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小張入職某投資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小張擔任會計主管,每月工資8000元。2019年11月起,公司因經營出現問題,開始欠付小張工資。雙方于2020年12月簽署《欠款擔保約定》,寫明公司因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正常支付職工工資和五險一金等費用,并承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020年欠付的基本工資近2萬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付的其它工資近5萬元。2020年12月31日,公司為小張辦理了退工手續,而后卻未按《欠款擔保約定》支付小張已到期的工資。
2022年3月,小張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資及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其它工資性收入。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小張關于2020年12月工資的請求,其他訴請則以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為由未予支持,小張不服訴至人民法院。公司認為,對于《欠款擔保約定》的各項金額,尤其是其它工資金額,被告法人當時并未仔細查看,因此約定不能成立,且公司目前經營效益仍非常差,無力履行。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未按約定時限支付小張2020年12月工資已屬違約,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審理中并不認可協議約定的債務,拒絕履行約定義務,公司的行為使小張有理由相信公司不會如約履行承諾支付后期款項。在這種情況下,可視為公司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協議約定,已構成預期違約;小張要求公司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承擔付款義務,符合有關債務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據此支持了小張的所有訴請。
周虹君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
一、適用債務加速到期制度,依法保障職工債權
在法律實踐中,債務加速到期是指債務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但發生法定或約定情形,視為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可以提前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制度。
債務加速到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比如在分期支付車款、房款、借款等債權債務關系中,如果分期支付人出現逾期付款的情況,不能按照約定如期償還,債權人可就剩余款項一并要求債務人償還。
對于職工工資債權是否可以適用債務加速到期制度,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并無明確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規定中有關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責任的規則,均為職工工資債權參照適用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提供了借鑒。
二、促進企業規范用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讓勞動者勞有所得,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人民法院的職責所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簽訂有關對工資、補償金金額及履行期限的協議,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由于此類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勞動者往往需要另行通過仲裁或訴訟形式方能要求用人單位履行付款義務,無疑增加了維權的成本和周期。
本案中引入職工工資債權的債務加速到期制度,減輕了勞動者負擔,體現了對勞動者合法利益的保護,是對勞動者工資債權的有效保障。用人單位應誠信履約,規范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彰顯誠信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陳利光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
民營企業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而勞動者與企業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依法受到保護,與此相應的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人民法院作為訴訟糾紛解決的主體,以司法裁判倡導公平誠信的勞動關系,對減少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的意義。
要讓勞動者“樂業”,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必不可少,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相互依存,共同為促進經濟發展貢獻力量。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使爭議得以及時、高效地化解,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和諧就業環境保駕護航。
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在當前情勢下,為敦促誠信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及時保全證據、有效保護權利人的正當合法權益,對于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全部交付義務,雖然約定的價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訴請付款方支付未到期價款的,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付款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或者付款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注銷、被有關部門撤銷、處于歇業狀態,或者付款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付款方喪失商業信譽,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經提供適當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等規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來源:上海高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