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是興業之本、強國之基,事關民生福祉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近年來,湖南三級法院積極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不斷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2024年9月是第47個全國“質量月”,為推進2024年湖南省“質量月”活動,進一步強化產品質量司法保護工作,推動質量社會共治,湖南高院發布六起涉產品質量糾紛典型案例,引導全民重質量、守規則、講誠信,維護公平公正市場秩序,促進質量強省建設。
案例一銷售國家禁止進口的食品,應承擔“退一賠十”責任——張某訴某商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2011年第4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載明: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琦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2022年,張某在某商務公司經營的京東網絡店鋪中,購買了四盒日本 gilco 糖果,共付款986.2元。收貨后,張某發現該商品原產地為日本琦玉縣,認為所購買的商品屬于國家明令禁止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要求某商務公司退還貨款986.2元,并支付賠償金9 862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從某商務公司的京東店鋪購買進口商品,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案涉食品產自日本琦玉縣,屬于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既不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標準,也不符合我國對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某商務公司亦未提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據。遂判決,某商務公司退還張某貨款986.2元,并按照貨款的十倍向張某支付賠償款9 862元。
【典型意義】
民以食為天,保障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的重點工作之一。進口食品安全標準的特殊性在于不僅要符合原產國有關食品安全的相應要求,還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可進口銷售。作為在電商平臺上銷售食品的商戶,須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對于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食品,應當堅決做到不予進口、銷售。本案裁判通過辦好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關鍵小事”,彰顯保護消費者權益法治精神,對規范電商行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商品“貨不對版”構成欺詐——陳某訴某口腔門診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是專門用于牙齒畸形矯正的產品,有冠軍版、標準版兩個版本。冠軍版、標準版在價格、使用方式、材質上均存在差異。2020年,陳某至某口腔門診部就診,選擇某無托槽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冠軍版),并支付治療費28 000元。2022年,陳某的丈夫熊某在另一家口腔門診部選擇某無托槽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標準版),價格為21 600元。治療期間,二人進行對比,發現兩者的矯形器是同一型號,均為某無托槽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標準版)。發現問題后,陳某即向某口腔門診部進行反映,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投訴。投訴后,某口腔門診部給陳某重新制作牙模,并給陳某使用某無托槽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冠軍版)治療。后陳某認為某口腔門診部的行為構成欺詐,訴至法院要求某口腔門診部支付賠償金84 00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在某口腔門診部進行牙齒畸形矯形治療選擇的是某無托槽隱形牙頜畸形矯形器(冠軍版),某口腔門診部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但其在給陳某治療過程中沒有使用約定的矯形器型號。在陳某知曉并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后,某口腔門診部隨即將矯形器予以更換。某口腔門診部故意隱瞞,不按約定提供商品及服務,其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按治療費的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遂判決,某口腔門診部賠償陳某84 000元。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口腔健康日益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關注。口腔醫療服務事關口腔健康,是一個非常專業的醫療服務領域,對于診療過程、器材的材質、功效、美觀度等完全依賴于口腔治療機構的專業指導,這對醫療機構在提供服務時的誠信義務有更高的要求。本案裁判認定經營者未征得消費者同意擅自更換品牌和型號,屬于欺詐行為,明確口腔治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披露產品信息,按照消費者所選定的品牌、材質、規格使用相關治療器具與耗材,不僅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口腔行業的規范化發展,營造放心消費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案例三個人“微商”屬于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歐某訴姚某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歐某通過微信向姚某咨詢美白美容事宜。姚某向歐某發送案涉化妝品廣告信息,并承諾該產品具有良好的黑色素溶解效果,且操作簡單,無副作用,并詢問歐某是否訂購。歐某向姚某微信轉賬3 280元購買案涉化妝品,并告知姚某收貨地址。姚某按照地址向歐某郵寄該產品。歐某收到案涉化妝品并使用后,對產品功效提出質疑。姚某再次保證使用效果,并表示其作為代理從某醫美公司直接拿貨,其他朋友向其購買該產品,均表示效果良好。歐某使用案涉化妝品后皮膚不適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化學產品引起的接觸性皮炎。歐某花費門診醫療費173.38元。案涉化妝品背面雖注明了成分、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產地標注為“廣東省廣州市”,但未見生產批號、使用限期、生產廠家、衛生許可證等。歐某認為受到欺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姚某退還購買費用3 280元,支付醫療費用10 000元,并賠償三倍價款9 840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歐某通過微信向姚某購買案涉產品并支付相應價款,姚某向歐某指定地址發貨并提供售后服務,雙方成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姚某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經營者。案涉化妝品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編號、使用期限等,屬于“三無產品”。姚某宣稱案涉化妝品具有黑色素溶解等功效,但僅從商品外包裝即可見設計缺陷。姚某未盡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明顯不符合安全檢驗標準、具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構成欺詐。遂判決,姚某向歐某退還貨款3 280元,支付醫療費173.38元,并賠償9 840元。
【典型意義】
隨著電子商務經濟的飛速發展,自然人作為出賣方的交易行為日益增多,由于進入門檻低、缺乏針對性法律以及有效監管等原因,各種“微商”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相應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時有發生。本案從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交易行為出發,認定從事“微商”的自然人姚某屬于經營者。姚某出售的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檢驗標準,虛構事實、虛假宣傳導致消費者受欺詐而購買,判決姚某退還貨款、支付醫療費并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既體現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審判理念,也對不誠信經營者進行了法律制裁,引導自然人商家積極履行經營者義務,自覺維護誠信健康的市場交易秩序。
案例四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生產者應承擔侵權責任——袁某某訴某商行、某爆竹店、某煙花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3日,袁某某花費190元從某商行處購買了一箱“60發老板大發”煙花,當晚進行了燃放。次日上午,袁某某在清理煙花垃圾時發現“60發老板大發”煙花還有部分未燃放完,于是再次點火。該箱煙花又沖出了兩筒。后袁某某以為燃放完畢走近清理時,煙花又沖出一筒炸傷了袁某某的左眼。袁某某受傷后即被送醫治療。經鑒定,袁某某左眼球裂傷并行左眼球破裂摘除術及二期義眼置入術,構成七級傷殘。2023年5月26日,經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某煙花爆竹安全質量司法鑒定所對涉案的“60發老板大發”煙花殘骸質量進行檢測。鑒定結論為煙花(殘骸)產品結構和材質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某商行銷售給袁某某的“60發老板大發”煙花系從某爆竹店進貨。某煙花公司為該煙花的生產廠家。袁某某以燃放煙花存在質量缺陷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某商行、某爆竹店、某煙花公司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457 206.44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煙花爆竹作為一種觀賞性較強的危險產品,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生產、銷售。案涉“60發老板大發”煙花經鑒定產品結構和材質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且在第一次燃放后未完全燃放,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袁某某左眼受傷的損害后果與某煙花公司的產品存在缺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某煙花公司應對袁某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的造成者是產品責任的最終承擔者,袁某某、某煙花公司未舉證證明某商行、某爆竹店在銷售過程中存在過錯。某商行、某爆竹店不承擔賠償責任。袁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嚴格遵守燃放說明,再次點燃未燃放完的煙花,未保持安全距離,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某煙花公司的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判決某煙花公司對袁某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即賠償269 830.68元。
【典型意義】
重要節日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傳統習俗,但煙花爆竹具有危險性,容易致人損害。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尤為關鍵。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生產者對產品責任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產品存有缺陷、被侵權人遭受了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生產者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煙花公司生產的“60發老板大發”煙花存在缺陷致袁某某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判決提醒了煙花爆竹生產商要嚴格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對保障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安全,促進煙花爆竹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有權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湖南某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訴賀某某、某醫藥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賀某某系某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從事藥品及醫療器械經營。2020年1月25日,賀某某接受某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求購醫用防護口罩訂單后,先后兩次以個人名義從河南省購進“某安”牌口罩共計24.6萬個,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銷售價款297 110元。經檢測,賀某某購買銷售的口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準,系假冒偽劣產品,不具備相應防護功能。對于本案的刑事部分,法院認定賀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該刑事判決已生效。現湖南某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向法院提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賀某某、某醫藥公司連帶賠償所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價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 330元,并在《中國消費者報》向社會公開道歉。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賀某某、某醫藥公司銷售的假冒偽劣口罩數量較大,涉及人數眾多,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湖南某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請求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的三倍予以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賀某某、某醫藥公司的銷售系欺詐行為,并對不特定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公眾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費環境造成精神利益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公開賠禮道歉。綜上,判決賀某某、某醫藥公司連帶賠償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 330元,并在《中國消費者報》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公益訴訟的顯著特征在于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消費者公益訴訟相對于傳統的私益訴訟而言,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具有社會預防功能。本案是湖南省內首例由省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提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得到了人民法院報、中國消費者報、湖南都市頻道等多家媒體的關注和報道,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判決一方面有力打擊了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生產、銷售者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進一步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營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六進口食品經營者未盡到進貨查驗義務,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某乳業公司訴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某母嬰生活館對其經營的某嬰兒配方羊奶粉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香蘭素項目實測值為940.6ug/kg ,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批次奶粉由某營養品公司生產,某乳業公司作為全國總代理,先后購進上述批次奶粉48 864罐,截至檢查時共銷售及損耗22 324罐,庫存26 540罐。案發后,某乳業公司召回上述批次奶粉10 227罐。經審計,案涉奶粉貨值金額576.67萬元,違法所得122.84萬元。經調查,造成上述批次奶粉不合格的原因是某營養品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基粉預混配料時錯誤添加了香蘭素。某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某乳業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某嬰兒配方羊奶粉36 767罐;2.沒收違法所得122.84萬元;3.并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576.67萬元。某乳業公司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第三項(即罰款576.67萬元)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該處罰第三項。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和第九十二條第一款“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某乳業公司作為食品經營企業及案涉奶粉全國總代理,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增香蘭素為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家監督檢驗項目,全國大范圍監督檢查并宣傳報道的情況下,未嚴格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未采取委托檢驗等方式,以保障進口奶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主觀上存在過失。某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考慮某乳業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主觀過錯等因素,對某乳業公司處以貨值金額1倍即576.67萬元的罰款,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量適當。遂判決,駁回某乳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嬰幼兒配方奶粉是廣大嬰幼兒的“口糧”,其質量安全關系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億萬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來。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嬰幼兒配方奶粉質量安全工作,認真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要求,保障嬰幼兒配方奶粉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明確規定0至6個月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2020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增香蘭素為嬰幼兒配方乳粉國家監督檢驗項目。本案中,某乳業公司未嚴格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嬰幼兒配方奶粉這一特殊食品的質量安全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為嚴厲打擊銷售質量不合格嬰幼兒配方奶粉違法行為,凈化嬰幼兒配方奶粉市場環境,確保嬰幼兒“口糧”安全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