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現實交易中,“附生效條件合同”的適用十分廣泛,“附條件”中的“附”,有“附屬”的含義,應當將附生效條件合同中的所附條件與民事法律行為中的供貨條件、付款條件等明確區分開。供貨條件、付款條件等屬于民事法律行為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非決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屬意思表示;附生效條件合同中的所附條件則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自身的內容。對于附生效條件合同中“條件”的設定,由于《民法典》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公眾對“條件”的設定較為隨意。一般而言,“條件”應具備如下要求: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明確的事實;3.條件由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定;4.條件必須合法;5.條件不得與合同主要內容相矛盾。
實務中,不乏當事人將“合同義務”設定為附條件合同之“合同生效要件”。有一部分人機械地將合同的主要義務當作附條件合同的生效要件,認為合同中約定的主要義務未履行,那么該“附生效條件合同”未發生效力。這種觀點顯然沒有正確理解附生效條件合同的構成要件。在審判實踐中,很多形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但實際上情況并非如此。上述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并不符合不確定性、或然性的特征,不能當然的視作“附生效條件合同”。因此,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從合同訂立的目的著手,基于合同目的實現的原則,充分考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格地把握附生效條件合同,在合同的主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應認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不能簡單的將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當成合同生效的“條件”,繼而以此推定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團)、被告棗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置業)、被告楊某某(擔保人)三方就某某棚戶區改造項目簽訂《三方協議》,由擔保人楊某某收取承包人某某集團繳納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轉給發包人某某置業;承包人某某集團向發包人某某置業另行繳納900萬元履約保證金。如因發包人和擔保人自身原因無法取得項目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致使項目無法施工,發包人和擔保人應連帶返還承包人繳納的1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協議最后一條約定,“本協議各方各執一份,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捺?。┞募s保證金900萬元到賬后生效”。協議簽訂后,原告某某集團進場施工。截至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置業轉賬履約保證金共計600萬元。2021年9月25日,原告因被告履約不能請求二被告退還之前交付的履約保證金、對已施工工程量進行核算并支付相應工程款。對此被告辯稱案涉《三方協議》設置了生效要件,即本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捺?。┞募s保證金900萬元到賬后生成效,因原告未按約定繳納900萬元履約保證金,故該《三方協議》未生效。
被告某某置業辯稱其未收到被告楊某某轉交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被告楊某某自認其代被告某某置業向案外人山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68萬余元的鋼材款,剩余款項未付。案涉工程共計支付鋼筋款68.8270萬元,原告某某集團主張其代被告某某置業向山東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0萬元的鋼筋材料款,并同意從應付工程款中扣減38.8270萬元,被告楊某某、某某置業對此均無異議。
法院判決
一、被告楊某某返還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
二、被告棗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4470871元及利息(以14470871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保全保險費17830.79元;
上述一、二、三項給付內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山東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
本案中《三方協議》、《退場清算協議》,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并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條件必須合法且由當事人協議確定,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即條件的本質特征在于成就與否的不確定性,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義務內容不能成為條件。本案中,“繳納9000000元履約保證金”是原告某某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該義務明確且確定,原告某某公司是否繳納該保證金是合同履行的結果,合同履行結果的不確定不是條件的不確定,故案涉《三方協議》不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該《三方協議》依法成立并生效。
對原告主張的100萬元保證金的認定問題,法院認為,案涉《三方協議》簽訂前,原告某某公司即向被告楊某某支付了保證金100萬元,在原告某某公司從案涉工程退場后,被告楊某某對該100萬元應付返還義務。被告楊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按協議約定將該100萬元保證對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業公司返還100萬元保證金的主張,被告某某置業公司亦辯稱其未收到被告楊某某的100萬元轉款,且在原告與被告某某置業公司簽訂的《退場清算協議》中,也未對該100萬元保證金是否應由被告某某置業公司予以返還進行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業公司返還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山東高法 魯法案例【2023】190
朱永輝 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二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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