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可能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不應變更、追加受讓債權人為申請執行人
01
基本案情
楊某某與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吳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淄博市周村區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判決:一、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楊某某支付工程勞務費1965756.82元;二、王某某、吳某某對上述款項在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協議履行支付義務的1136100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楊某某賠償鑒定費用180000元;四、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695元,申請費5000元,共計45695元,由楊某某負擔23304元,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吳某某負擔22391元。上述判決生效后,因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吳某某未履行義務,楊某某申請強制執行,淄博市周村區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曹某提出書面申請,稱其與楊某某已簽訂書面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楊某某將持有的案涉債權轉讓給其所有,請求變更其為該案的申請執行人。
02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系案涉債權的轉讓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虼?,受讓債權人在執行過程中申請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應符合“依法轉讓”這一要件。經查明,楊某某在淄博市周村區法院及其他法院涉及多起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淄博市淄川區法院在執行涉及楊某某案件過程中,于2023年1月3日、1月4日分別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要求山東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王某某、吳某某履行楊某某對其享有的到期債權。楊某某與曹某簽訂書面債權轉讓協議書的時間為2023年1月11日。因楊某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尚未全部清償,案涉債權轉讓可能直接減損其債務清償能力,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可能,故曹某依據其與楊某某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書變更為該案申請執行人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淄博市周村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裁定駁回了異議人曹某的異議請求。
03
法官后語
為鼓勵交易,充分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執行過程中,則應考慮如何審查受讓債權人能否依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債權轉讓應符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債權”三個要件。
該類案件雖為執行異議案件,但受讓債權人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只是繼受原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其權利義務既未增加也未減少,被執行人的負擔亦不會因此而增加。因此,為提升執行效率,盡快實現當事人的的勝訴權益,一般情況下對該類案件進行簡單審查即可,即對受讓債權人提交的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作形式審查后,就可以裁定將其變更、追加為申請執行人。
同時,為維護公平正義和交易秩序,執行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應適當進行實質審查。例如在該案中,執行法官通過關聯案件查詢發現,楊某某作為被執行人涉及多起案件,且案件尚未全部清償,其轉讓債權的行為有借此逃避執行的可能, 明顯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風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轉讓”的要件,故依法裁定駁回曹某的異議請求。
· 法條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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