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加強全民普法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及警示作用,現公布2024年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打擊非法行醫)典型案例。
01某醫療機構未履行告知義務案
【案情回顧】
20XX年X月X日,某市衛生健康委衛生監督員在某縣某醫院檢查發現該醫院為患者開展特殊治療(使用毒性藥品)未告知醫療風險、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
1、該醫院執業醫師易某于20XX年X月X日、X日、X日為患者歐某、于20XX年X月X日、X日為患者伍某使用毒性藥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稱西地蘭),未告知上述2名患者醫療風險、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
2、該醫院執業醫師歐某于20XX年X月X日為患者義某使用毒性藥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稱西地蘭),未告知其醫療風險、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
3、該醫院執業醫師劉某于20XX年X月X日為患者義某使用毒性藥品去乙酰毛花苷(俗稱西地蘭),未告知其醫療風險、替代方案及未取得患者書面同意。關于本案中“特殊治療”的認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關于“特殊治療”的解釋,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為“特殊治療”,《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以此認定為患者使用醫療用毒性藥品應當為特殊治療。
某醫院以上行為,違反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該醫院警告、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于以上3名醫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另案查處。
【法律延伸】
《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第二條“醫療用毒性藥品,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02某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案
【案情回顧】
某衛生健康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某藥店有非法行醫的行為。經衛生監督員調查核實: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間,某藥店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聘請執業醫師成某某(另案處理)在該藥店為患者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現場查獲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X日中藥處方21張,金額共計人民幣10338元整,醫師簽名為成某某。某藥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某衛健局給予某藥店沒收違法所得10338元并罰款人民幣5169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執業活動。
【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
(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具體條件和配置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03某醫院使用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在口腔科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案
【案情回顧】
20XX年X月XX日,某衛生健康局衛生監督員對某醫院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發現:某醫院口腔科工作人員鄧某某正在為患者實施牙冠修復術,但鄧某某未能提供《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經對醫院負責人和鄧某某進行詢問,固定了該醫院使用了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違法事實。某醫院使用未取得醫師資格人員從事口腔診療工作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某衛生健康局給予該醫院罰款人民幣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該醫院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延伸】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薄夺t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來源:健康新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