速化發展的同時能夠保證司法公正和法理情兼備。

一、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必要性

(一)被害人參與是確保認罪認罰程序真實有效的實質要件

認罪認罰程序良性運行的關鍵是認罪認罰的明智性、自愿性和真實性,現階段認罪認罰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諸多保障也是為了實現認罪認罰的明智性、自愿性和真實性。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為了爭取從寬處理結果而功利性認罪的情況,比如對指控事實選擇性承認,或只認罪不悔罪。對于上述情況,檢察機關難以在保證訴訟效率的基礎上從主觀層面判斷認罪的真實性與自愿性。但被害人作為犯罪過程的親歷者,同時也是犯罪嫌疑人退賠損失等表達悔罪行為的直接對象,由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有助于檢察機關核實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真實性。

(二)被害人參與是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職能、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實現案件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目標,而實現案件公正是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的前提和基石。單純效率的提升必然會導致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的擴張,如何有效地對認罪認罰從寬程序進行監督,減少程序漏洞和司法腐敗,保障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被害人作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其權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因此,被害人是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天然的監督者。對被害人賦予參與權和制約權,讓被害人能夠參與并直接有效地進行監督,是落實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也是檢察機關踐行為人民司法理念的具體體現。

二、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指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導致自身法益遭到侵害的人。就立法層面而言,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應當給予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同等的權利保障。綜合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均對被害人權利保障部分進行了規定。從這些規定內容來看,主要包括聽取意見、促進和解諒解以及被害方異議的處理三方面的內容。聽取意見和促進和解諒解,指的是司法機關在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并積極促進當事人雙方自愿和解。被害方異議的處理,指的是司法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一方是否積極退贓退賠、賠禮道歉并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但被害人提出明顯不合理要求并反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般不影響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二)司法現狀

1.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案件逐漸增多,其中被害人參與的案件比例高。從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數據來看,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審結案件占同期審查起訴案件審結人數的比例逐年升高。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人數占同期審結人數的48.3%。2020年該比例為86.8%。2021年該比例為85%以上。2022年該比例為90%以上。筆者通過對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數據進行分析,2018年10月至2023年2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數量為2329件,其中涉及被害人的案件數量為467件,占比20%。綜合全國檢察機關的辦案數據和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實踐,有被害人參與的認罪認罰從寬案件無論是比例還是絕對值都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占有較大比重。

2.具體到司法實踐,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案件主要是通過行使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兩項權利來實現。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是指被害人有從司法機關處獲取案件相關信息并表達自身意見的權利,這是司法機關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前提和基礎。但結合當前司法實踐,就知情權而言,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往往基于偵查工作需要保密等原因,無法為被害人提供詳細的涉案信息。在審查起訴階段,雖然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但法律法規未就檢察機關向被害人說明案情作強制性規定,基于減少涉訪風險、提高訴訟效率等原因,被害人往往只會被告知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以及指控的罪名等簡單信息。在審判階段,對非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判機關一般也不會主動向被害人告知開庭時間等庭審信息,部分案件被害人根本無法知悉庭審過程。就意見表達權而言,立法層面雖然規定司法機關應聽取被害人意見,但并未明確規定聽取意見的內容等細節,具體辦案的司法機關也往往不會就如何聽取和處理意見專門出具實施細則。

三、當前被害人參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層面存在的不足

1.未賦予被害人實質性的程序參與權。根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享有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但這些權利不是決定認罪認罰進程的實質性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只是對司法機關的決定起到參考作用,真正對認罪認罰制度啟動、運行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司法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協商狀況。當前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在立法層面只是將其界定為認罪認罰制度的“旁觀者”,而不是“發聲者”,更不是“決策者”。

2.缺少對被害人有效救濟機制的設置和構建。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司法機關與被害人的訴訟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也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司法機關往往是從國家層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主要追求辦案效率的提升和司法資源的節省,但被害人的利益訴求往往是犯罪行為能否得到嚴懲以及自身能否獲得物質賠償或精神慰藉。當不同的利益訴求相沖突時,就需要對不同訴訟主體進行平衡和制約。雖然立法層面規定了對被害人異議的處理,但這種處理規定既不能實質性地阻斷認罪認罰進程,也并未明確當異議不被采納時被害人在程序上的救濟路徑。無救濟則無權利,沒有有效的救濟機制和路徑,被害人僅有的形式上的程序參與權利也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追求。

(二)司法實踐存在的問題

1.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的保障不足。雖然立法層面要求司法機關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并作為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考量因素,但具體到刑事訴訟過程,司法機關往往基于減少涉訪風險、提高訴訟效率等各種因素降低被害人諒解等非實質因素的考量權重,導致司法機關在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方面缺乏內在驅動力。目前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都未對保障被害人知情權的內容和范圍制定明確標準,也未對聽取被害人的意見作出強制性規定或出臺統一的配套措施。知情權是被害人行使權利的前提,被害人只有知曉案件進展、司法機關量刑考量等實質內容,才能真正有效參與認罪認罰進程。在知情權無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被害人便不能真正表達自身的意思,其行使意見表達權也必然會受到影響,從而導致部分司法機關無法真正聽取到被害人的意見。

2.司法機關對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保障不足。獲得法律幫助是被害人正確行使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的有效保障。在基層司法機關辦理的大量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因學歷、成長環境、經濟基礎等因素導致不能對認罪認罰制度產生全面、直觀的認識。目前司法機關只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認罪認罰全過程的法律幫助權,并未對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形成一致的意見,也并未構建相應的保障機制。被害人尋求法律支持的途徑只能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往往因為申請條件、覆蓋范圍、資金保障等因素無法在認罪認罰程序中起到和法律幫助相當的作用。

3.被害人在參與過程中缺少有效的救濟機制和路徑。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害人對認罪認罰程序和結果的異議,包括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真實性的質疑和不認可案件判決結果等情形。但只要認罪認罰程序形式完備,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審判機關的判決結果并未違反司法公正原則,被害人的異議就不會阻斷認罪認罰進程。部分司法機關要求對被害人的異議進行記錄,但是并未明確規定被記錄的異議對程序能夠產生的影響和作用,也未建立被害人異議與抗訴、再審等程序啟動權之間的關聯。當被害人的異議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時,部分被害人往往會采取傳統的信訪途徑,可能會引發新的違法犯罪,也不會于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

四、完善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建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能僅僅為了追求訴訟效率而削減被害人訴訟權益,應主動承擔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主導責任,積極引導、聯合有關機關結合立法、司法兩個層面保障被害人實質化的程序參與權,并構建合理有效的救濟機制。

(一)保障被害人實質的程序參與權和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

1.應當明確被害人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和內容。要通過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釋等方式,明確認罪認罰程序不同階段主辦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的案件信息范圍,既包括認罪認罰案件的程序信息,例如訴訟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情況、認罪認罰適用情況、開庭信息等,也包括認罪認罰案件的實體信息,例如基本案情、量刑建議、案件處理結果等。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不同主辦機關可以根據各自環節的特點明確被害人的知情范圍。例如偵查機關基于偵查保密等因素告知被害人案件基本情況、強制措施情況和認罪情況等知情事項。檢察機關可以增加量刑建議等知情事項。審判機關可以增加開庭時間、審理過程等知情事項。

2.要保障被害人的意見表達權。通過制定實施細則等方式明確被害人在不同訴訟階段的表達權,將聽取被害人意見作為認罪認罰程序中的必要環節。就審查起訴階段而言,檢察機關應當細化審查被害人意見的內容,認真聽取被害人對程序啟動、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悔罪、如何從寬處理方面的意見,并以工作細則等方式予以明確。對于被害人提出的異議,應當作為著重說理事項予以釋明,并作為復查重點附卷備查。

3.要健全被害人獲取法律幫助的路徑,保障被害人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要從立法層面明確被害人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和途徑,借助現有的認罪認罰值班律師體系,擴大值班律師隊伍,保障值班律師的合理費用,實現被害人認罪認罰法律幫助全覆蓋。

(二)完善被害人的救濟機制和路徑

從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啟動到案件最終處理結論的作出,都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異議。對于被害人提出的異議,立法層面要積極探索構建有效的異議救濟機制和路徑,區分合理異議和不合理異議,建立被害人提出的合理異議與再審程序啟動權之間的聯系。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檢察機關應在審查被害人所提異議正當性與合理性的基礎上及時對異議進行答復,并明確答復的方式、期限及對該答復的救濟方式。筆者認為,申訴與聽證是當前完善被害人救濟路徑的兩種有效方式。首先,被害人在提出異議后如果對答復機關的意見或決定不滿,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為被害人提供另一種渠道的救濟,為釋放被害人心中的不滿提供空間,緩解多方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緊張關系,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追求訴訟效率與實現司法公正的雙重功效。為此,檢察機關要暢通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被害人的申訴渠道,加強申訴程序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申訴制度的定分止爭功能。其次,在部分認罪認罰案件中,對可能出現的被害人異議和輿情,通過檢察聽證的工作方法,既可以保障處于弱勢地位被害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意見表達權,又可以對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進行有效監督和糾錯,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障被害人權利的有效方式。為此,檢察機關要加強聽證工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適用率,保障聽證質效,借助聽證方式發揮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增加司法透明度。最后,在加強自身對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和救濟機制保障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引導和主動監督其他司法機關對被害人救濟機制的保障。例如,引導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害人獲得法律幫助權利的保障。


基于上述思路,檢察機關在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完善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同時,也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以積極主動監督代替消極被動監督,切實引導其他司法機關加快對被害人權利保障的進程,并監督落實到位。


常永棟,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本文刊登于《中國檢察官》雜志2023年5月(司法實務版)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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