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34
一同去外地學習
車主提供車輛,由駕駛人駕駛
雙方互為施惠人和受惠人
發生交通事故后
車主受到人身傷害
損失由誰來承擔呢
案情簡介
小甲是某公司魯南區域經理,乙公司是小甲管理區域下的品牌經銷商,小丙在乙公司負責貨物裝卸、送貨。2022年7月23日,某公司舉辦銷售培訓,小甲邀請有意入職某公司銷售崗位的小丙一同前往。培訓結束后,返程前一天晚上,小甲飲酒過量,次日清晨仍未清醒,便委托小丙駕駛小甲車輛返程。途中,小丙困倦導致追尾他人車輛,造成小甲受傷骨折。經交警認定,小丙負事故全部責任,小甲不負責任。小甲因受傷支出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29075.1元。為彌補損失,小甲將乙公司和小丙列為被告向棗莊市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擔保險賠付后剩余的各項損失269916.65元。
小丙辯稱,1.小丙代表乙公司參加培訓,系職務行為,應由乙公司承擔責任。2.小丙幫助小甲駕駛車輛,屬于好意施惠,返程途中犯困屬于一般過失,對小甲作為受惠人的損害無需擔責。3.小丙年滿21歲,剛取得駕照,存在駕駛經驗不足的情況,小甲明知該情況仍將車輛交由小丙駕駛,應對事故發生承擔一定責任。
乙公司辯稱,小丙參加培訓系個人行為,與在公司所從事的貨物裝卸工作無關,且事故發生前1個月已向某公司投遞個人簡歷并發送個人建檔情況說明等材料。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是:小甲、小丙的各自過錯程度及責任認定。
棗莊市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事發前后,小丙駕駛小甲車輛前往某公司培訓會場并返程,無論是小丙的駕駛同時亦是搭乘行為,還是小甲的同意搭乘同時亦是免于駕駛行為,對小丙來說,該行為免去了其自行開車或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參加會議培訓和歸程;對小甲來說,免去了親自駕駛的辛苦以及醉酒駕駛的危險,二人在該行為中均為受惠人,同時也是對方的施惠人。好意施惠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雖然具有善意性、無償性的特點,但是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減輕,因該行為產生的侵權歸責原則仍應適用過錯原則。如因施惠人的重大過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按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小甲作為車輛的所有者有責任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行,包括謹慎選擇代其駕駛的人員,確保其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和良好的駕駛記錄等。小丙作為代為駕駛的人員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亦應謹慎駕駛,避免事故發生。小丙駕車時犯困,未謹慎駕駛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全部責任,故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小甲未謹慎選擇代為駕駛人員,在明知小丙是2001年出生、2020年初次領取駕駛證、缺乏駕駛經驗的情況下仍讓其駕駛車輛,應對損失承擔50%的責任。職務行為通常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工作人員基于其職位和職責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活動,具有職權性、時空性、身份性和目的標準。本案中,小丙無法證明其在非工作時間參加某公司業務培訓是乙公司的授意,亦不能證明銷售培訓與其在乙公司的貨物裝卸本職工作存在關聯,結合小丙在培訓前一個月已向某公司發送入職簡歷、個人建檔材料等情況,可以綜合認定小丙參加培訓并非乙公司委派的職務行為。
最終,法院根據庭審中證據情況,扣除交強險及車上人員險等保險賠償后,按照50%分擔比例,判決小丙賠償小甲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19137.55元。小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對其上訴主張,未予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系,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幫別人指揮倒車、同事之間幫代取快遞等都屬于好意施惠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在內的大多數好意施惠行為都是單一的施惠人和受惠人關系,在同一事件中同時互為施惠人和受惠人的情況并不多見。例如本案中,小丙替醉酒的小甲駕車是施惠行為,小丙是施惠人,小甲是受惠人;小甲提供車輛幫助小丙參加培訓和返程也是施惠行為,此時小甲是施惠人,小丙是受惠人。
對于互為施惠人和受惠人關系造成損害的好意施惠案件,在辦理上可以分開判斷、綜合考慮,充分考量社會層面行為性質,在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前提下,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會因是好意施惠而減輕,因該行為產生的侵權歸責原則仍應適用過錯原則,綜合審查是否具有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受害人損失及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需要說明的是,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只有因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盡到法律規定,或者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造成損失才對受惠人承擔責任。施惠人已盡到必要合理的注意義務或者存在一般過失時,不應認定施惠人承擔責任,以免除助人的后顧之憂,切實發揮司法裁判在社會活動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為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貢獻司法力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棗莊市中法院
作者:李國躍、劉鵬、張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