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證監會發布依法從嚴打擊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康某藥業案
嚴懲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一條龍”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田,系康某藥業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被告人溫某生,系康某藥業原監事、總經理助理、投資證券部總監;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別系康某藥業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人員。
被告人馬某田意圖通過提升康某藥業的公司市值,在招投標、政府政策支持、貸款等方面獲取優勢。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馬某田伙同溫某生等高級管理人員組織、指揮相關財務人員進行財務造假。在康某藥業公開披露的2016-2018年年報中,共計虛增貨幣資金886.81億元,虛增營業利潤35.91億元。
同期,馬某田指使溫某生等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財務人員在未經公司決策審批且未記賬的情況下,累計向大股東康某實業及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116.19億元,未按規定在2016-2018年年報中披露。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馬某田以市值管理、維持康某藥業股價為名,指使溫某生等人伙同他人操控股價,將康某藥業資金通過關聯公司賬戶多重流轉后,挪至受其控制的多個賬戶中,連續買賣、自買自賣康某藥業股票。另外,康某藥業、馬某田還涉嫌單位行賄罪。
經廣東證監局立案調查,證監會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對康某藥業罰款60萬元、對馬某田等人罰款10萬元至90萬元不等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馬某田等6人作出市場禁入的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1年11月,佛山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康某藥業、馬某田犯單位行賄罪,馬某田、溫某生等12人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馬某田、溫某生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康某藥業判處罰金500萬元,數罪并罰,對馬某田決定執行12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對溫某生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45萬元。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針對注冊會計師在對康某藥業審計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嚴重不負責任出具審計報告重大失實等犯罪行為,揭陽市檢于2022年6月以蘇某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楊某蔚、張某璃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法提起公訴。該案目前正在審理中。
【典型意義】
切實發揮刑法的警示預防作用,壓緊壓實“關鍵少數”主體責任和“看門人”把關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治理的“關鍵少數”;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制度等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
辦理涉上市公司證券犯罪案件,應當重點審查“關鍵少數”是否存在財務造假、違規披露,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資產,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應當堅持“一案雙查”,查明中介機構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的,依法追究“看門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二:九好集團案
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虛假信息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軍,系九某集團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杜某芳,系郭某軍妻子;被告人宋某生,系九某集團總裁;被告人王某,系九某集團副總監。
2013年至2015年期間,郭某軍及杜某芳、宋某生、王某等人為了吸引風投資金投資入股,實現“借殼上市”等目的,組織公司員工通過虛構業務、改變業務性質等多種方式虛增九某集團服務費收入2.64億元、貿易收入57.47萬元。
2015年1月,九某集團在賬面上虛增貨幣資金3億余元,為掩飾上述虛假賬面資金,郭某軍等人利用外部借款購買理財產品或定期存單,在九某集團賬面形成并持續維持3億余元銀行存款的假象。為及時歸還借款,郭某軍等人以上述理財產品、定期存單為擔保物,為借款方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提供質押,隨后以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方式將資金歸還出借方。
在九某集團與鞍某股份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郭某軍等人向鞍某股份提供了含有虛假信息的財務報表。2013年至2015年虛增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九某集團資產總額的30%以上;未披露3.3億元理財產品、銀行存單質押事項,占九某集團實際凈資產的50%以上。
2017年4月,證監會作出對九某集團罰款60萬元、對郭某軍等3人分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郭某軍作出市場禁入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1年1月,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郭某軍等人均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郭某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對宋某生、杜某芳、王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不等,緩刑二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2-5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除上市公司外還包括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重大交易的有關各方以及破產管理人等。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上市公司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由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這些義務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上市公司等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所涉利益群體多元,為避免中小股東利益遭受雙重損害,刑法規定對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只追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為加大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懲治力度,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既追究該單位的刑事責任,也追究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案例三:公私募聯手“坐莊”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君,系上海云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某公司”,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柳某,系泰某基金的基金經理,姜某君與柳某系好友。
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姜某君設立云某公司及“云某一期”私募基金,并通過私募基金從事證券交易。2009年4月至2015年1月,柳某管理泰某公司發行的泰某藍籌精選股票型基金,負責該基金的運營和投資決策。
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姜某君頻繁與柳某交流股票投資信息。柳某明知姜某君經營股票投資業務,仍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泰某藍籌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姜某君,或使用泰某藍籌基金的資金買賣姜某君推薦的股票;姜某君利用上述未公開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
上述時間段內,姜某君控制的“楊某芳”“金某”“葉某”三個個人證券賬戶及“云某一期”私募基金證券賬戶與泰某藍籌基金賬戶趨同買入且趨同賣出股票76只,趨同買入金額7.99億元,趨同賣出金額6.08億元,獲利4619萬元。
2016年10月,證監會將姜某君、柳某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判決,認定姜某君、柳某均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姜某君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00萬元;判處柳某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20萬元。
姜某君、柳某提出上訴,鑒于在二審階段二人退繳、立功表現,上海市高院改判姜某君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改判柳某有期徒刑四年,維持原判罰金刑。
【典型意義】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可以成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共犯,私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應計入交易成交額和違法所得數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公平交易秩序,應當以所有趨同交易的成交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來衡量,即不僅包括實際利益歸屬于被告人的相關賬戶趨同交易數額,也包括實際利益歸屬于特定投資人的私募基金賬戶趨同交易數額。
金融從業人員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實義務。基金、銀行、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資決策、交易動向、資金變化等未公開信息,應當嚴格履行保密、忠實義務,無論主動被動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關未公開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觸碰、逾越上述界限,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治。
案例四:原國網子公司財務部主任
內幕交易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國某節能服務有限公司財務部主任;被告人李某,系王某前夫。
2014年間,王某受國某公司總經理郭某指派,參與公司上市前期工作,并聯系中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詢上市方案。2015年間,經國某公司與中某證券多次研究,擬通過與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王某參加了相關會議。
2016年2月25日,涪某公司發布有關其與國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重大資產購買暨關聯交易草案》,該公告所述事項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2月25日,王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
國某公司籌劃上市期間,王某、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離婚,但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兩次買入涪某公司股票,累計成交金額412萬元,并分別于涪某公司股票停牌前、發布資產重組公告復牌后賣出全部股票,累計虧損9萬余元。
2017年8月,重慶證監局對李某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由證監會將李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及審查起訴過程中,王某、李某均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辯稱自己不是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辯稱基于獨立專業判斷買入股票;二人還提出,因感情破裂已經離婚,雙方無利益關聯,否認有傳遞內幕信息及合謀內幕交易行為。
針對上述辯解,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查明王某確系單位負責資產重組財務工作的人員,李某無其他信息來源;王某、李某雖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人的資金也呈共有關系。檢察機關認為,上述證據表明,王某系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李某互相配合完成內幕交易,均構成內幕交易罪。
2019年12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某、李某均犯內幕交易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各并處罰金1萬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內幕交易犯罪隱蔽性強,經常出現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訂立攻守同盟、否認信息傳遞,企圖以拒不供認來逃避懲罰的現象。
對此,應通過收集行為人職務職責、參與涉內幕信息相關工作等證據證明其系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收集內幕信息知情人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聯絡信息證明雙方傳遞內幕信息的動機和條件;通過收集交易數據、資金往來、歷史交易、大盤基本面等證據,證明相關交易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異常等。對于間接證據均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能夠得出唯一結論的,應當依法定案。
案例五:鮮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操縱證券市場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鮮某,系匹某匹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荊門漢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匹某匹公司前身為上海多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漢某公司為多某公司、匹某匹公司的并表子公司。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鮮某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采用偽造工程分包商簽名、制作虛假資金支付審批表等手段,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的名義,將漢某公司資金累計1.2億元劃入其控制的多個公司和個人賬戶內使用,其中有2360萬元至案發未歸還。
2015年4月,鮮某決定將多某公司更名為匹某匹公司。在獲得預先核準后,多某公司對外發布多份公告,內容具有誘導性、誤導性。2015年6月2日,多某公司正式更名。但在更名后,匹某匹公司并未開展P2P業務,也未開展除了配資以外的金融業務。公司更名過程中,鮮某控制了信息生成以及信披內容,刻意延遲向市場發布更名公告。
同時,鮮某于2015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通過其控制的多個公司賬戶、個人賬戶和信托賬戶買入多某公司股票2520萬股,買入金額2.86億元。2015年5月11日,多某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布后,股票連續漲停,漲幅達77.37%。
經上海證監局立案調查,證監會于2017年3月30日對鮮某作出罰款34.7億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和終身市場禁入決定,并將鮮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19年9月,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鮮某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180萬元。鮮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院改判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維持原判罰金刑。
【典型意義】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手段多種多樣,如與關聯公司不正當交易、偽造支付名目、違規擔保、無償提供資金等,并且多采用復雜的資金流轉、股權控制方式掩飾違法行為,究其實質,均系違背對上市公司的忠實義務、輸送公司利益。辦案中,應當透過合同、資金流轉、股權關系等表象,準確認識行為實質,依法追究責任。
本案系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挑戰法律底線、屢次實施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徹查嚴處的標桿案件。根據鮮某違法犯罪行為性質、情節、違法所得數額等,行政處罰頂格處以違法所得5倍罰金、終身市場禁入;刑事處罰依法認定構成數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通過全方位的從重追責,加大資本市場違法成本,震懾違法犯罪活動,營造崇法守信的市場法治環境。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