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合作中
部分大型企業倚仗其強勢地位
在和中小企業簽訂合同時
會加入“背靠背”條款
約定大型企業只有收到其客戶(第三方)的付款后
才有義務向中小企業付款。
中小企業為了拿下訂單,
只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風險分配,
常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
卻因“背靠背”條款
而遲遲收不到貨款
……
基本案情
大型建筑企業和小型新能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分批采購貨物:建筑企業先行支付300萬元貨款,新能源公司收款后發放第一批貨物。待建筑企業的最終用戶結清第一批的貨款后,建筑企業再通知新能源公司發放第二批220萬元的貨物。
合同特別約定:建筑企業支付第二批貨款的前提條件,是建筑企業收到最終用戶支付的貨款。
合同簽訂后,新能源公司按照建筑企業要求發放了兩批貨物,建筑企業卻以最終客戶未向其付款為由,長期拖欠新能源公司的第二批貨款。新能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建筑企業支付貨款。
建筑企業卻稱:我們和新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生效條件是合同內容實施完畢,且我們收到最終用戶的貨款。然而,最終用戶至今未向我們支付貨款,因此合同的生效條件尚未達成,我們也就無須向新能源公司付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建筑企業和新能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當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的約束,合同約定的“背靠背”條款因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而無效。
建筑企業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背靠背”條款表面上看是一種締約自由,但實則是大型企業把“我還沒從上家拿到錢”作為“不付錢給下游小公司”的擋箭牌,將交易風險(比如第三方賴賬)轉嫁給下游的中小企業,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損害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明確“背靠背”條款無效,對大企業和中小企業給予實質上的依法平等保護。本案審理過程中,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尚未正式施行,法院根據該批復依法判定“背靠背”條款無效,以裁判結果傳遞出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明確信號。
2025年5月20日,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正式實施,對“背靠背”條款的治理也正式上升到立法層面,為確保中小企業能夠及時收到款項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 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