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若明知對方借錢是為了繼續進行違法行為,這錢還能出借嗎?借出去后還能要回來嗎?近日,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甘某和張某系夫妻關系,二人時常去馬某經營的麻將館打牌。2024年2月1日,甘某向馬某出具了一張借款金額為2.69萬元的借條。
馬某稱,甘某和張某從去年年底開始,多次向他借錢,有時是借錢打牌,有時是因資金周轉需要借款,借款數額三五千不等,均是現金支付的。雙方經口頭對賬后,甘某便出具了上述借條。
因甘某和張某未按時還款,多次催款未果后,馬某遂將本案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甘某和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27438元。開庭后,甘某和張某均未到庭答辯、提供證據。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構成借貸關系,若構成借貸關系是否有效。本案中,馬某訴稱被告夫妻二人向其借款2.69萬元,但僅持有借條,無對應銀行交易流水,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借款真實發生。后馬某自述被告夫妻二人借款部分用于打牌,部分用于資金周轉。但仍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案涉部分借款屬于合法借貸。故馬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湖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中關于賭博行為的認定,全場輸贏額三千元以上即構成賭博。馬某作為麻將館的經營人員,明知兩被告借錢是為了賭博,仍向其提供借款,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有違公序良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因此,馬某持有的借條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被法律保護,不能憑此借條請求兩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馬某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中,馬某明知兩被告借錢后將用于賭博,仍向其提供賭資,該行為已明顯觸犯法律紅線,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具備法律效力。即便存在借條等書面憑證,亦無法改變賭資借貸不受法律保護的本質屬性,基于原始債權的非法性,追償的基礎也不成立,故馬某要求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情節嚴重者將面臨治安管理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處理借款事宜時,應審慎核查借款用途,時刻明確自己的底線,堅決杜絕涉及違法活動的借貸行為。若發現借款人將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時,應及時收回借款,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錢財來之不易,借貸有風險,出借需謹慎!
來源: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
作者:陳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