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前,寧遠喜這個名字有著諸多光環: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寶新能源董事長、梅州客商銀行董事長......消失2年后,寧遠喜的名字再次出現在大眾眼前,卻是在一則判決書上。
11月13日,紅星資本局獲取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000690.SZ)原董事長寧遠喜犯職務侵占罪,判刑9年6個月。
從光環加身到深陷囹圄,寧遠喜發生了什么?
同時被判職務侵占罪的,還有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的總經理溫惠。法院認定溫惠為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11月13日,溫惠的家屬告訴紅星資本局,一審宣判后,寧遠喜和溫惠堅稱無罪,已提出上訴。二審原定于10月25日舉行,但收到法院通知延期審理。
上市公司原董事長被判9年半
案涉兩起職務侵占
時間回到2021年4月,在寶新能源董事長的位置上穩坐近21年的寧遠喜突然離職了。
當時,寶新能源公告披露第九屆董事會董事長的新人選,取代了寧遠喜董事長的職位。離職時,寧遠喜51歲,正值當打之年。
寧遠喜的履歷十分光鮮,至今,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網站仍存有其介紹: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廣東上市公司協會會長、廣東省工商聯總商會副會長、廣東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校友會會長。
圖片來自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官網
紅星資本局發現,寧遠喜離職后,就曾有爆料傳出,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以寧遠喜8年前低價侵占上市公司固定資產為由報案。2021年,寧遠喜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罪批準逮捕。2022年,檢察機關對寧遠喜及寶麗華集團總經理溫惠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對于爆料內容,寶新能源方面從未公開回應。直到2023年11月13日,紅星資本局從溫惠家屬處獲取了一份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得知寧溫二人案件的詳細情況。
圖片由受訪人提供
判決書顯示,寧遠喜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法院認定溫惠為從犯,同樣以職務侵占罪被判刑7年6個月。
寧溫二人職務侵占罪主要涉及兩個事項,一是寧遠喜用梅州市大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大中公司” )名義,以低于評估價1500余萬的價格購買了寶新能源公司名下房產,溫惠為共同犯罪,構成職務侵占;二是在寶麗華集團融資3.1億項目中,寧遠喜與溫惠稱江西銀行要收取930萬財務顧問費,這筆錢最終進了寧實際控制的寶獻公司,構成職務侵占。
董事長以評估價5折買下公司房產
被告辯稱未參與定價、分贓
判決書顯示,寧遠喜被指控以明顯低價購買寶新能源名下房產。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此事發生于2014年,與此前的爆料傳聞相吻合。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寧遠喜與溫惠合謀,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購買寶新能源名下,位于梅州市梅縣區華僑城香港花園廣場東面第二層、西面第二層,總面積10851.7平方米的房產。兩人商定,由寧遠喜負責出資,溫惠負責管理,房產的收益溫寧兩人二八分成。
檢方認為,1500萬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和評估價。梅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在辦理上述房產過戶和繳稅過程中,房管、稅務部門對該成交價格提出質疑。梅州市梅縣區房地產評估所對上述房產的評估價為3038.476 萬元,整整高出實際購買價一倍。
梅縣區人民檢察院稱,為了順利完成交易,寧遠喜、溫惠以寶新能源名義向房管部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上述房產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董事長可以決定并簽署單筆金額在公司資產10%以下的資產處置等事項。并以3038.476萬的評估價向稅務部門納稅。
2015年5月,大中公司以上述房產作為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梅州分行申請貸款2400萬元,經評估,房產抵押價值為4278.82 萬元。此后的2014年6月-2021年9月,上述房產出租收益為1409萬,其中溫惠獲得390萬。
對于上述指控,寧溫二人堅稱自己無罪。一審判決中,寧遠喜的辯護律師稱,涉案房產出售的背景是寶新能源去房地產化的經營戰略,涉案房產的出售、定價均由葉華能同意并決定,寧遠喜并未利用職務便利參與定價;寶新能源系上市公司,房產交易過程公開、透明、程序規范,寧遠喜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侵占的客觀條件;通過銀行流水等客觀證據顯示,寧遠喜和溫惠之間不存在分贓行為。
930萬財務顧問費之謎
特別獎勵還是“中飽私囊”?
除了低價購買公司名下房產,梅縣區人民檢察院還指控寧遠喜、溫慧在寶麗華集團融資3.1億項目中,將930萬元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納入“私囊”。
經審理查明,2015年,寶麗華集團以3.1億元價格認購寶新能源增發的10%股份,為此寶麗華決定向金融機構融資3.1億元。當時,葉華能安排寧遠喜負責融資工作,過程中,寧遠喜向葉華能匯報江西銀行愿意提供融資服務,但謊稱需向江西銀行方面支付財務顧問費顧問費,金額為融資總額的1%,3年共計930萬元。
最終,這筆錢進了寧遠喜的口袋。檢察院稱,寧遠喜借用其表弟、表弟媳的身份證件,設立寶獻公司。2016年2月,溫惠填寫好“付款報批單”,指示寶麗華財務人員將930萬元財務顧問費支付給寶獻公司。
寶獻公司扣除40萬作為稅款及其他開銷后,將余款890萬元分別匯入寧遠喜實際控制的梅州香熹名木有限公司70萬元,寧遠喜、溫惠實際控制的梅州市大中地產管理有限公司320萬,以及以寶獻公司名義購買“綜彩1號私募基金”500萬元。在此過程中,溫惠分得230萬元。
對于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的指控,一審中,寧遠喜辯護律師表示,葉華能曾經在930萬元付款單據上簽字,葉華能對該款項的流向、金額均知情且同意。另一位辯護律師提出,930萬元財務顧問費是經葉華能批準,以及經財務部門審核,是對一項特別獎勵費用的支付。
溫惠則表示自己無罪,寶麗華集團的每筆付款都必須經葉華能同意,涉案930萬元是執行葉華能指示的一筆非常普通的付款。
寧遠喜堅稱無罪提出上訴
房產和顧問費實控人是否知情各持一詞
2023年5月26日,梅縣法院作出判決,寧遠喜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法院認定溫惠為從犯,同樣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11月13日,溫惠的家屬告訴紅星資本局,一審宣判后,寧遠喜和溫惠堅稱自己無罪,已提出上訴。二審原定于10月25日舉行,但收到法院通知延期審理,目前開庭時間仍未確定。
在寧遠喜、溫惠家屬的申訴書中,對1500萬元低價購買房產和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的指控存有疑問。
寧遠喜妻子石曉文稱,1500萬元出售案涉房產,葉華能是知曉并同意的。根據寶新能源上市公司年報,將處置資產收入1500萬元編入寶新能源合并報表,并進行了公告,公告前,報表報財務總監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提交董事會審議并通過決議,均沒有異議。
紅星資本局查閱發現,寶新能源在2014年半年報中提到了這一筆資產處置,當期會計報表的其他業務收入一項顯示,有一筆投資性房地產轉讓1500萬元,公司前五名客戶中也出現了大中公司的名字。
圖片來自上市公司公告
至于930萬元顧問費,寧遠喜妻子石曉文也認為葉華能對此知情,她在申訴書中提到:“寶麗華集團所有資金劃撥必須由葉華能審批,更何況是930萬元的巨額款項 。”
一審中 ,葉華能以證人身份出席,其證言提到:“根據寶新能源的公司章程,當時的董事長寧遠喜可以決定出售涉案房產不用向董事會成員匯報及經股東會議決議。寧遠喜沒有向股東匯報涉案房產的出售價,溫惠也沒有向我匯報相關情況,因此我不知道涉案房產轉讓給誰,也不知道出售價格。”
“雖然溫惠和我說過支付手續費給江西銀行,但我沒有在上述報批單上簽名,我對此筆付款不知情。在融資過程中,寶麗華集團是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寧遠喜是寶新能源的職業經理人,寶麗華集團沒有理由獎勵寧遠喜。”葉華能在一審中,表示自己對930萬元顧問費付款不知情,也否認了這是對寧遠喜的特別獎勵費用。
10月15日,紅星資本局致電葉華能本人、辦公室,截至發稿,暫未獲得回復。
共事二十余年
“左膀右臂”緣何反目?
在妻子石曉文的申訴書中,寧遠喜曾與葉華能有過一樁股權代持糾紛。
葉華能出生于1953年,是寶麗華集團實控人。寶麗華集團則是寶新能源的最大股東,持有后者16%的股份。葉華能本人十分低調,鮮少出現在公開報道中,但他的名字常出現在胡潤百富榜上,2019年至2022年,葉華能位列當年胡潤百富榜的第828位、1077位、1297名、1221位。
公開資料顯示,2000年9月,時年47歲的創始人葉華能將董事長職位交給寧遠喜,那一年,寧遠喜30歲。算起來,葉寧二人已經共事20余年。在上述案件的辯護詞中,也有寧遠喜是“葉華能左膀右臂”的表述。
關于股權代持糾紛,據寧遠喜妻子石曉文講述,2012-2017年 ,寶新能源發起設立梅州客商銀行 ,因葉華能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而不符合民營銀行審批條件,葉華能決定將寶新能源部分股份名義上轉讓給寧遠喜代持。股份轉讓給寧遠喜后,隨即被質押給招商證券,獲得5億元質押金,該筆資金全部轉回給了葉華能。后為處置股份質押到期無法兌付的風險,寧遠喜進行了股權打包融資、過橋融資、轉質押、大宗交易等一系列交易,個人承擔了巨額成本,但在和葉華能厘清、核算成本時,雙方存在較大分歧并產生糾紛。
紅星資本局發現,2017年一季度,寧遠喜的名字突然出現在寶新能源前十大股東名單中,持股比為5.35%,為第三大股東。另一邊,寶麗華集團持股比減少10.11%。2017年半年報顯示,寧遠喜的這部分股票全部質押。但質押后的資金去向并未披露。
但對于這則糾紛,寶新能源持有不同的說法。2023年9月9日,寶新能源在回復深交所的補充公告中提到,糾紛的起因是,寶麗華集團多次與寧遠喜商議返還股票。然而寧遠喜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寶麗華集團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二級市場出售其代持的寶新能源股票45688125股(占寶新能源股權比例為2.10%)并擅自處理出售股票所得。
2022年3月,寶麗華集團就其與寧遠喜之間的股權轉讓糾紛向梅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請凍結尚未被處置的代持股票;同年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2023年4月,梅州仲裁委作出裁決,寧遠喜應向寶麗華集團返還其代持的剩余寶新能源股票,并償還代持股票期間取得的收益、利息和支付相關費用。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在申請仲裁前,寧遠喜已經被抓。2022年1月13日,寶麗華集團向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經偵大隊報案。2022年2月28日,寧遠喜被抓獲歸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抓獲歸案。
來源:紅星新聞(記者 強亞銑)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