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詹支糧利用其丈夫曾新田擔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行政一庭庭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涌濤、南洋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周德益、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長沙分所律師趙野等人的請托,違規要求曾新田過問案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9.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詹支糧非法收受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涌濤和李旭東給予的人民幣22萬元
1.2013年,原告劉擁軍訴被告湖南三立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軒華鋅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一審。原告劉擁軍的委托代理人、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旭東與譚涌濤為尋求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的曾新田的支持,請托被告人詹支糧幫忙,并承諾事后感謝。被告人詹支糧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關注該民事案件。2013年8月19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劉擁軍勝訴。2014年1月,為感謝被告人詹支糧的幫助,譚涌濤安排李旭東送給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20 萬元。
2.2017年7月14日,原告蔡建華訴被告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和長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糾紛案件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蔡建華的訴訟請求。蔡建華敗訴后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審理。譚涌濤為尋求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庭長的曾新田的支持,請托被告人詹支糧為蔡建華案幫忙,并送給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詹支糧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關注該行政案件。其后,蔡建華與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達成和解并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2017年11月3 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蔡建華撤回上訴。
(二)被告人詹支糧非法收受南洋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周德益給予的人民幣12.5萬元
2012年,原告南洋房地產公司訴被告寧鄉縣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件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一審。原告南洋房地產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德益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談斌堯為尋求勝訴,請托被告人詹支糧幫忙找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疏通關系,并送給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12.5萬元。被告人詹支糧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的曾新田關注該民事案件。2012年10月2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南洋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被告人詹支糧非法收受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長沙分所律師趙野人民幣5萬元
2012年11月5日,湖南富興集團有限公司訴長沙羽毛廠和長沙才子公司合同糾紛案件,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長沙才子公司對長沙羽毛廠承擔的部分債務清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長沙才子公司和長沙羽毛廠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理。上訴人長沙羽毛廠的委托代理人、北京長安律師事務所長沙分所律師趙野為尋求時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的曾新田對其上訴請求的支持,請托被告人詹支糧幫忙向曾新田說情,并送給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5 萬元。
被告人詹支糧為此向其丈夫曾新田打招呼,要求曾新田關注該民事案件。2013年8月13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部分減少上訴人長沙羽毛廠的債務清償義務。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截止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詹支糧個人及家庭(含曾新田)現有財產和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5,088.6185萬元、美元2.162萬元。被告人詹支糧與其丈夫曾新田對上述財產和支出分別控制和支配,其中曾新田個人實際支配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633.233萬元;被告人詹支糧個人實際支配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4,455.3855萬元、美元2.162萬元。
被告人詹支糧個人實際支配的財產與支出具體包括∶
1、被告人詹支糧以其本人及其女兒曾詩晴、母親徐勝軍、丈夫曾新田以及被告人詹學紅名義開設的銀行賬戶存款余額共計人民幣205.68萬元、美元2.05萬元;
2、被告人詹支糧以被告人詹學紅和女兒曾詩晴、女婿王德勇名義購買的湖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理財產品共計人民幣7,229萬元,已贖回信托理財產品共計人民幣4,756萬元,尚未贖回信托理財產品人民幣2,473萬元。尚未贖回的人民幣2,473萬元信托理財產品中,被告人詹支糧實際持有人民幣2,356.6萬元,徐勝軍實際持有人民幣104萬元,被告人詹學紅實際持有人民幣12.4萬元;
3、被告人詹支糧以其本人及徐勝軍名義開設的股票證券賬戶資產共計人民幣183.34萬元、美元0.1079萬元;
4、被告人詹支糧實際持有銀行理財產品資產共計人民幣820.48萬元,其中以曾新田名義持有尚未贖回的銀行理財產品資產人民幣7.48萬元,給予曾詩晴、王德勇人民幣812.9979萬元用于委托購買銀行理財產品;
5、被告人詹支糧以其本人的名義實際持有未贖回的保險資產共計人民幣90.93萬元;
6、被告人詹支糧購買、裝修房產支出共計人民幣303.5543萬元,其中裝修長沙市開福區大地金墅1 棟607房支出人民幣4萬元,購買長沙市開福區萬熙園C2棟-102房產支出人民幣179.5543萬元,購買長沙市芙蓉區天平公寓B棟304 房產支出人民幣120萬元;
7、被告人詹支糧債權支出共計人民幣414萬元,其中借給其侄子詹煦人民幣294萬元,借給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旭東人民幣120萬元;
8、其他重大支出共計人民幣80.8012萬元、美元0.0041萬元,其中其女兒曾詩晴美國留學支出人民幣40萬元,個人消費支出人民幣40.8012萬元,證券投資虧損美元0.0041萬元。
除去曾新田實際支配的財產和支出,被告人詹支糧對其個人實際支配的財產和支出能夠說明來源的共計人民幣2,343.805萬元、美元0.05萬元。具體包括∶
1、被告人詹支糧工資收入人民幣227.7031萬元;
2、信托產品投資收益人民幣965.09萬元;
3、股票證券投資收益人民幣170.2萬元、港幣0.5748萬元(折合人民幣0.4664萬元);
4、銀行理財產品投資收益人民幣41.26萬元、美元0.04萬元;
5、保險投資收益人民幣9.71萬元;
6、銀行存款利息收益人民幣3.24萬元、美元0.01萬元;7、房產轉讓、租金收益人民幣185.4055萬元;
8、民間借貸收益人民幣182.9萬元;
9、曾新田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10、被告人詹支糧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實際所得數額人民幣448.9萬元;
11、被告人詹支糧違紀違法所得人民幣78.93萬元(中共長沙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已收繳,其中2020年3月13日收繳18.3萬元,2020年10月23日收繳38.23萬元、22.4萬元)。
綜上,被告人詹支糧對其實際支配的財產和支出尚有人民幣2,111.5805萬元、美元2.112萬元(折合人民幣15.052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被告人詹支糧于2019年9月2日被長沙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辦案點接受審查調查,被告人詹支糧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以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事實。
被告人詹學紅于2019年9月1日被寧鄉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辦案點接受審查調查,在被告人詹學紅接受調查期間,經寧鄉市監察委員會審查,監察機關初核中掌握線索的被告人詹學紅涉嫌行賄及與被告人詹支糧共同收受李旭東賄賂問題證據不足,但被告人詹學紅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與被告人詹支糧共同受賄132.9萬元的犯罪事實。
2019年9月2日,長沙市監察委員會從被告人詹支糧的住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宿舍天平公寓9棟304房搜出人民幣21.4萬元并予以扣押。2020年3月12日,長沙市監察委員會扣押被告人詹學紅代被告人詹支糧退繳的人民幣350.6萬元。
2020年10月23日,寧鄉市監察委員會扣押被告人詹支糧所有的被告人詹學紅名下招商銀行賬戶中人民幣2,014.37萬元。2020年3月12日、13日,寧鄉市監察委員會扣押被告人詹學紅人民幣94.15萬元、35.6萬元,魏曉華人民幣38.75萬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詹支糧的家屬向本院代為退繳了非法所得人民幣69.5105萬元、美元2.112萬元折合的人民幣15.052萬元,共計人民幣84.56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以下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具體如下∶
1.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等相關程序性文書;
2.證人曾新田的證言、交代材料,證人曾詩晴、詹煦、徐學蘭、左新華、詹偉、盧波林、王雙石、楊躍、陳志偉、陳國芳、徐冰清、杜亞萍、伍小鵬、張向陽、喻小明、余再陽、陳美文、洪澤龍、劉朝暉、范登峰、李國軍、文武、羅六清、曾東明、彭宇、唐德程、張志文、李文、尹玄海、李云、劉婧、謝建軍、王凱、劉自軍、陳碧輝、戴志堅、鮑海雄、陳北平、劉穎、曾潔、張樹文、莫路明、張帥、李晴、羅玲、汪惠、付立雄等人的證言;
3.證人陳岳、劉蘇立、李建紅、李春佑、皮少鋒的證言及魏曉華、戴凱泉、劉穎瓊出具的情況說明,(2013)湘高法民二終88號天柱房地產公司訴衡陽市房地產管理局等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二審卷宗,(2019)長仲字第205號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案卷宗,(2017)湘民初2號、(2017)湘03民初36號武漢天舜公司訴湖南湘潭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東常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及(2020)湘民終909號上述案件二審卷宗。
4.證人袁愛軍、王鎧、段衡輝、楊雅的證言,(2012)長民三終字第2255號金鵬房地產公司訴張春峰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5)長中民三終字第02143、02144號特地投資公司訴金鵬房地產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及(2016)湘01民再91、92號上述案件再審卷宗;
5.證人王紅、周德毅的證言及王紅的興業銀行交易明細,(2018)湘01民終4522號湖南大森林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德邦醫藥公司執行異議之訴案二審卷宗
6.證人鐘艷清的證言,(2017)湘0102民初9452號佳居酒店訴五里牌肉聯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及(2018)湘01民終8384號上述案件二審卷宗;
7.證人曾康佳的證言,(2003)長中民二初字第339號資陽房地產公司訴益陽市城市建設局、益陽市人民政府建設投資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8.證人陳龍、涂曉輝的證言及案件分配表,(2018)湘01民終5859-5862號、(2019)湘01民終352、374號橘郡置業公司訴鐘麗華、蔡宜軒、付召和等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9.證人劉開來的證言、銀行流水清單,劉開來與捷西實業公司、金鵬房地產公司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6)湘01民終5460、5463、5464、5465、5467、5468號長沙市雨花區洞井街道天華社區籌建委員會訴王靈飛、陳再華等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0.證人余繼紅的證言,(2012)長中民三初字第0570號長沙石油分公司訴捷西實業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金府投資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及(2013)湘高法民一終169號上述案件二審卷宗;
11.證人盛茵、張湘毅的證言,兆龍房地產公司企業注冊登記資料,(2012)長中民三終字第3808號湖南海通建設有限公司訴兆龍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3)長中民三終字第02670號湖南美麗人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訴兆龍房地產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8)湘01民終3682 號楊萬光、寧鄉縣玉潭鎮食尚陽光酒樓、寧鄉縣玉潭鎮美麗神話歌廳訴兆龍房地產公司、湖南貴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2.證人龔天武、王興的證言,(2018)湘01民終10286號龔天武、黃政選訴萬振威、周望宇、長沙市雨花區城市房屋征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二審卷宗,(2010)長中民四初字第0313號鄧德操、龔天武訴長沙市東進置業有限公司、第三人趙龍力公司解散糾紛一審案卷宗及(2011)長中民執字第0155號上述案件執行卷宗;
13.證人丁一的證言,(2011)長中民三初字第1951號匯華置業公司訴長沙市岳麓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4)長中民三初字第00728號何炎峻訴匯華置業公司、湖南長工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2016)長中民三初字第468號何新華(又名何炎峻)訴匯華置業公司、湖南長工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2016)湘01民終1802-1812號、1822-1831號、1852-1862 號匯華置業公司訴陳華、陳楊等人、原審第三人現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4.證人陳錦秀、熊偉、何豪杰、譚斯元的證言,(2005)長中民二終字第1356號三遠鋼結構公司訴長沙市金浩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長沙三遠設備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7)湘01民終8158號、(2018)湘01民終9623號三遠鋼結構公司訴長沙市天心區南托街道九福木材經營部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5.證人傅波、孟見坤的證言,(2017)湘01民終6372號廖炳龍訴傅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6.證人申道林、田景紅、黃雅文的證言,湖南亞泰生物發展有限公司財物記賬憑證,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情況說明,(2007)長中民二初字第0005號亞華生物藥廠訴長沙市電業局、長沙電力局供電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17.證人何慶元的證言,(2019)湘01民終字第1001號肖才衛訴長沙瑪麗萊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18.證人徐湘安的證言,(2018)湘01民終第9387號徐湘安訴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二審卷宗;
19.證人陽享能的證言、銀行流水單,(2014)長中民三終字第05608號、05609號長沙新東方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市美東經貿有限公司訴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7)湘01民初772號湖南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訴長沙市美東經貿有限公司、長沙新東方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20.證人周領先、郭天劍的證言,李光亮的情況說明,(2010)長中民四初字第0374號北京華清博大應用科技有限公司訴余正明合伙糾紛案一審卷宗;
21.證人何觀萍的證言,何觀萍、三江房地產公司、康玲出具的情況說明,(2014)長中立民終字第01026號誠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三江房地產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22.證人黃軍、趙建剛的證言,(2010)長中民二重初字第0521 號李其業訴長沙海晟科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國龍外貿實業公司、第三人湖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破產清算組借款合同糾紛案卷宗;
23.證人鄒國良的證言,(2017)湘01民初4676號馳遠勞務公司訴廣東騰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24.證人王一夫的證言,(2011)長中民三終字第3090號國中星城公司訴湖南望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案卷宗,(2015)長中民三終字第00624、00625號王成偉、周宏波訴國中星城公司、第三人湖南泛星國際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審案卷宗;
25.證人王雄的證言,(2013)長中民三初字第0022號雄懿園林公司訴湖南省交通運輸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卷宗;26.證人丁妮的證言,長沙嘉年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長沙縣通暢巴士有限公司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
27.證人趙野的證言,(2011)長中民三終字第2435號上訴人湖南湘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人湖南嘉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湖南江浙置業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3)湘高法民二終字第8號長沙才子公司、長沙羽毛廠訴湖南富興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28.證人周德益、付海燕的證言,(2012)湘高法民二初字第5號南洋房地產公司訴寧鄉縣人民政府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2015)長中破(預)字第00461號德邦醫藥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卷宗;
29.證人陳國江、李浩波、吳波的證言,(2013)長中民三終字第03520-03524號山東省濱州公路工程總公司等訴易國強、湖南國建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二審卷宗,(2014)長中民再終字00122、00144、00188、00189、00190號上述案件再審二審案卷宗;
30.證人龔進華的證言、情況說明,(2010)長中民三初字第0401號重慶綠茵景園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訴橘郡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31.證人林湘軍、周坤、彭若康的證言,(2014)天民初字第00004號彭若康、李泳平訴長沙南湖廣場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及(2016)湘01民終2764號上述案件二審卷宗;
32.證人鄭持兵的證言,(2017)湘01民終10210號鄭持兵訴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33.證人汪良富、張平的證言,駱亮的長沙銀行賬戶交易記錄,(2016)湘0105民初3707號之四汪良富訴湖南珠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卷宗;
34.證人李炎輝的證言,(2012)長中民三初字第0755號上海宗賀腳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訴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卷宗;
35.證人饒忠山、陳斌的證言、身份信息,情況說明,長沙市監察委員會長監函【2021】10號關于對詹支糧收受饒忠山2萬元賄賂的事實的處理建議,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015)長中民三初字第00369號中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江蘇大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36.證人袁武坤的證言,(2008)長中民一終字第1155號長城鋼結構公司訴湖南唯羅克紡織印染機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卷宗,(2013)長中民三終字第02804號長城鋼結構公司訴長沙市天映機械制造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37.證人李雙付的證言,(2018)湘01民終130號李雙付訴湖南物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38.證人王杰、金新貴、何豪杰、盛知霜、崔炎紅的證言,(2018)湘01執異143號中鐵上海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等訴湖南省泰禹實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卷宗;
39.證人梅青的證言,(2014)長中民三初字第00730號京匯美飾公司訴湖南立達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達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卷宗;
40.證人馬常浩的證言,(2014)長中民三初字第00686號深圳卓藝公司訴湖南立達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達人御邦科技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卷宗;
41.證人郭志強的證言,(2015)長中民三終字第07655號雙江建設公司訴寧鄉縣置業中專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
42.證人陳玉林的證言,(2015)長中民三初字第00992號天潤置業公司訴蔡章平、賴長江、蘇家炎、陽琚、賴大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卷宗;
43.證人蔣永華、譚志敏的證言,(2018)湘01民終10067 號石鳳娟訴蔣永華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二審卷宗;
44.證人丁正如的證言,丁正如訴湖南星宇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45.證人林志臺的證言,(2018)湘01民初1915號包國殷訴林志臺執行異議之訴案一審卷宗;
46.證人程雙恒的證言,湖南望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盧光輝、胡宇峰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
47.證人李旭東、譚涌濤、譚六容的證言,李旭東的交代材料、戶籍資料、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銀行流水,(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5號劉擁軍訴湖南三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軒華鋅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卷宗,(2017)湘行終991號上訴人蔡建華訴被上訴人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政府、長沙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二審卷宗,(2012)雨民初字第3064號廖某訴宋某離婚案卷宗,(2014)長中民三初字第00682 號劉軍訴湖南金丹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一審卷宗;
48.證人何國芬、鐘成的證言,(2015)長中民三終字第08330 號何國芬訴寧鄉縣沙田鄉人民政府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卷宗,(2018)湘01民終10377號上訴人湖南共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湖南省煤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卷宗,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農業大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49.辨認筆錄
50.搜查證,搜查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款物文件清單,暫予保管涉案款物登記表,暫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記表,違紀違法款物收繳清單,轉賬匯款業務受理回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湖南省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收據;
51.被告人詹支糧的工資收入明細表,股票證券、銀行基金、保險單資料,借貸利息、租金收入資料,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家庭房產、車輛資料
52.證人曾新田、曾詩晴、王德勇、徐勝軍、詹學紅、詹偉豐、詹其生、詹煦、左新華、皮紫云、謝優等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徐勝軍、詹其生、詹煦的股票證券資料,曾新田、曾詩晴的銀行基金資料,詹學紅、曾詩晴的保險單,詹學紅的集合資金信托合同,(2019)湘0105民初5149號詹學紅訴李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53.長沙市統計局出具的城鎮居民家庭生活調查主要指標;
54.湘里程審字【2020】第113號詹支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會計鑒定報告,湘里程審字【2020】第161號詹支糧家庭銀行理財收益及資金往來交易會計鑒定報告
55.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社會信用代碼、機關機構改革方案,被告人詹支糧的干部基本情況表、干部自傳、個人干部檔案、任職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戶籍資料、無犯罪違法證明;
56.被告人詹學紅的職工定級審批表、全民職工轉正審批表、吸收錄用國家干部審批表、干部履歷表、任職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黨員身份材料、戶籍資料、關于詹學紅同志相關情況介紹及證明
57.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曾新田的任職文件、干部任免審批表、戶籍資料、無犯罪違法證明;
58.中共長沙市紀委長沙市監委出具的詹支糧到案情況說明、關于給予詹支糧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涉案財物處理決定;
59.寧鄉市監察委員會出具的被調查人詹學紅涉嫌受賄罪一案到案經過說明材料、詹學紅案補充情況說明,中共益陽市國資委企業服務中心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情況介紹;
60.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的供述及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支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被告人詹學紅等人,利用被告人詹支糧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利用被告人詹支糧的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其中被告人詹支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詹學紅受賄數額巨大。
被告人詹支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告人詹支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饒忠山給予的人民幣2萬元,因在案證據相互存在矛盾,不能充分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本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詹支糧的辯護人提出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詹支糧收受饒忠山人民幣2萬元事實不成立,被告人詹支糧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系主動交代,利用影響力受賄屬于主動坦白,且案發后已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對被告人詹支糧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詹學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詹學紅應認定為自首,且身患多種疾病,具有從犯、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贓款、犯罪情節較輕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求對被告人詹學紅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與魏曉華不屬于共同受賄犯罪,魏曉華收受陳岳的人民幣38.75萬元不應計入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的受賄數額;被告人詹支糧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詹支糧因武漢天舜公司案收受魏曉華人民幣30萬元,與被告人詹支糧和曾新田的職權無關,不應認定為受賄;被告人詹支糧向捷西實業公司、金鵬房地產公司推薦劉開來擔任訴訟代理人收受劉開來人民幣16萬元,與被告人詹支糧的職務、地位無關,不應認定為受賄等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經查∶(1)魏曉華在天柱房地產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之前,請托被告人詹支糧協調曾新田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關系,于2013年9月給予了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人民幣5萬元。
隨后魏曉華與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等人共謀在長沙市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按風險代理收取、分享代理費,被告人詹支糧安排被告人詹學紅聯系陳岳,三方進行分工合作。被告人詹學紅與陳岳協商代理費分配方案時,被告人詹學紅提出他這一方(包括魏曉華)要分“大頭”,陳岳基于案源是由被告人詹支糧和魏曉華提供,且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和魏曉華等人會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其律師團隊只需對法律業務負責而同意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商定后天柱房地產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才簽發授權委托書。
二審結案后,陳岳按照約定于2013年12月26日將分配給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和魏曉華的代理費人民幣82.5萬元轉賬至被告人詹學紅指定的賬戶,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隨后將該款項除他人借支人民幣7.5萬元之外均用于了購買理財產品,并未及時分配給魏曉華,直至2014年5月因擔心天柱房地產公司被調查有風險才暫時轉回給陳岳。2016年11月,時過境遷后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與魏曉華又從陳岳將該款項要回來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與魏曉華等人事前有共謀,事中按照各自分工積極促使陳岳律師團隊獲得風險代理費,事后共同非法收受了陳岳給予的人民幣80萬元,其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與魏曉華等人于2013年12月26日共同非法收受陳岳給予的人民幣82.5萬元就已構成犯罪既遂,公訴機關以其最終實際所得的人民幣80萬元認定受賄犯罪數額亦無不當,故該人民幣80萬元均應計算為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與魏曉華等人共同受賄犯罪數額。
(2)魏曉華在武漢天舜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準備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前向被告人詹支糧請托時,被告人詹支糧承諾為魏曉華協調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的關系,在立案、審判中給予幫助。
被告人詹支糧供述在上述案件立案審查期間,其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違規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承辦法官打了招呼。后來上述案件因為管轄異議移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仍有可能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事實上上述案件于2020年也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魏曉華在被告人詹支糧主動索要協調費用時給予其人民幣30萬元。
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等。
被告人詹支糧明知魏曉華有具體的請托事項,承諾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魏曉華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他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受賄。被告人詹支糧違規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承辦法官打招呼即利用了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綜上所述,被告人詹支糧的上述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索取魏曉華的人民幣30 萬元應計算為受賄犯罪數額。
(3)被告人詹支糧向金鵬房地產公司推薦劉開來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相關案件,其曾接受金鵬房地產公司的請托,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金鵬房地產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被告人詹支糧向捷西實業公司推薦劉開來擔任訴訟代理人的相關案件,被告人詹支糧曾擔任該案發回重審的審判長和承辦人,被告人詹支糧還供述其接受捷西實業公司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捷西實業公司謀取了利益;被告人詹支糧向劉開來介紹上述“案源”并索取代理費的20%的“介紹費”。
綜上所述,雖然上述兩案的申訴、再審分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但其“案源”均與被告人詹支糧職務、職權有關。被告人詹支糧利用職務便利為劉開來在訴訟業務承攬上謀取利益而索取財物,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索取劉開來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應計算為受賄犯罪數額。
被告人詹支糧系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詹支糧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除被告人詹支糧的單獨犯罪之外,被告人詹支糧伙同被告人詹學紅等人實施的受賄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支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詹學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詹支糧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詹學紅雖然沒有自動投案,但其具有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如實交代同種罪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的規定以自首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均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案發后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詹支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詹學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詹支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十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34年9月1日止;罰金限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詹學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9年9月2日至2020 年3月1日留置182日,折抵刑期182日,即自2022年8月31 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止;罰金限被告人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詹支糧、詹學紅違法所得人民幣512.8萬元(含魏曉華共同受賄人民幣38.75萬元,其中被告人詹學紅限額人民幣132.9萬元),被告人詹支糧非法所得人民幣2,11.5805萬元、美元2.112萬元,共計人民幣2,624.3805萬元、美元2.112萬元(湖南省長沙市監察委員會已扣押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372萬元,湖南省寧鄉市監察委員會已扣押被告人詹支糧人民幣2,014.37萬元、被告人詹學紅人民幣129.75萬元、魏曉華人民幣38.75萬元被告人詹支糧已退繳至本院人民幣84.5625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歐陽建新
人民陪審員 羅 艷 平
人民陪審員 羅 嘉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實習法官助理 羅 秀 明
書 記 員 李 雅 琳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更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文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規定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