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黃河保護法暨司法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在陜西渭南召開。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司法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上扎實服務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制度支撐。
一年來,人民法院以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科學指引,秉持能動履職、綠色發展、系統保護、最嚴法治、協同治理等新時代五大環境資源審判理念,認真貫徹實施黃河保護法,準確把握流域整體性和內在規律,緊扣重點區域生態保護的突出問題,扎實推進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呈現出山水相濟大保護的流域特色,為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讓黃河保護法律法規“長牙帶電”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準確實施黃河保護法的優秀司法成果。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理黃河,重在保護,要在治理”重要指示精神,堅持最嚴法治理念,嚴格依法審理黃河流域各類環境資源案件,重拳打擊一切損害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聚焦節水利用、水沙調控、防洪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突出問題,嚴格落實“環境有價、損害擔責”原則,堅決打贏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之戰,讓黃河保護法律法規真正“長牙帶電”。
如案例二,人民法院嚴格執行黃河流域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準條件取水的煤礦開采企業賠償了50余萬立方米地下水流失的生態環境損害,有力維護了區域地下水環境、水安全、水生態。
如案例六,人民法院嚴厲懲治徐某杰等四人干擾環境質量檢測系統采樣逃避監管違法犯罪,督促涉案重點排污單位進行合規整改,實現降污減碳協同增效,服務打好汾渭平原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
再如案例九,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受保護野生鳥類的非法收購者與獵捕者承擔刑事責任,全鏈條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同時協調對接有關部門,積極做好扣押在案的鳥類和蛋卵救助養護,充分彰顯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司法擔當。
統籌推進黃河流域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的硬道理,也是推動黃河流域保護治理的治本之策。
人民法院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自覺踐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積極推動經濟社會轉型綠色發展,協同服務創新發展戰略,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機統一,以司法之力助推黃河流域的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如案例一,人民法院積極引導公益訴訟當事人達成并全面履行赤泥尾礦庫封場調解協議,在五年中總投資1.3億余元,助推企業將生態包袱轉化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的新質生產力。昔日沙塵滾滾的尾礦庫變成集生態修復、土地再利用、新能源開發的千畝草場,做好了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如案例三,對侵占黃河濕地的違法建設項目,人民法院強化府院聯動,助推案涉區域生態環境和濕地修復,促使該案以撤訴方式圓滿解決,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優的生態效果。
再如案例七中,人民法院嚴格執行黃河流域河道管理和保護規定,依法判令解除在黃河淤背區種植高稈作物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消除黃河行洪安全隱患,維護了黃河淤背區土地開發利用秩序。
實現環境資源保護執法司法源頭治理多贏共贏
黃河生態保護是個系統工程,需要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社會治理多元共治、同向發力。黃河保護法明確要求組織開展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推進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協同配合。
人民法院堅持協同治理理念,積極推動搭建各種形式的行政、司法協作平臺,以及時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作為環境司法的根本價值追求,能動履職,積極主動促推行政與司法的銜接配合,發揮司法審判對社會的引領作用,做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使保護好黃河生態環境成為全社會共同的行動目標。
如案例四,是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人民法院依法用好司法確認程序,積極支持行政主管部門與涉案企業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推動全面履行黃河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是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有效銜接,實現協同治理的范例。
如案例五,針對若爾蓋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活垃圾堆放嚴重影響群眾生活和周邊環境,并威脅黃河水體安全的情況,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督促推動行政機關及時采取措施,實現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這是法檢兩院與行政機關協同實現生態修復目標的典型。
再如案例八,在這起黃河灘區居民遷建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依法簽訂且得到合理補償的黃河灘區居民遷建搬遷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支持政府遷建工程實施,以實際行動保障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進。
以司法之力守護黃河文化價值弘揚延續
黃河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和魂。黃河保護法以專章形式對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作出規定。
人民法院站在“兩個結合”的政治高度,以強烈的歷史責任感,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破壞流域文物、名勝古跡、人文和自然遺跡違法犯罪,加大黃河文化遺產和紅色文化遺跡司法保護力度,切實守護黃河文化,延續歷史文脈。
如案例十,犯罪人盜掘的青海吐蕃古墓葬群位于三江之源玉樹,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壞,成為當地歷史文化傳承和自然人文環境中永久的傷疤。人民法院作出嚴厲刑事處罰,有效警示震懾不法盜墓活動,引導當地群眾正確認識受法律保護的古墓葬及其價值,共同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記者 喬文心)
司法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山西省某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鋁業公司)從鋁土礦提煉氧化鋁后排出的固體廢物赤泥堆積于某赤泥庫。該赤泥庫經環評驗收后于2006年投入使用,總占地面積1840畝,設計總庫容約1664.3萬立方米。2013年轉為備用庫,至今仍有部分庫容。案涉赤泥庫采取露天堆放,赤泥表面干燥后在風季易形成揚塵,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期間曾被當地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后原告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某環境研究所)就此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消除危險等。
【裁判結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綜合考量案涉赤泥庫規模、現有防塵措施、危險程度等因素,主動引入技術專家對赤泥庫封場充分論證,引導雙方以消除生態環境風險為目的達成最終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確定,由某鋁業公司根據赤泥庫現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要求,五年內完成赤泥庫封場。調解協議同時明確了封場期間采取的環境污染防范措施、不能封場時的替代方案及執行恢復效果評估等內容。法院經公告和審查認為該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要求,依法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法院定期回訪、持續跟進,經多次實驗、地勘、設計、論證,督促某鋁業公司確定赤泥庫封場修復方案,項目總投資1.3億余元。歷時五年,案涉赤泥庫封場項目于2023年11月竣工驗收,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治理礦山廢物保護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我國是氧化鋁生產大國,制鋁工業固體廢物赤泥大量露天堆積易對大氣、地下水造成污染,而赤泥尾礦封場工程是世界性技術難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明確要求加強黃河流域各類污染的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履職,以系統治理、生態修復為目標,促使當事人達成赤泥庫封場調解協議,并協助被告企業尋找專家攻克技術難題,歷時五年投入一個多億資金最終高標準完成了案涉赤泥尾礦庫封場工程。同時人民法院引導被告企業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打造成綠色發展產業集群,將生態包袱轉化高科技、高效能、高質量的新質生產力。昔日沙塵滾滾的尾礦庫變成集生態修復、土地再利用、新能源開發的千畝草場。本案是人民法院積極能動履職,做實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后半篇文章”,服務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支撐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具有良好示范效應。
案例二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訴鄂爾多斯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鄂托克旗棋盤井鎮位于內蒙古鄂爾多斯高原西部,距黃河直線距離僅20公里,該區域屬嚴重缺水地區。被告鄂爾多斯市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礦業公司)的煤礦礦井位于棋盤井地下水超采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嚴格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用因礦井掘進、開采破壞地下水含水層而產生的疏干水。鄂托克旗水利局2016年為某礦業公司煤礦生產經營核發取水許可證,許可該公司年疏干水量64.46萬立方米,年取水量29.52萬立方米,年退水量46.91萬立方米。2022年3月,某礦業公司因將礦井疏干水通過未經批復的管道退至其他公司,且未安裝計量設施,被鄂爾多斯市水利局處以罰款、補繳水資源稅等行政處罰。經評估,某礦業公司超量疏干水量共計331.23萬立方米,對區域具有水資源服務功能的奧灰含水層間接影響損害量為51.64萬立方米。檢察機關對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了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達到規模的管理規制。某礦業公司的超量疏干水行為影響了地下水資源服務功能,造成地下水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遂判決某礦業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94.68萬元及評估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保護黃河流域地下水資源利用的典型案例。黃河流域干旱少雨,水資源短缺,地下水資源彌足珍貴。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明確規定量水而行、節水為重的基本原則,并對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作出專章規定。人民法院嚴格執行黃河流域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依法判令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煤炭開采企業賠償地下水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有力維護了區域地下水環境和飲水安全、生態安全。同時,教育引導被告企業認識到違法取用疏干水的危害,被告當庭對其生態環境損害行為賠禮道歉。本案審理對于加強水資源司法保護,促進節約用水,提升地下水資源集約節約安全利用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韓城市某黃河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韓城市某黃河漁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漁業公司)與韓城某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合作開發案涉黃河生態漁業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于2016年3月開始施工,總投資約2.3億元,建設有廣場、公寓樓、商鋪、餐廳、停車場、辦公房、人工水域等。項目區域在建設之前主要為泛洪平原和庫塘,屬于陜西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范圍。2017年2月,韓城市國土資源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建設單位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并處罰款。案涉項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設。后原告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某環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停止破壞黃河濕地侵害生態環境的行為,拆除全部違法構筑物,恢復濕地原狀。
【裁判結果】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次組織調解、現場勘察并協調督促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部門履職。2019年4月起,韓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案涉項目實施拆除,韓城市自然資源局、林業局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某漁業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項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對案涉區域生態環境和濕地植被進行了修復。某環境研究所認可被告為環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復結果,認為其訴訟目的業已實現,申請撤回起訴。經韓城市林業局出具案涉項目整改方案執行情況說明,并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區域生態環境恢復效果進行評估,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整改方案符合濕地修復的規范要求,且案涉區域的生態環境經專業鑒定機構評估確認已基本得到恢復,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已因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得到實現,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黃河沿岸違法開發建設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黃河濕地作為候鳥遷飛路線上的棲息繁殖地,為鳥類提供了棲息、遷徙、越冬場所,且負有補給地下水、凈化水質、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等生態服務功能,在維持生態平衡、保持生物多樣性、調節水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在訴訟中強化府院聯動,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中行政執法優先的職能,對侵占黃河濕地的違法建設項目全部實施拆除,最終促使本案以撤訴方式解決,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優的司法效果,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提供了樣板和示范。
案例四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與夏河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中央第五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現場督察時發現,甘肅省夏河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礦業公司)含氰化物危險廢物堆浸處置不到位,堆放廢渣總量達900余萬噸,其中堆浸渣400余萬噸,渣場部分區域未鋪設防滲膜,也未建設截洪溝,環境風險隱患突出。根據《甘南州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方案》既定的整改目標和整改措施,某礦業公司實施了案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并通過縣、州兩級政府整改驗收。經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與某礦業公司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進行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裁判結果】
甘肅礦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與某礦業公司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要求。某礦業公司根據協議約定,已經實施了案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并通過縣、州兩級政府整改驗收,案涉礦區生態破壞問題已由某礦業公司恢復治理完成,某礦業公司承擔生態恢復工程費4685.67萬元及堆浸渣污染治理費1183.97萬元等全部費用,并賠償尚未修復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44.39萬元。經依法公告,期滿未收到異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法定條件,遂裁定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磋商程序維護黃河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甘南高原是青藏高原“生態門戶”,也是黃河、長江重要水源涵養區和補給區,生態功能極為重要。甘南高原海拔高、紫外線強、氣候寒冷潮濕,生態環境極為脆弱,森林、草地、濕地等生態系統一旦被破壞,自我恢復能力差,自然修復周期長,人工恢復成本高。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用好司法確認程序,對行政主管部門經磋商達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予以確認,在確保重大生態環境治理案件及時高效處理的同時,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門與涉案企業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積極履行黃河上游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共同守護好甘南高原黃河“蓄水池”生態功能,筑牢西部生態安全屏障,為實現黃河安瀾,保障一泓清水向東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五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檢察院訴阿壩縣某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四川省阿壩縣某鎮某垃圾集中處理點在處理垃圾時處理不符合規范,且存在臨時聘用人員防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該垃圾集中處理點瀕臨黃河支流賈曲河主河道,惡臭四溢、蚊蠅滋生,嚴重影響周邊生態環境和居民生產生活,并對黃河水體安全造成威脅。被告阿壩縣某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某鎮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后,期滿未進行有效整改,檢察機關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四川省阿壩縣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查看現場確認情況屬實,對某鎮政府提出整改建議,指導其從保護黃河源頭水體安全和全鎮牧民生活飲用水安全出發,督促某鎮政府進一步采取整改措施,切實有效解決瀕河垃圾治理問題。2022年11月經現場回訪,確認案涉垃圾集中處理點已全面整改完畢,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已經消除。檢察機關也認為其訴訟目的業已實現,申請撤訴,法院審查后依法裁定予以準予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因為行政機關未履行生活垃圾治理義務引發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案發地處于若爾蓋國家公園區域內。若爾蓋濕地被譽為“中國最美高寒濕地”,是黃河上游重要水源涵養補給區,是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鏈的重要一環。《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要求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體。本案中,人民法院針對黃河若爾蓋濕地范圍內存在的生活垃圾集中處理不規范、行政機關履職不到位、影響群眾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情況,督促行政機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推動實現了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滿足了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追求。本案最終以公益訴訟目的實現而檢察機關撤訴的方式得到圓滿解決,是人民法院不斷深化生態修復責任落實,以法治方式切實解決鄉村人居環境治理難題的生動實踐,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提升、城鄉人居環境不斷改善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六徐某杰等四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基本案情】
陜西省韓城市某焦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焦化公司)系陜西省重點排污單位,按照國家環保部門要求在其焦化廠焦爐煙囪上安裝有煙氣自動在線監測設施,并與國家環保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聯網。2022年9月,被告人焦化廠副廠長徐某杰接到煙塵測試儀在線監測顆粒物排放數據超標的請示后,為避免監測數據超標,私自決定并授意被告人環保主管郭某偉拆卸相關裝置,并由被告人煉焦車間工人張某具體實施。被告人煉焦車間主任賈某敏在巡查中發現相關裝置被私自拆卸,未予制止,默許、縱容隨意拆卸。2023年2月,生態環境部督導檢查時,為逃避監管,徐某杰授意郭某偉、賈某敏指使張某再次拆卸相關裝置。前述拆卸行為造成某焦化公司焦化廠煙囪顆粒物在線監測數據明顯低于排放標準,嚴重失真,影響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系統正常運行。2023年3月,韓城市生態環境局對某焦化公司煙囪排口煙氣在線監測設施日均值有不同程度超標現象,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行政罰款。檢察機關對徐某杰等四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徐某杰、郭某偉、賈某敏、張某四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多次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干擾采樣行為,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焦化廠顆粒物排放失去有效監管,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均系自首、初犯并認罪認罰等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審結后,審理法院督促某焦化公司進行整改,健全完善環保考核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員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投資建設脫硫設備和除塵系統,實現了綠色合規生產。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點排污單位非法干擾環境監測設備的犯罪案件。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該法明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應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本案案發地陜西韓城地處黃河西岸、關中平原東北隅,是一座以煤為基、因鋼而興的工業之城,也是汾渭平原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城市之一。被告人所在焦化企業作為重點排污單位,貫徹國家環保政策不力,員工法治意識淡薄,干擾環境質量檢測系統采樣,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人民法院落實最嚴法治,嚴厲懲治逃避監管違法犯罪,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戒和預防功能。同時,依法能動履職,督促企業學法、知法、守法,延伸審判效果,實現企業降污減碳協同增效,為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樣本。
案例七譚某祥訴常某龍、常某峰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龍、常某峰等人與山東東阿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東阿河務局)簽訂《東阿黃河淤背區開發種植協議書》,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種植內容約定“甲方提供黃河淤背區土地,乙方負責開發種植經濟林、果樹、綠化美化樹種、苗圃等,不提倡種植楊樹,禁止種植小麥、玉米、棉花等高稈農作物”。2023年3月,原告譚某祥與常某龍、常某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并為此支付60000元承包費。簽約時,譚某祥曾告知租賃該塊土地欲種植玉米,常某龍表示可以種植,也未向譚某祥出示與東阿河務局簽訂的種植協議及告知相關禁止性約定。東阿河務局在巡視過程中,得知譚某祥欲在案涉土地種植春玉米時,告知黃河流域淤背區禁止種植高稈作物。譚某祥即停止作業。雙方多次協商種植事宜未果,引發糾紛。
【裁判結果】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黃河淤背區的開發使用應當遵守黃河河務管理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案涉《東阿黃河淤背區開發種植協議書》中關于種植范圍的特別約定不僅是常某龍、常某峰的合同義務,也是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法定義務。常某龍、常某峰向譚某祥轉包案涉土地時,隱瞞該塊土地禁止種植高稈作物的事實,導致譚某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遂判決解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常某龍、常某峰向譚某祥返還承包費6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黃河河道承包經營違反管理要求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案件。黃河淤背區是為加固黃河堤防,通過抽取河流泥沙堆積于黃河兩岸之外形成的地塊,是黃河防洪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涵養水源、增強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規定,國家加強黃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開發利用黃河淤背區應遵守黃河河務管理規定,種植阻礙行洪的高稈作物,可能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人民法院嚴格執行黃河保護法的規定,依法判令當事人解除合同、返還財產,維護了黃河淤背區土地開發利用秩序,消除黃河行洪安全隱患,運用法治手段保障黃河安瀾。
案例八賀某訴原陽縣某鎮人民政府確認行政協議無效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作出《新鄉市人民政府關于河南省黃河灘區居民遷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區某社區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原則同意《河南省黃河灘區居民遷建2018年度平原示范區某社區項目實施方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賀某的配偶張某簽字確認收到《平原示范區某莊鎮某村搬遷選房辦法一》《平原示范區某莊鎮某村搬遷選房辦法二》。2021年7月19日,張某與該鎮黃河灘區居民遷建工程建設管理局簽訂《黃河灘區居民遷建搬遷協議書》,其家庭已經得到妥善安置。2023年7月,賀某以某鎮政府與張某簽訂的遷建搬遷協議未經其同意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黃河灘區居民遷建以戶為單位進行,賀某長年在外務工,其配偶張某系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原居住房屋實際居住,其作為該家庭的成年代表,可以與行政機關簽訂遷建搬遷協議并參與選房。案涉遷建搬遷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簽訂后張某家庭收到了遷建家具、搬家費獎勵以及新舊房抵扣差價,并搬離原居住房屋得到妥善安置。賀某所在家庭成員在案涉遷建搬遷協議中與其他搬遷村民享有相同條件待遇。賀某以張某簽訂遷建搬遷協議未經其同意為由,主張協議無效,于法無據,不能成立。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賀某提起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黃河灘區遷建而引發的補償安置行政協議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規定,人民政府應有序安排灘區居民遷建,實施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黃河灘區是行洪、滯洪、沉沙的重要場所,政府實施黃河灘區遷建工程能夠有力應對黃河水患帶來的挑戰,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長治久安,也有利于保護灘區生態環境,構建生態安全屏障。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依法簽訂且得到合理補償的黃河灘區居民遷建搬遷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支持了政府的遷建工程實施,能很好地教育引導灘區群眾提升黃河保護的大局意識,積極配合灘區遷建、依法理性維權,以實際行動保障灘區綜合提升治理工程有序推進,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案例九羅某福等五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狩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間,被告人羅某福多次到寧夏收購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孵化飼養后出售獲利。羅某福還將2只珍稀動物疣鼻天鵝對外出售。被告人楊某兵、李某楠、薛某、張某弟分別在寧夏沙湖、星海湖和內蒙古烏梁素海等黃河濕地,通過網捕、掏窩等方式獵獲野生蒼鷺、灰雁等幼鳥及蛋卵出售給羅某福及案外人。除自行獵獲野生鳥類外,張某弟多次收購他人獵獲的野生鳥類出售給羅某福,楊某兵在羅某福收購部分幼鳥及蛋卵時為其提供臨時放置場所并擔任駕駛員。涉案幼鳥達1000余只、蛋卵6000余枚。經鑒定,案涉疣鼻天鵝是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蒼鷺、灰雁等野生鳥類為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檢察機關對羅某福等五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銀川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羅某福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楊某兵、薛某、李某楠、張某弟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狩獵,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羅某福、楊某兵、張某弟明知案涉“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系非法狩獵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并罰,判處羅某福等五人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不等,對個別被告人適用緩刑,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等。宣判后,各方未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非法捕獵和買賣野生動物的犯罪案件。作為全國唯一全境屬于黃河流域的省份,寧夏得益于母親河的滋養補給,擁有類型多樣、特色鮮明的濕地資源,吸引了數以百萬計的野生鳥類遷徙停留、繁衍生息。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鳥類及蛋卵,阻斷了遷徙候鳥自然繁殖,嚴重損害物種和生物基因多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對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保護生物多樣性作出明確規定。沒有買賣就沒有非法捕獵。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獵捕者與收購者承擔刑事責任并依法追繳違法所得,全鏈條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行為,具有鮮明的警示教育意義。人民法院同時協調對接有關部門,做好扣押在案的鳥類和蛋卵救助養護,促使孵化出的1100余只野生蒼鷺順利回歸自然,充分彰顯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司法擔當。
案例十哇某某等六人盜掘古墓葬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哇某某等六人,經事先謀劃商定,共同在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某古墓葬群實施盜掘行為,盜掘三座古墓葬。被盜掘墓葬系青海地區唐(吐蕃)時期古墓葬,已列入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鑒定,收繳的文物97件中,二級文物11件、三級文物70件、一般文物15件、資料性文物1件。哇某某等六人的盜掘行為破壞了墓室等結構,導致墓葬包含的歷史文化信息不完整,對古墓葬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檢察機關對哇某某等六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哇某某等六被告人違反國家文物管理制度,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作用相當,根據犯罪的起因、事實、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部分被告人自首等情節,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零二個月、罰金2.1萬元至1.2萬元不等,沒收作案工具,在案文物由扣押機關移交有關文物行政部門。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擊破壞文物犯罪保護黃河文化的案例。黃河文化是中華民族的根與魂,見證了各民族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承載了中華民族的集體記憶,凝聚了中華民族的情感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首次以專章形式對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作出規定,建立黃河文化保護制度體系。本案中,被盜掘的青海古墓葬群位于三江之源玉樹,是繼西藏吐蕃古墓葬群后發現的第二大吐蕃古墓葬群,一經發現即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于研究唐代吐蕃生活方式、喪葬習俗、民族交往等具有重要價值。六被告人的盜掘行為對古墓葬本體完整性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壞,成為當地歷史文化傳承和自然人文環境中永久的傷疤。人民法院嚴厲懲處破壞文物古跡犯罪,依法追究盜掘行為人法律責任,以司法之力守護黃河文化價值弘揚延續。本案審理對于引導當地群眾正確認識受法律保護的古墓葬及其價值,對警示、震懾不法分子盜墓活動,共同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