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被終身禁業,甚至判刑!這一地區多家銀行出事,事涉違法放貸、詐騙、受賄…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新疆監管局官網披露了一批罰單,共有7位地處于新疆石河子市的銀行原分支機構人員遭到終身禁業處罰。
處罰信息顯示,這些被罰銀行職員分別來自農行、工行、烏魯木齊銀行、石河子農村合作銀行等,其中2人系分支機構支行行長。券商中國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上述被罰銀行員工之中,多人因涉及違規發放貸款或受賄等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石河子銀行業7人遭終身禁業
10月2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新疆監管局一次性披露的7張個人罰單,這些罰單分別指向了位于石河子當地銀行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無一例外的是,這7人均遭到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其中,時任農行石河子下野地兵團支行下屬小拐鎮支行行長(下稱“小拐鎮支行”)趙利,對其所在支行的違法違規發放貸款事項負有責任;時任工行石河子分行小企業經營中心客戶經理的張軍建、張漢文分別對該分行的違法違規發放貸款事項負有責任。
中小銀行方面,時任新疆石河子農村合作銀行下野地支行行長劉旺盛、誠信分理處主任李文新,時任石河子國民村鎮銀行北野支行客戶經理呂大建,以上3人分別對該支行違法違規發放貸款事項負有責任,遭到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
另外,罰單顯示,因對烏魯木齊銀行石河子分行未按規定辦理柜面業務、參與詐騙導致客戶資金被轉支事項負有責任。該分行綜合管理部會計督導崗(會計檢查輔導崗)丁韋伊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上述銀行職員除了遭到終身禁業的處罰以外,還有多人受到法律的制裁。
券商中國記者在裁判文書網獲取到3份上述被罰人員的刑事判決書,揭示了部分金融犯罪細節,其中涉及違法違規發放貸款罪、詐騙罪和受賄罪。多數案例均揭示出一個共同點——“以貸謀私”。
支行行長接受利益輸送,違法放貸近600萬
根據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書,上述被提及的農行小拐鎮支行行長趙利,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已于2018年3月20日被下野地墾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該裁定書顯示,2014年12月,趙利在任小拐鎮支行行長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595萬元。貸款發放后,趙利又不按相關規定對借貸人借貸的資金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檢查、監督,對借款人資金使用情況也不追蹤落實。截至2018年3月30日,仍有11人尚未償還貸款,給銀行造成經濟損失331.5萬元。前述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同時,趙利作為支行行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2014年7月底,趙利在向姜某某關系人發放貸款前,收受姜某某長城哈弗H5普通客車一輛。同年10月,趙利又授意姜某某為該車進行燃氣改裝,加裝80型普通氣罐一個。2015年6月,因擔心收受賄賂及違法發放貸款事情敗露,趙利將該車歸還給姜某某。經鑒定,上述哈弗H5普通客車一輛案發時價值5萬元整。前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趙利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4萬元;且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向上百人違法放貸,5660萬無法追回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時任新疆石河子農村合作銀行下野地支行行長劉旺盛,其全盤負責該支行的工作,包括貸款的合法、安全發放工作。2015年7月18日,劉旺盛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經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5年4月,劉旺盛在擔任新疆石河子農村合作銀行下野地支行行長期間,在審查102名借款人的貸款手續時,對借款人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財產狀況、償還能力、保證人的情況等貸款手續未進行嚴格審查,對借款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等未進行調查,指使銀行工作人員填寫借款申請書內容,未執行面簽制度,不召開審貸小組會議研究就簽字上報貸款申請,共計違法發放102人貸款,合計7354萬元。
貸款到期后,94名借款人不能償還金額達5659.6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并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前述行為構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客戶經理詐騙200農戶獲刑10年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上述遭到禁業的石河子國民村鎮銀行北野支行原客戶經理呂大建,伙同無業人員詐騙近200農戶最終獲刑10年。
據呂大建供述,2015年年底,在明知自己無權發放貸款的情況下,他和無業人員朱某梅、孫某燕商議,以自己信貸部經理的身份,騙取當地希望辦理貸款的居民的信任,進而從中收取好處費。謊稱可通過三戶聯保的方式幫人辦理1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貸款,但每人要收取5000元至1萬元好處費。
呂大建的2位同伙負責聯系需要辦理貸款的被害人,同伙用事先準備好的假合同,填上虛假的內容并用偽造的公章在貸款資料上加蓋公章,收集被害人貸款資料及好處費后,由2位同伙給被害人出具收條或借條,再由其同伙朱某梅將需要辦理貸款的被害人信息發送給呂大建。隨后,呂大建在銀行負責收取資料并讓被害人簽字。
據其同伙孫某燕供述,案發時所收取200余份資料全部存放于銀行宿舍內,未進入貸款辦理程序,騙取了200戶左右農戶的信任。
另據法院查明,呂大建及其同伙先后詐騙沙灣縣、石河子市及周邊團場居民94人,詐騙數額為57.59萬元。案發后呂大建等人退還了部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41.65萬元,尚有15.94萬元未退還被害人。
法院在審理中還指出,呂大建在北野支行擔任客戶經理,其職責是負責收集審核客戶資料、貸款調查,無自主放貸權利。
法院一審裁定,呂大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詐騙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20萬元。隨后,呂大建等人上訴,但法院在終審仍維持原判。
來源:券商中國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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