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一区二区三区av麻,欧美一区亚洲,亚洲国产精品麻豆,精品国产乱码久久久

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

返回頂部

當前位置:首頁 > 典型案例

劉士軍律師推薦的七個受賄罪無罪七案例

發布時間 : 2024-09-06 瀏覽量 : 5490

根據《刑法》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三百八十八、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袄寐殑丈系谋憷保侵咐帽救寺殑辗秶鷥鹊臋嗔?,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也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文梳理了法院判決無罪的受賄罪案例七則,供廣大律師同行、當事人參考:

一、國家工作人員調整崗位后不具有“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具有相應的職權,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前提。行為人不具有可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職務便利,即使有收受財物的行為,也體現不出“權錢交易”的特征,不構成受賄罪。

案例:慕某涉嫌受賄-上訴改判無罪案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慕某2003年6月開始任某鎮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2012年2月開始任某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2005年以來,縣人民政府根據省農業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體包括小麥高產攻關化肥、農藥招標、采購等活動。該活動由縣農業委員會生產室組織實施,各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按照縣農委的安排,向轄區內村民宣傳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中配方肥、植保用藥,選擇中標企業的化肥、農藥品牌,加以推廣銷售,做好貨款收受等工作。被告人慕某在某鎮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的過程中,為JX肥業有限公司、JH肥業有限公司等供肥企業謀取利益,并多次收受JX公司、JH公司等供肥企業的財物,共計45934.50元。具體如下:(一)2011年,被告人慕某幫助JX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J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到慕某家中送給慕某11000元。(二)2012年,被告人慕某幫助JX公司銷售配方肥297.2噸,當年年底的一天,在劉某的辦公室內,劉某送給慕某10000元。(三)2012年,被告人慕某幫助JH公司銷售配方肥106.55噸,當年底的一天,JH公司的銷售經理賈某送給慕某12786元。(四)2013年,被告人慕某幫助JH公司銷售配方肥93.45噸,當年年底的一天,賈某送給慕某12148.5元

辯護律師提出:慕某于2012年2月離開某鎮農業綜合服務站,原判認定的第(二)、第(三)、第(四)起受賄犯罪錯誤,其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以來,縣人民政府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具體包括小麥高產攻關化肥、農藥招標、采購等活動。該活動由縣農業委員會生產室組織實施,縣各鄉鎮農業綜合服務站按照縣農委的安排,向轄區內村民宣傳小麥高產攻關活動中配方肥、植保用藥,選擇中標企業的化肥、農藥品牌,加以推廣銷售。在某鎮農綜站推廣小麥高產攻關配方肥過程中,上訴人慕某利用其擔任該服務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幫助JX公司銷售配方肥385噸。2011年年底,JX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到慕某家中送給慕某11000元。上訴人慕某利用其擔任縣某鎮農綜站站長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幫助JX公司銷售配方肥,并收取JX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11000元現金的事實清楚。但由于慕某于2012年2月調任某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不再擔任某鎮農綜站站長,已經不具備在縣“小麥高產攻關示范活動”中利用職務便利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無證據證明慕某實施了“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故原判認定的慕某擔任某水利管理中心站站長期間,于2012年至2013年因幫助JX公司、JH公司銷售配方肥,收受JX公司劉某、JH公司賈某34934.5元現金的行為,既不符合斡旋受賄的構成要件,也不符合利用影響力受賄的構成要件,將該34934.5元定性為受賄款,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因慕某受賄數額11000元未達到受賄罪追訴標準,故原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對慕某依法應宣告無罪。

二、國家工作人員付出勞務并收取合理的報酬,即使是有業務關系的人員給予的,也不能認定為受賄罪

受賄罪的本質特征在于“權錢交易”。國家工作人員未經批準,向他人提供勞務并收取報酬,屬于違規,可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但提供勞務真實,遵循等價交易原則,收取費用合理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案例:谷某某涉嫌受賄-上訴改判無罪案

一審法院認定: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谷某某在擔任某某醫院內分泌科主任及該院藥事委員會委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某某醫院內分泌科醫生辦公室等地為本院醫生講課,并以“講課費”名義,先后收取了有業務關系的BE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好處費13700元、SN制藥有限公司好處費3600元、NH制藥有限公司好處費101300.20元,合計118600.20元,并為上述公司謀取利益。一審法院認為,谷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以“講課費”的名義收取藥商的好處費,并為其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構成受賄罪。判決谷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谷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辯護律師提出:谷某某所獲的講課費與職務無關,不構成受賄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谷某某有償接受邀請,在醫院內外講課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受賄犯罪中的“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好處,雖然醫藥代表陳述邀請谷某某講課可以維持制藥公司的產品銷量,但谷某某的授課行為主要基于其系內分泌疾病治療領域的專家、學者,其在洽談以及講課的過程中沒有承諾、實施或實現藥企提出的請托事項,講課內容主要為內分泌疾病的理論知識,講課對象也并非完全針對本院醫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藥品的銷量,講課的性質應為學術交流活動,不能體現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同時,谷某某講課收取的費用沒有明顯超過市場的正常價格,沒有違背等價交換原則,整個授課過程凝結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屬于以象征性的交易來掩蓋背后權錢交易的行為,沒有與其職務行為進行交換,故谷某某的有償講課行為雖違反醫院內部規定,但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為藥企謀取利益,不構成受賄罪。改判谷某某無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節日收取禮金金額不大,且送禮人缺少具體的請托事項,無法認定受賄罪

公訴機關在指控受賄罪時,不僅僅要提供被告人主體身份、收受財物的證據,也要提供行賄人請托事項以及受賄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對于送禮人主動給予的節日禮品、金額不大的其他人情往來等財物,如果沒有請托事項,并且收禮人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案例:張某某涉嫌受賄-無罪案

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某鎮辦公室主任、黨委委員、副鎮長、副書記及某辦事處副書記、副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分四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300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2010年至2014-2015年,張某某在其辦公室分九次收受其轄區內某村書記魯某給予的唐山百貨大樓購物卡,每次一張,每張面值2000元,共計18000元。

(2)2009-2010年,張某某在其辦公室分兩次收受其轄區內某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給予的百貨大樓購物卡,每次一張,每張面值5000元,共計10000元。

(3)2012年-2013年,張某某給他人介紹綠化工程,在其辦公室分兩次收受某村書記王某給予的現金每次10000元,共計20000元。

(4)張某某對某村的土地招標進行幫助,于2014年中秋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某村書記宋某給予的現金5000元。

辯護律師提出:1、被告人張某某收取魯某財物的行為不應當以受賄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收受魯某的18000元購物卡時間跨度達7年之久,送禮時間點均為中秋、春節佳節,每次的購物卡金額也僅為2000元,在每年過節時張某某也會回贈價值相當禮品給魯某,張某某也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魯某謀取利益,公訴機關指控的這部分犯罪事實是不能成立的。2、張某某收取王某0000元現金的事實因張某某并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謀取利益,也不應當以受賄罪定罪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只是將有綠化工程消息告訴了王某,王某給予的20000元現金也僅是對張某某提供信息的感謝行為。

法院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被告人張某某收受魯某的購物卡、收受王某現金的行為,公訴機關未能提供魯某有明確的請托事項的證據及證明張某某為魯某謀取利益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某利用職務或影響力之便為王某謀取利益,因此,對張某某收受二人財物的行為,不應認定是受賄。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無罪。

四、國家工作人員因其他原因收受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除了具有特殊的身份外,在實際生活中也是普通的群眾,也會有戀愛、婚姻、贈與、借貸、投資、購物等民事行為,其中避免不了金錢往來。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無法排出合理懷疑的,不能將款項認定為受賄款。




案例:張某涉嫌受賄-無罪案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在擔任某部委某司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處處長期間,利用負責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工作的職務便利,于2012年間,收受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佟×給予的現金人民幣3.5萬元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3萬元為其辦理的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貴賓卡一張,并承諾為佟×謀取利益。

辯護律師提出:1、被告人張某與佟×曾系戀愛關系,在兩人戀愛交往期間,佟×出于感情因素給予被告人張某的錢和餐卡不是賄賂;2、不存在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佟×或北京市某某區謀取利益的問題;3、張某也不具有受賄的故意。起訴書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無罪。

法院認為: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根據現有證據分析,不排除被告人張某在宴請上提到過為某某區爭取使用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問題,但是當時主要是進行政策介紹和電話咨詢,沒有證據顯示其實施了進一步的行為,比如幫助立項等,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具有決定該事情的權力。被告人張某雖然承認收取佟×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張某與佟×之間存在戀愛關系、具有感情糾葛的合理懷疑,以及佟×因感情因素而給予被告人張某款物的可能性。因此,現有證據無法充分證明被告人張某收受款物與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判決張某無罪。

五、收取款項的性質無法查明,無法認定為受賄款

行為人有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辦案機關未查明財物性質的,不能認定受賄罪。

案例:蘇某某涉嫌受賄-無罪案

檢察院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蘇某某擔任某某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綜合利用項目二期工程建設指揮部項目部部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祁某某人民幣50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辯護律師提出:1、被告人蘇某某雖收到5萬元,但該款項非祁某某匯入,也非代理人劉某某匯入,祁某某所在的RN公司也沒有該筆賬目,只有8萬元借款,公訴機關指控受賄5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蘇某某與祁某某之間有房屋租賃、買賣的債權債務關系,房屋的租賃、出售等費用未結算清,公訴機關在未排除合理懷疑下,指控收受祁某某5萬元缺乏事實基礎;3、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蘇某某在在RN公司施工或招投標期間提供便利,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的銀行卡于2010年2月11日收到以"劉某某代"名義轉來的5萬元,但該筆款項并非劉某某所轉,劉某某筆錄予以否認予以轉賬,簽名不是其簽的字,且證人張某某、包某某證言均否認RN公司給蘇某某送錢,公司也沒有支出這一筆款項,款項具體的來源不明;同時蘇某某與祁某某雙方有經濟往來,蘇某某是否收受其5萬元財物的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與祁某某之間存在房屋出租、買賣、借款等債權、債務關系。現5萬元款項的出款人及具體經手人無法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蘇某某收受祁某某5萬元賄賂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被告人蘇某某受賄這唯一結論,判決無罪。

六、沒有證據證明中間人將財物轉交給國家工作人員,認定受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在司法實踐中,既有行賄人直接給受賄人送錢的情況,也有行賄人通過中間人把錢送給受賄人的情況,還有中間人打著國家工作人員“旗號”索要好處費但實際并未交給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如果中間人沒有把財物交給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也沒授意中間人收取,則無法認定受賄。

案例:宋某某涉嫌受賄-上訴改判無罪案

一審法院認定:2008年1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其擔任某縣糧食局局長、黨委書記的職務之便,以自己辦事急需用錢為由,向該局下屬的某縣沃城糧油貿易有限公司索要10萬元錢。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安排其公司財務人員李某1分兩次,通過固廂糧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給宋某某10萬元,每次5萬元。

辯護律師提出:一審認定宋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黃某將10萬元交給了高某,但高某是否將該10萬元錢送給了宋某某無確實充分的證據,且沒有證據證明宋某某允諾或默許為黃某謀取利益,故認定宋某某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判決張某無罪。

七、不符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形,不能適用1萬元的立案標準,只能適用3萬元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追究刑事責任:(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案例:代某某涉嫌受賄-上訴改判無罪案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代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起任市人防辦工程建設管理科科長。2012年5月1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制定了《關于規范和調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通知》,規定從2012年6月1日起,三類和省定人防重點城市按照40元/平方米征收人防易地建設費。2013年1月,被告人代某某在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某項目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審批過程中,簽字同意該項目按照2012年6月1日前施行的15元/平方米的舊標準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并收取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人民幣2萬元。
代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辯護律師提出: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符合規定,代某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代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代某某的辯護人出示了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辦〔2018〕11號《關于XXX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證實該項目應按實際開工建設時的標準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

二審法院認為:經查,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川人防辦〔2018〕11號《關于XX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證人趙某,盧某、艾某的證言、代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對項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設費,符合規定。故代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萬元的行為,不屬于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由于代某某受賄2萬元的行為,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3萬元的受賄數額起點,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律師提醒:受賄罪的案件既有共同點,也有特殊點。律師在提供辯護時,不要生搬硬套,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每個案子的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

來源:每日經典案例

作者:劉士軍  律師,法學碩士,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曾在檢察機關工作多年,擔任過反貪局偵查科長?,F為北京市京師(濟南)律師事務所刑事合規與刑事辯護部主任、合伙人,京師律所(全國)刑委會委員。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三门峡市| 平塘县| 蒙山县| 竹山县| 长岛县| 揭阳市| 牡丹江市| 赤壁市| 沭阳县| 双峰县| 秭归县| 玛曲县| 廊坊市| 化州市| 房山区| 奇台县| 永兴县| 惠东县| 肃南| 泸定县| 南岸区| 松阳县| 陈巴尔虎旗| 文成县| 鄯善县| 双峰县| 罗山县| 梅河口市| 牟定县| 顺平县| 安泽县| 岳阳县| 铁岭市| 海淀区| 华宁县| 宜兰市| 宁南县| 黑龙江省| 合江县| 汤阴县| 青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