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可以依法予以中止。行政機關的中止行為一般屬于過程性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構成拖延履職或者拒絕履職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基本案情
陳澤六因在木工作業時受傷,向重慶市綦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因第三人重慶市綦江區富安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稱其與陳澤六不存在勞動關系,綦江區人社局遂口頭告知陳澤六就勞動關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并在陳澤六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作出《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決定中止工傷認定,待其提供相關證明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陳澤六收到該中止通知書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認定的法定職責。當事人對是否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具有選擇權,在當事人拒絕申請仲裁的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綦江區人社局在陳澤六明確表示拒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情況下,徑行中止工傷認定程序,實質是怠于履行調查、核實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拖延履行工傷認定的法定職責,導致陳澤六的工傷認定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對其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影響,故判決撤銷涉案中止決定,并責令被告重作。
典型意義
行政程序中止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在出現法定特殊情形時,避免時間限制給查明事實帶來影響,從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中止制度仍是法定期限的計算規范,是約束性規定,而不是行政機關隨意改動法定期限的權力。實踐中,行政機關往往誤解了其制度設立的初衷,將中止制度作為隨意把握法定期限的依據,不時出現濫用的情形,中止制度就從約束變成了權力,成為行政機關規避怠于履職風險的重要手段。當中止行為不具備法定要件,導致行政程序無法繼續進行,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
來源:重慶五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