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近年來,湖南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職能作用,積極促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湖南生態環境,助力湖南實現水清岸綠、江豚逐浪、麋鹿成群的生態美景。為總結環境資源審判經驗,加強以案釋法、以案促治,現發布9個湖南法院 2024 年以來審結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彰顯湖南法院依法嚴懲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及以高質量司法服務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助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諸共生的美麗湖南的司法立場和價值導向。本期刊登此次發布的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三。
典型案例三邵陽市檢察院訴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等占用林地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案
——妥善處理新能源企業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將兩個風力發電項目分別發包湖南某電力公司、中國某建設集團某設計院承建。項目建設過程中,因發電風機型號發生變更,需重新辦理新增占用臨時用地手續。為不影響施工進度,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召集兩施工方商定采取邊申請審批邊施工的方式施工。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等超審批范圍占用林地166畝,造成原有植被嚴重破壞,水土流失等生態損害。案涉項目工程已施工完畢,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仍未完成占有林地的相關審批手續。經鑒定,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為造成林業資源損失、基本恢復費、期間損失、生態環境損害共計251.9萬元。
【裁判結果】
經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各方達成協議: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林業資源損失費、基本恢復費、期間損失費三百余萬元,由城步縣某風力發電公司先行墊付;三被告共同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人民法院依法對調解協議公告30日,未收到異議,調解書已經生效并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案涉風電場毗鄰湖南南山國家公園,為長江流域沅江支流和珠江流域西江支流的發源地。三被告在建設過程中,因過度追求經濟利益,超審批范圍施工造成生態修復等費用三百余萬元,暴露出新能源產業快速發展過程中合規管理不足的問題。針對三被告對責任劃分及費用支付分歧較大的問題,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創新性的提出“先行墊付+內部追償”調解方案,促成三被告通過調解協議達成發包人先行墊付條款,確保受損的林地及時得到修復,破解企業相互推諉的困局。針對企業“重開發輕保護”的短視行為,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提高違法成本,倒逼企業將生態保護納入項目全周期管理,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提供“湖南經驗”。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