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文某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9月在一家科技公司全職從事產品技術開發、運營和管理工作。然而,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文某的勞動報酬。因多次交涉無果,文某提出離職。為促使公司盡快支付欠薪,文某產生了刪除公司數據催要薪資的念頭。
2020年10月,文某利用公司文件上傳至服務器存在的漏洞,通過公司網站運行某特定程序后,使用rm指令刪除了公司租賃的服務器上的兩個文件及優化APP模型算法文件,導致公司開發的一款用戶行為日志數據丟失,并使用戶在APP內對自行制作的室內設計圖無法實現圖形閉合功能。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期間,文某利用之前掌握的公司租賃的另一個服務器賬號和密碼,登錄該服務器后使用其編寫的一款程序加速刪除公司注冊用戶制作并上傳的圖片和模型文件2.7萬余條,導致用戶無法在公司APP內讀取其設計裝修效果圖和3D模型。公司為恢復該服務器上被刪除的數據支付費用1.2萬元。
2020年12月16日,文某因重大犯罪嫌疑在居住地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在家屬幫助下退賠并補償了公司經濟損失,取得了公司諒解。
法院判決
針對檢察機構指控的犯罪事實,文某在法院開庭審理時表示沒有異議。對于證人證言、報案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等,文某表示認可。結合文某供述、公安機關電子數據檢查筆錄、遠程勘驗筆錄、諒解協議等,法院對相關犯罪事實予以確認。
《刑法》第286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文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等操作,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結合文某的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不符合法律關于宣告緩刑的規定,故辯護人建議對文某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文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后,文某在家屬幫助下與被害單位達成諒解協議,取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以上法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院判決文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勞動報】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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