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在《維權投訴》欄目收到咨詢維權件:
某盛華公司位于xt市,生產包裝類產品,對本市企業、cz市企業和hy市企業有銷售業務。
因近百萬元的貨款未按期收回,盛華公司依據合同向xt市(本市)某法院起訴,其中被告包括本市的兩家企業和cz市、hy市的四家企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償近百萬元貨款。
法院在審查幾天后,受理了起訴本市兩家企業的案件,將cz市、hy市四家企業為被告的案件分別裁定移送到cz市和hy市的兩個基層法院管轄(審理)。
盛華公司在咨詢和投訴中認為,法院是故意為難企業,故意讓該公司奔波到外地法院去打官司,希望湖南省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和為民網幫助與法院溝通,爭取糾正將四個案件移送到外地法院審理的錯誤裁定。
“中小企業涉法疑難問題指導室”專家分析研究后解答認為:
一是對法院有權對案件作出移送裁定,而且盛華公司無權對移送裁定提出上訴。
二是盛華公司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接受法院后再提出管轄異議。
三是建議盛華公司消除對移送法院的疑慮和誤會,積極準備到受移送的法院參加訴訟,依法維護企業合法產權。
主要解答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5785號建議的答復。該答復主要內容有:
移送管轄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本院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既包括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也包括不同級法院之間的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移送管轄,有利于及時糾正錯誤管轄,減輕當事人訴累。
移送管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移送法院已經受理案件。移送管轄的前提是案件已經受理而不應該受理。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二是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三是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四是移送管轄只能進行一次。
移送管轄的裁定對受移送的法院具有約束力,受移送的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不得將案件退回原法院,也不得再自行移送給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而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但是這里的管轄權異議,指的是當事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是不允許上訴的裁定。最高法同時認為,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有異議,可向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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