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運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行政執法局對運輸企業開出35萬處罰決定。運輸公司認為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安全生產事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法院該如何審理這起行政爭議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1日,某運輸公司的駕駛員駕駛該公司一輛輕型廂式貨車,在某路口人行橫道處與案外人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案外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該公司駕駛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案外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某運輸公司駕駛員遂因此次交通肇事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24年2月4日,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某運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某運輸公司罰款35萬元。某運輸公司不服,于2024年2月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判決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運輸公司作為普通貨物運輸企業,該公司駕駛員駕駛公司的車輛造成一起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該駕駛員在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且某運輸公司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車輛未年檢、超載、超速,未購買強制保險,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不徹底等違法行為,故可以認定是某運輸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般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依法應當予以處罰。某運輸公司認為涉案交通事故并非安全生產事故、行政執法局罰款錯誤等理由不成立,故一審判決駁回某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機動車道路運輸經營不同于一般的機動車出行,其使用頻率高、事故率相對較高,損害后果相對較重,因此為保障公共安全,國家對其實行嚴格的準入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駕駛員、車輛、運輸路線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駕駛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到人、企業合法合規穩定運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來源:長沙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