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玉液之冠”
近年來,茅臺酒受到不少消費者喜愛
面對如此商機
有人卻打起了“偷梁換柱”的歪主意
近期,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多起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案件,對制假、銷假全流程流水線式犯罪進行嚴厲打擊,其中,就有一起涉制假、銷假茅臺酒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顧
被告人大劉和小劉原本一起做買賣,合伙開了一家A煙酒超市。經營中,兩人發現“暴富商機”,打起了勾兌、銷售假茅臺酒的主意。
從2021年12月開始,大劉、小劉指使他人通過“打孔”等方式將低價位醬香型白酒裝入茅臺酒瓶中,并送到A門店由劉某某協助進行銷售,由于制假成本和銷售價格相差較大,三人獲利頗豐。
嘗到“甜頭”的大劉并不滿足于只在一個門店銷售假酒,于是,用上述相同的方式生產假冒茅臺酒后,又放在自己經營的B商店里對外銷售。
至2022年1月,公安機關在兩家門店共查獲白酒200余瓶,共計價值50余萬元。經鑒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到案后,被告人大劉、小劉、劉某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且能認罪認罰,并分別預繳罰金。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大劉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小劉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大劉和小劉的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劉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大劉與小劉指使他人假冒并銷售假茅臺酒,在該案中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某某協助銷售,系從犯。
綜合被告人主、從犯、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情節,虹口區人民法院對大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對小劉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對劉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吳 鵬(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法官說法
一、制假、銷假,產業鏈式犯罪,人民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本案中,被告人大劉、小劉不僅有生產假冒某知名注冊商標白酒的行為,同時還將其放置在多家門店進行銷售。整個犯罪過程中,設備設施齊全、工作人員齊備、步驟分工明確、假冒方法刁鉆,產業鏈式犯罪已經初步形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大劉、小劉既有制假行為,又有銷假行為,故應該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受人指使銷售假冒白酒,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進行論處。
二、制假、售假危害大,法律紅線不能碰
注冊商標,是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是企業無形財產的一部分。一方面,商標承載了經營企業的文化和口碑,也代表著產品的性能和質量,體現了經營者的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商標也是產品的名片,是企業對外展示的窗口,便于消費者識別。
制假、售假的危害不僅嚴重侵害了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權益,更是危害到了消費者的權益。假冒注冊商標會直接誤導消費者選擇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尤其像本案中的白酒等食品、藥品、母嬰類用品,還可能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產生無法彌補的損害。
三、擦亮雙眼辨真假,安全消費支妙招
如今,選擇品牌產品對消費者而言不僅是一種生活品質的提升,某種意義上甚至成為了個人品味的體現。然而,違法犯罪分子的制售假行為成為了消費者選擇心儀商品時的阻礙。如何辨別商品真假、安全消費,在這里給您支幾招:
其一,官方渠道購買正品。當前,線上銷售模式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的主流方式,在朋友圈、電商平臺中的違法銷售行為更具隱秘性,消費者可選擇大型連鎖商超、電商旗艦平臺,并保留好購買憑證。
其二,多方比較產品質量。消費者可以通過橫向比較不同品牌或同品牌不同型號的產品特點、性能、質量,必要時可要求商家提供質檢等證明材料,以此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其三,售后維權索賠損失。如若不幸購買到假冒產品,消費者首先可嘗試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或申請第三方平臺介入調解。亦可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提起民事訴訟。在涉及較大數量或較大金額的情況下,建議及時報案。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上海高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