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為人們的購物提供了便利,由此產生的糾紛也日趨多樣化。近日,靈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購物后“僅退款”引發的案件。
案情回顧
武漢市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注冊店鋪出售制氧機。2024年3月起,薛某多次在該店鋪下單購買制氧機,直至4月中旬,共下單制氧機31臺。但下單后,薛某立即申請僅退款,對已經發貨的制氧機直接拒收將其退回,并聯系該公司不要發貨,如強制發貨由店鋪自己承擔運費。因薛某多次下單又僅退款,導致武漢某公司被平臺扣除服務費用554.45元以及快遞費用。故武漢某公司將薛某訴至靈寶法院,要求其賠償損失。法院審理靈寶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案中,薛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某公司購買制氧機,短時間內頻繁下單并申請退款,結合聊天記錄,薛某的行為不符合一個正常消費者的行為,薛某濫用其民事權利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薛某賠償武漢市某公司966.45元。
法官說法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僅是經營者,消費者也要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權益。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濫用行為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濫用民事權利造成損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編等有關規定處理”。作為消費者也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可濫用自身的權利,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靈寶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