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流量為王”的時代中,粉絲數、評論數已經成為評判互聯網賬號商業價值的重要標準。于是,一些商家動起了“歪腦筋”,向消費者提供增加微博粉絲數、評論數的“刷量”服務,消費者購買“刷量”服務即可讓自己的賬號快速獲得人氣與關注。商家這樣的行為是否侵犯社交平臺運營商的合法權利?商家將會付出怎樣的代價?
2021年,原告新浪微博平臺的運營公司發現,B公司在其設立的各類平臺經營新浪微博賬號數據“刷量”服務,刷量評論、粉絲數量等服務均“明碼標價”。購買服務后,相應賬號立刻增加上萬閱讀量、上千粉絲。原告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許某、參與刷量行為的黃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賠償合理損失,消除影響。
被告B公司、許某辯稱,其與新浪微博的經營范圍、模式均不同,不具有競爭關系,刷量行為是正常營銷手段,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被告僅是“刷量”服務的中介商,增加的粉絲量數據真實存在,未使用技術手段破壞平臺系統和產品。刷粉行為未妨礙平臺的正常運營;且涉案刷量行為已經停止,未給原告造成巨額損失。被告黃某未作答辯。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浪微博在涉案社交平臺上的數據享有合法權益,其獲得的流量、正當商業利益及競爭優勢應受到法律保護。三被告通過組織虛假刷流量的方式,幫助刷粉的用戶實現了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損害了社交平臺運營方、用戶、廣告商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亦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刷量業務高度依賴并直接作用于涉案社交平臺,即使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也破壞了原告的核心競爭優勢。即使僅為“刷量”服務的中間商,也不改變被告收取“刷量”服務費用、客觀上提供“刷量”服務的性質。
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新浪微博的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的模式、性質、持續時間及對該平臺的影響,三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B公司、許某共同賠償原告200萬元,被告黃某承擔20萬元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需在《法治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法官說法
張佳璐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
一、刷量行為是實質上的虛假宣傳,并非正常營銷手段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本案中雖然B公司及許某辯稱其幫助用戶增加的粉絲量、點贊量等數據是真實的,相關粉絲、點贊賬號是真實存在的。但數據的真實性并非僅指其“量”的真實性,更應當是指其“質”的真實性,即相關數據指標的變化應出于平臺真實用戶的真實意愿,而非通過實施刷量等作弊行為獲得的虛假變動。
涉案侵權行為系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的方式,虛構了用戶粉絲量、微博閱讀量、點贊量、評論量等數據,相關用戶能夠通過滋生大量無效流量的方式,虛構互聯網賬號的人氣,從而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這種行為損害了包括該平臺運營方、平臺用戶、平臺廣告商等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刷量業務破壞平臺真實數據與生態,損害平臺運營方的競爭優勢
《反不正當競爭法》既維護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競爭者之間的正當競爭,也維護整個市場的競爭秩序。特別是互聯網經濟領域,行業界限區分日益模糊,即使經營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經營者也因破壞其他經營者的競爭優勢,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刷量”服務與新浪微博在業務上雖不相同、不具有直接競爭關系,但二者的經營領域、服務對象等基本相同,且B公司經營的刷量業務高度依賴并直接作用于新浪微博。刷量業務滋生的大量虛假流量破壞的是新浪微博上真實可靠的數據,也是原告所依賴的核心競爭優勢。
專家點評
袁真富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流量、數據背后的商業價值和市場利益,使得網絡刷量行為愈演愈烈,相應黑灰產業開始出現,對各大網絡平臺的公眾性和客觀性造成了惡劣影響,破壞了平臺原本打造的真實、誠信的互動生態系統,給用戶造成了錯誤的信息判斷,更是對整個互聯網產業生態和市場競爭造成破壞。
人民法院審理的本起案件,對互聯網“刷量”服務進行規制,認定刷量行為實質是數據造假、違反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維護用戶權益、保護數據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和促進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彰顯了數字環境下網絡平臺的科技倫理要求,有助于建立健全平臺經濟治理體系;也符合以“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建設向上向善的網絡空間道德的社會需要。這也提醒廣大網民和商家,在互聯網經濟時代,利用網絡信息經營時,需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遵守社交平臺發布的平臺治理規則,拒絕破壞網絡空間清風正氣的行為。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當事人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