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誠信,一直以來都是中華民族所崇尚的道德品質。到了當今社會,信用更成了一種制度和規則,它不僅是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堅實基礎和社會公序良俗的運轉基石。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作為湖南省第一部關于社會信用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出臺對于湖南省社會信用建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湖南省社會信用建設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一、什么是社會信用?
社會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用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狀態。
社會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識別、分析、判斷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職能、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等在生產經營、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社會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體以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二、哪些情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將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1、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4、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5、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依法在嚴重失信名單中標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實施懲戒。
信用主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被采取懲戒措施的,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三、關于守信
(一)守信主體的好處
《條例》鼓勵市場主體、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對守信主體給予優惠便利,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等措施。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鼓勵市場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采取給予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
2、鼓勵金融機構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便利,對失信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3、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加強行業信用建設,依據行業自律公約、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對守信主體采取重點推薦、提升會員級別等措施;對失信主體采取業內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會員級別、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
(二)守信激勵措施
對遵守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后,由國家機關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1、在實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中給予優先辦理、信用承諾、容缺辦理等便利措施;
2、在財政資金支持和表彰獎勵中,在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3、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給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5、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四、關于失信
(一)失信懲戒措施
對違反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信用主體,經審查后,由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就相關聯的事項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在實施行政許可等工作中,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2、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限制;
3、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4、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強現場檢查;
5、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二)失信主體如何修復自己的信用?
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外提供信用主體失信信息查詢服務的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失信主體在查詢期限屆滿時尚處于懲戒期限內的,查詢期限延長至失信懲戒結束之日。查詢期限屆滿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得提供查詢服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向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修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受理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符合信用修復規定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對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詢。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不予修復的除外。
五、關于法律責任
(一)針對公共信用信息
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構、篡改、違規刪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2、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3、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4、非法獲取、出售社會信用信息的;
5、未依法履行異議信息處理、信用修復等職責的;
6、違法實施激勵、監管與懲戒措施的;
7、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二)針對非公共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虛構、篡改、違規刪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2、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3、非法獲取、出售社會信用信息的;
4、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5、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的;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