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在《維權投訴》欄目近期收到一些企業關于“到底該收款方先開具增值稅發票,還是付款方先支付貨款?”的咨詢。“中小企業涉法疑難問題指導室”也組織部分企業財務、法務、銷售等領域的負責人進行了討論,以加深企業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專家組現將該問題集中回復如下,供企業參考。
一、一般規則
支付貨款,是付款方的合同主義務。開具發票,是收款方的合同附隨義務。付款方應當先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可見,收款方收到貨款后開具發票,是上述法條規定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的附隨義務。因此,付款方只有在先分清貨款后,才能要求收款方開具發票;付款方不能以收款方沒有先開發票而拒絕付款。
二、約定優先
如果交易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由收款方先開發票,付款方在收到發票后X日內付款”,那就是雙方已經將“先開發票”的義務約定為付款的前提條件了。那么,付款方可以依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要求收款方先開發票。
因為民法學理上認為: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所以,企業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先開票再付款”的,約定有效,收款方應當先開票。
三、提醒建議
“中小企業涉法疑難問題指導室”提示:雙方企業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發票”和“付款”的先后順序時,法院不會支持付款方“要求收款方先開發票”的抗辯理由,而是判決付款方先付款。
所以,企業在合同中要注意不能僅僅只約定付款時間,還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開發票”和“付款”的先后順序,以避免發生爭議,耗費精力。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