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承包企業將工程轉包、分包的情況并不鮮見。但有一些承包方并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此種情形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構成工傷,誰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決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及合法用工資格承包方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支付受工傷的勞動者各項費用共計26萬余元。
某小區業主與科某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將該小區的電梯加裝工程發包給科某公司。科某公司與周某簽訂施工合作合同,約定周某為前述工程的土建部分的實際施工方。周某又與張某簽訂承包工程合同,約定周某及科某公司將部分工程委托給張某。
隨后,張某帶領賀某等人進行作業。施工過程中,賀某從腳手架平臺掉落導致受傷。賀某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其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22年5月,賀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科某公司需支付賀某各項費用共計26萬余元。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認為其與賀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于2023年7月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明,周某不具有建筑資質及合法用工資格,科某公司、周某、張某均未給賀某購買工傷保險。
白云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認定工傷決定書》以及調查報告顯示,科某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及合法用工資格的周某承包,周某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張某承包,張某聘請賀某進行施工,賀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科某公司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周某,應當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因科某公司未為賀某購買工傷保險,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科某公司向賀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故判決科某公司支付賀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復診醫療費、鑒定費共計26萬余元。
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科某公司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及合法用工資格的周某承包,周某又轉包給張某,張某聘請賀某進行施工,賀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科某公司應當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科某公司以其與賀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合同關系為由而主張的無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納。
工傷保險本質上是一種社會保障,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強調對工傷勞動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在此提醒,用人單位在將承包業務轉包時,應當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認真審核承包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用工主體資格,并對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進行預判評估,避免違法轉分包或提供掛靠業務導致的不利后果。同時,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主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者因工受傷后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并向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