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審結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有的利用互聯網借貸平臺、有的虛構高額回報項目或投資“原始股權”等方式造成人民群眾財產巨額損失,廣大群眾應警惕所謂高額回報的非法集資陷阱。
案例一
非法集資49億元 參與人損失16億元
【基本案情】
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網絡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聯網借貸平臺從事P2P業務,以投資理財、投資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資,使用自融、截留融資款、高息養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資款,累計向5240人非法集資49億余元,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16億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董某無期徒刑;對受董某糾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互聯網借貸平臺是一種網絡借貸信息服務中介機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貸活動提供居間介紹服務。本案被告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互聯網借貸平臺,通過戶外廣告、報紙媒體、互聯網等大肆虛假宣傳,承諾保本保息,假借互聯網借貸平臺非法集資,造成集資參與人巨額財產損失。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作用,依法嚴懲假借互聯網金融創新非法斂財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
宣稱300%回報 投資人損失7600萬元
【基本案情】
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冊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資馬來西亞燕屋可獲300%的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公開集資后無法兌現集資款,289名投資人損失共760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
【典型意義】
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虛假宣傳造勢是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法。本案被告人公開宣稱的投資項目并無實際產出,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歸還本息,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詐騙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的合法權益。廣大群眾應謹慎投資,嚴防非法集資陷阱。
案例三
銷售“原始股權” 260人損失6100萬元
【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向社會公眾銷售新某公司“原始股權”的方式,非法募集資金,并承諾在公司上市后可獲得豐厚收益,后無法兌付,致260人造成損失6100萬余元。集資款被用于業務員提成、運營開支、兌付本息及其他投資項目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股票發行是受國家證券監管機構監管的融資行為。該案被告人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眾發行原始股權,并承諾可退股、可分紅返利,以投資原始股為幌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維護正常的證券融資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合法權益。本案警醒社會公眾,投資理財要通過國家金融機構等正規渠道,不能輕信身邊的各種傳言,不能盲目追求高回報,否則可能誤入騙局,資產付諸東流。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