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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騏:論裁判文書的對話性

發布時間 : 2024-09-14 瀏覽量 : 22137
內容提要: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說裁判文書是一種對話,裁判文書具有對話的性質。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旨在從對話的角度看待裁判文書。對話是一種更重視裁判文書受眾的說理。裁判文書對話性包含三個維度:對話的對象,對話的方式,對話的內容。加強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的一個重要抓手;加強裁判文書的對話性,對于更好發揮裁判文書的三種功能、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以及人民法院有效回應社會情勢,具有重要作用。實現裁判文書的對話性要求:一方面,裁判文書應當清晰、一致、有根據、有針對性;另一方面,法官要有同理心、對話應符合常理常情。實現裁判文書對話性需要四個制度條件,并需要法官具有人文關懷立場。

裁判文書是法院代表國家宣示法律決定并證明其合法、公正的法律文件。它可能對當事人、社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一份撰寫成功或者涉及重要案件的裁判文書還有可能在歷史上留下印記。近幾十年,人民法院針對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已經采取了許多舉措,許多法律實務工作者和法學理論工作者都撰寫了研究裁判文書說理、裁判文書風格和寫作技巧與方法的著作和文章。全國各級法院的裁判文書質量在整體上有了提高。但是,裁判文書的質量仍然有相當的提升空間。筆者認為,加強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進一步加強裁判文書說理性、提高裁判文書質量,使裁判文書名副其實,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的一個重要抓手。本文將圍繞這個問題進行討論,以就教于方家。

 一、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什么意思?

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說裁判文書是一種對話,裁判文書具有對話的性質。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旨在從對話的角度看待裁判文書。它是裁判文書說理的升級版,是一種更重視裁判文書受眾的說理。

裁判文書對話性包含三個維度:對話的對象,對話的方式,對話的內容。在對話的對象維度,它包括四個方面:首先,審案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要與當事人及其律師對話;其次,審案法官要在裁判文書中與法律界同行對話;再次,法官要有與社會公眾進行對話的意識,雖然社會公眾不是直接受眾,但是,裁判文書要向社會公布,社會公眾一定會知曉;最后,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要與歷史對話,與之前的法官和未來的法官對話,兼顧繼往與開來。在對話的方式上,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與上述對話對象的對話是平等的,雙向的,要與對話對象進行平等的、有針對性的對話,要考慮對方的接受條件,并非簡單的“我說你聽”。在對話的內容上,是以法律為根據,以法理為內容,實現法、理、情的統一,而不是單純向當事人發布命令。

裁判文書的對話性不是一個全新的概念。近幾十年來,中外學者、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幾屆領導人、司法實務專家,都提出過或討論過裁判文書對話性或與之相近或類似的主張、思想。接下來,筆者按照時間上的先后順序,對相關的觀點和論述作一概略梳理,以輔助讀者理解此概念的涵義。

英國法學家貝納德·魯登(Bernard Rudden)指出,普通法的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審判中要進行四個方面的對話:與法官和辯護律師的對話,法官之間的對話,與已逝法官的對話,與未來法官的對話。審案法官通過這些對話集思廣益,獲得共識,在遵從先例中開辟未來。其實,貝納德·魯登先生的思想,是經由另一位英國法學家馬克西尼斯(B. S. Markesinis)的文章為筆者所了解的。馬克西尼斯教授認同以對話的角度認識司法審判,并繼續使用對話概念。他在研究當時的聯邦德國法院的裁判文書風格時認為,在德國聯邦法院判決的最終報告中,缺少前述第二個方面的對話,其他三個方面的對話也是弱化的,取而代之的是法官與負責發展現代民法的人們——學術界的對話。

當代中國在邁向法治社會的征程中,中國法律家們自然會遇到怎樣更好發揮裁判文書的作用的問題。他們首先遇到的問題之一,就是我們現在擬通過裁判文書對話性所要克服的問題,他們在當時就提出了與我們現在的想法相類似的觀點和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肖揚同志在任時針對當時裁判文書質量整體上不高的狀況,多次強調“要加快裁判文書的改革步伐”。他指出:“現在的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嚴重影響了公正司法形象?!鄙酝韼啄辏罡呷嗣穹ㄔ簩徟形瘑T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大法官胡云騰在一篇關于裁判文書說理和裁判活動說理的文章中,批評了裁判文書說理中存在的若干主要問題,其中第一個問題就是,“不少裁判文書盲目追求篇幅,裁判文書越寫越長,越寫越沒有個性,長而不當、文書長道理不長的情況還較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研究室主任周道鑾同志在較早時候同樣指出:“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些裁判文書,證據和理由的寫法公式化、概念化的現象比較嚴重。”周道鑾同志在提出裁判文書改革應當遵循的原則時,將“針對性原則”緊隨“說理性原則”之后,指出,應當“使作出的裁判有的放矢,有個性,有說服力”。上述法律家們雖然沒有使用“裁判文書對話性”的字眼,但是,他們所表達的思想和觀點,與對話性是一致的,即在裁判文書說理的時候講究針對性,考慮說理的聽眾、說理的方式和說理的內容。

與此同時,中國的法學家則對裁判文書的內容、結構、風格的改革從學術上進行了較為細致的研究。張志銘教授將當代一些有代表性的國家的司法判決的結構和風格分為三類,對立的兩極分別是法國和美國,居于兩極之間的是意大利、德國、波蘭和芬蘭所代表的“第三種”模式?!皩υ捄侠硇缘倪x擇模式”“整體上的論證和對話色彩”等,是美國為代表的司法判決風格的特點。這與前引兩位英國教授所論述的英國司法審判的風格十分相似,大概與其普通法傳統的當事人主義有關。

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司法改革的逐漸深入,中國法官在司法審判方面也積累了越來越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李廣宇法官提出了“對話式裁判文書”的概念。他所謂的對話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與當事人的對話、與行政機關的對話、與下級法院的對話以及與社會公眾的對話。與李廣宇法官的提法類似,不約而同地,筆者于2021年9月30日在“加強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研究暨全國法院2021年度應用法學服務司法實踐研討會”上提出了“對話體的裁判文書”的概念。

筆者在本文以“裁判文書的對話性”為主題而不是以“對話體的裁判文書”為主題,是因為,與“對話體的裁判文書”相比,“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更具有普遍性、開放性和可操作性。具體來說,首先,“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更具有普遍性,它并不拘泥于某一種類型的裁判文書,在所有裁判文書中,法官都需要具有與當事人對話的意識;其次,它更具有開放性,“對話體的裁判文書”似乎已經把以對話為主要特點的裁判文書風格加以固定,但筆者現在寧愿把此問題交給時間,交給實際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法官;再次,它更具有可操作性,此文提出的“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旨在提倡一種觀念、一種思路,這種觀念和思路可以并且應當盡可能廣泛運用于裁判文書的撰寫中,并且“對話”的內容也因對話對象和對話語境的不同而有區別。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問題是,為什么重視裁判文書的對話性?這樣做合適嗎?

二、為什么要重視裁判文書的對話性?

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說明重視裁判文書對話性的意義。

(一)對話性是更好發揮裁判文書功能的需要

裁判文書對話性的意義,可以首先從現代裁判文書的功能說明。在現代社會,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三個功能,即宣示,證成,教育。裁判文書的宣示功能,是指法官要通過裁判文書宣布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決定。裁判文書的證成功能,是指裁判法官要在裁判文書中證明自己的決定合法、正當。裁判文書的教育功能,是指裁判文書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具有一種法律與法治教育的功能。新中國第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同志早在1942年就指出,寫判決“同時也就是一種實際的社會教育”。教育功能是裁判文書的一個附帶的而非主要的功能。在客觀效果上,如果它做得好,它對社會的影響就是正面的;如果它做得不好,也可能會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像彭宇案。

裁判文書的證成功能十分重要,但這并不是一個取得共識的看法。有的學者對此不以為然,其理由大概有兩個,其一是認為,在一些案件中,法官裁判并非通過法律推理得來,證成沒有用處;其二是認為,當事人,主要是那些“蠻不講理”或非常情緒化的當事人,并不會接受法官的證成。這些看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全面。美國法學家瓦瑟斯特羅姆教授將獲得司法裁決的過程區分為“發現”與“證成”兩個階段,他說:“我將某個結論賴以獲得的程序稱作一種‘發現的程序’(process of discovery),并且將結論之證明所依憑的程序稱之為‘證明的程序’(process of justification)?!彼挠^點是有道理并有啟發意義的。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在有些案件中,法官雖然不一定通過法律推理得出其裁判結論,但是依然需要通過法律推理、法律論證對自己的裁判結論進行證成。

在現代社會,裁判文書宣示、證成、教育的功能決定了裁判文書對話性的重要意義。裁判文書是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決定的書面表達,會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產生一定的后果或影響。裁判文書的聽眾既包括裁判文書所直接針對的當事人及其律師,也包括其他法官和法律工作者,以及研讀裁判文書、對裁判文書有興趣甚至將之作為特殊形式的法律教材的社會公眾?;诓门形臅δ芩a生的裁判文書對話性的意義,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說明。

第一,具有對話性的裁判文書有助于妥當形成裁判。按照哲學詮釋學的理論,“說”的過程也是思的過程,通過說而思,然后才成形。在這個意義上,“說出道理同時也是道理的成形”。審案法官在判決書中向當事人及其律師以及其他聽眾說明在審案件的事實認定理由、法律適用的根據和過程,也是幫助自己把判決建立在堅實的事實與法律基礎之上的過程。

第二,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對話性證成,是保證其審判行為符合法治精神的一項必要義務。人們常常會把法官比作“法律帝國”的王侯,從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依法具有自由裁量權的方面講,這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是專斷、任意的。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指出:“一個法治國家的觀念包含著,法官的判決絕不是產生于某個任意的無預見的決定,而是產生于對整個情況的公正的權衡?!睂υ捫缘淖C成過程,其實就是在裁判文書中擺事實、講道理的過程,也是法官形成妥當觀點,避免錯誤的重要方式。劉莊教授通過實證研究表明,如果法官親自撰寫判決書、說明裁判理由,會提高裁決的質量。該文還引述了美國著名法官波斯納的觀點。波斯納法官指出:當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想著聽眾將會如何反應的時候,他會進行更加認真的思考;這種寫作會幫助法官把判決建立在審慎的基礎上。

第三,裁判文書的對話性證成是說服當事人,促使當事人服從法院裁判的必要條件。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說明依法認定案件事實、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之間的合理關聯,有助于當事人理解裁判文書中的法律決定,從而不折不扣地執行裁判文書。

第四,法官在裁判文書中的對話性證成過程,既是其對法律共同體的一種倫理義務,也是審案法官對社會的一種必要告白。從哲學詮釋學出發,判決書也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解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與創造性解釋相對的法律解釋是狹義的法律解釋,具有創造性的法律解釋屬于廣義的法律解釋。狹義的法律解釋可以向社會說明法官作出特定裁判的理由和根據,取得社會的理解和支持。廣義的法律解釋可以為法官能動地適用法律提供正當性證明。因為,法官面對疑難、新型或復雜案件時不可能不對法律進行創造性的司法;要解釋法律,就得有所創造。法官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對話性證成,意味著對同事——現在和后來的法官以及律師的尊重與謙虛,也意味著對自己決定的自信。對于法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心中想著與過去法官、未來法官對話的法官所撰寫的裁判文書,多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優秀的裁判文書。

(二)對話性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們當前凝聚共識、推動裁判文書改革的重要精神指引。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正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具體來說,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的價值觀,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撰寫、出具裁判文書時,平等、友善地對待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尊重他們的自由和人權,真誠地與有關各方和社會公眾進行對話,根據法治精神,公正裁判。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廣大人民公平、公正、參與公共事務的自由權利的需要,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時體現為人權、公民尊嚴、自由、平等、公正及民主這些基本價值,它們是現代法治的目的和“魂”。裁判文書的對話性就是要體現法治的“魂”,體現出我們法律的溫度。

國外一些學者的相關研究對我們理解這個問題具有啟發意義。日本法學家田中成明認為,在人類社會的現實條件下,社會控制和糾紛解決以國家強制力為背景是必要的,但也是有局限的。最重要的是把法律體系和司法制度“理解為具有不同意見或利害關系的人們在公正程序下通過自主交涉和理性討論進行行為調整的場所,確立并強化依據相互主體立場運用它們的態度”。所以,他提出把法律體系和法律實踐理解為,是根據由合意、討論及程序三合一構成的“對話合理性”為準則的法觀念的制度化。筆者以為,田中成明教授的觀點反映了許多國家邁向現代社會的某些共同特點,他所提出的“對話合理性”概念在實然與應然兩個層面都是成立的,非常有助于說明筆者提出的裁判文書對話性。當代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從法律的實質合法性的角度提出建立在交往理性、協商程序基礎上的商談理論。他指出:“如果我們依據的是一種程序理論,法律規范的合法性就是用政治立法的民主程序的合理性來衡量的?!薄胺膳袥Q的正確性的衡量標準,說到底是判決過程對那些使公平判斷成為可能的交往性論辯條件的滿足程度?!辈门形臅鴮υ捫?,恰恰就是一種交往理性的具體體現,實現裁判文書的對話性,也就是實踐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裁判文書的權威性既來自國家強制性,也來自其本身所具有的合理性,以理服人。在當代社會,后者更加重要。而裁判文書對話性,不僅宣示司法機關的決定,而且以對話的精神、對話的方式,說明、論證司法決定的理由,從而會大大有助于加強裁判文書建立在合理性基礎上的權威性。

(三)對話性有助于人民法院有效回應社會情勢

我們目前正處在歷史的轉折點上。在這個時期,各種利益群體訴求差異巨大,但社會與國家的利益表達機制尚在建設之中,多種多樣、甚至彼此沖突的迫切要求需要被妥當處理。同時,未來已來,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基因編輯等生物技術,紛至沓來地對司法工作提出新的挑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以法典的方式對社會關系和人們的行為進行了相對全面的規制,但是,《民法典》并不會減輕法官們司法審判的智力負擔,反而有可能會由于法律規定的廣泛、具體而提出新的法律問題。在當今社會,一個國家通過法律實現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的能力,既是國家治理能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國際生活中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審判是通過法律實現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裁判文書則是司法審判的重要載體和實現方式。進而言之,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不僅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是其他國家了解我國“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在我們進行國際交往和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國策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認為,“信任在本質上與現代性制度相聯”。然而,人們是否對司法機關、社會的公共機關產生信任,同時取決于被信任者與信任主體,此處就是公眾,取決于雙方的互動,而并非一廂情愿所能成就。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公信力”。如果社會有公信力,社會就有凝聚力;如果社會沒有公信力,那這個社會就會遇到巨大的問題。公信力不是某幾個人希望有就有,而是要有一種機制、一個歷史過程來形成。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司法審判是社會公信力、社會普遍信任的重要環節,一旦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在社會公眾中受到懷疑,就會對社會的普遍信任造成消極影響,甚至嚴重傷害,如彭宇案所產生的嚴重消極影響。

我國司法機關雖然在裁判文書改革方面已經進行了長期努力,但是,目前的裁判文書仍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資琳教授在經過實證研究之后指出,“我國裁判文書總體而言存在敘事詳略不得當、論證邏輯不嚴密、認定事實論證不足、得出結論不經過論證等問題”。她認為,我國裁判文書制度面臨著缺乏系統設計,目的不明確,實行效果不佳等困境。她進一步認為,裁判文書制度存在著的“功能定位不清晰”“裁判模式同質化”“裁判立場缺失”“說理方法錯位”,是導致上述問題的原因。筆者雖然無法在此短文中對資教授所談問題作細致的檢視,但是根據以往的研究和觀察,認為她所作的考察和分析是符合實際情況、具有說服力的。

筆者認為,一種對話性的裁判文書,將有助于解決上面所談到的問題,有助于司法機關在形成并運用裁判文書時,向社會提供一種基于法治精神的公正裁判,從而使人民獲得在法治基礎上的公正感,并有助于社會合理預期和信任的形成與維護,使社會得到建立在規則和理性基礎上的穩定與發展。這對維護社會穩定與社會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三、怎樣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對話性?

(一)清晰、一致、有根據、有針對性

怎樣在裁判文書中體現對話性?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是裁判文書說理性的升級版,所以它以裁判文書說理為前提。筆者以為,在裁判文書中實現對話性說理的基本要求是:清晰、一致、有根據及有針對性。所謂清晰,就是對案件事實的描述、裁判決定及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法理情理的表達清楚明確,而不含混;所謂一致,就是裁判文書的描述、法律推理與論證首尾一貫,而不自相矛盾;有根據,就是裁判文書需要表明法官的判斷和決定是有事實依據、有法律根據和學理支撐的,而不是審案法官個人的主觀臆斷、心血來潮;所謂有針對性,是說裁判文書僅僅圍繞爭議問題進行論證,而不是為說理而說理,更不是借題發揮、恣意放飛自我。

有中國學者及法官曾經設想是否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判決主體部分——對爭議的裁決、依據與理由——之外撰寫與美國法院判決書中“附帶意見”相類似的部分。筆者在此對這種設想本身不置可否。但是希望指出,美國法院判決書中的“附帶意見”仍然與案件的爭議問題有關。美國法學家肖爾指出,之所以會出現“附帶意見”,是“因為理由相對它所支持的結論必然要更寬泛,所以提供理由就是說出某種比判決特定案件所必須的依據更寬泛的東西。這似乎就是附帶意見”。肖爾教授同時指出:“為一個特殊的案件提供理由,恰恰要超越那個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蔽覀兛梢钥闯?,在美國,附帶意見盡管被后案法官識別為“附帶意見”,但是審案法官在撰寫該案的裁判文書時所針對的,依然是該案的爭議問題。筆者認為,某些地方法院在裁判文書體例、風格方面的創新、探索,應當圍繞案件爭議問題。

筆者之所以把清晰、一致、有根據、有針對性作為裁判文書對話性的基本要求,是因為,雖然法官們可以追求裁判文書的個性,盡可能把裁判文書寫得辭藻華麗、典故紛呈,但上述四項要求則是一個對話性裁判文書的說理所不可缺少的。在撰寫裁判文書時體現對話性方面,中國法官已經邁出了令人信服、敬佩的堅實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再審行政判決書(再審〔2016〕最高法行再27號),全文長約一萬兩千多字,針對再審申請人和一審第三人分別提出的一共八個問題,從已經查證的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的角度,進行了有根據并有說服力的論證,最后順理成章地得出無可爭辯的判決結論。此裁判文書堪稱典范。其實,當下中國不少法官撰寫的裁判文書,在裁判文書對話性方面都很優秀。法律實務界與法學理論界合作編輯不同專業的“優秀裁判文書選編”或者“優秀裁判文書匯編”的空間很大。

(二)法官要有同理心、對話應符合常理常情

李廣宇法官認為:“所謂對話,無非就是解疑釋惑?!钡?,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要實現在裁判文書中解疑釋惑,還需要克服一些困難。資琳教授指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運用對話式論證的方法進行說理時還存在很多難以克服的問題,其中最明顯的就是對話式論證方法與文書受眾之間的錯位”。筆者同意資教授所指出的“錯位”的問題,但是對她所描述的錯位的具體情形有所保留,因為,在裁判文書中,與當事人的對話和與社會公眾的對話并不是分開的,成功地與當事人對話就是與社會公眾對話。同時,筆者也不認為這些問題是難以克服的。針對這種“錯位”,筆者有兩點建議:第一,在裁判文書中與當事人及其律師對話時需要同理心;第二,在與社會公眾的對話時需要符合社會常理常情。我們分述如下。

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與當事人對話需要同理心。同理心是一種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的態度、立場與思維方法。這種將心比心、換位思考的同理心態度與方法,也是達致正義的重要方法。撰寫公正的裁判文書的法官應當具備這種同理心。新中國第三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謝覺哉同志早年提出:“判詞要剖析隱微、合情合理,使敗訴者不能不心服?!彼J為,裁判文書“應很通俗地說明道理。狀紙上提到的應給以回答,沒有提到的也應替他想到。務要判詞出來,人人拍手”。謝覺哉同志講得非常清楚、非常精當,對我們理解審案法官所需要的同理心具有很大幫助。我們可以在此稍作歸納:其一,在裁判文書的內容上,法官要針對當事人的需要、站在當事人的立場撰寫,要回應當事人的訴求,對于當事人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代理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甚至當事人沒有提到但是確實需要的,也應適當顧及。其二,在裁判文書的表達方式上要通俗易懂。此即凌斌教授所說的“要尊重‘人民群眾的說理方式’”,考慮說理對象的“認知習慣”。

法官在裁判文書中不可避免地要與社會公眾對話,為此,法官需要尊重社會公眾的良知,對話應符合社會的常理常情。社會公眾雖然不是當事人,但是他們是裁判文書的受眾。所謂良知,是每個人都有的一種基本要求,是人對自己生命的一點自我期許,一個自我約束的力量。良知不同于道德意識,它本身是沒有具體內容的。社會公眾的良知是一個客觀存在,它是動態的、可變的。在社會動亂的時候,有些人的良知有可能會被壓抑?,F代國家治理就包括對人們良知的維護。而司法審判是國家維護人們良知的一個重要方法。當然,一個違法的或違反公正的司法裁判可能會傷害人們的良知。司法裁判維護人們良知的一個基本方式,就是在審判活動和裁判文書中符合社會常理常情。而社會的常理常情其實往往就是人們的底線倫理,或者,如美國法學家富勒所說的“義務的道德”。

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對于在司法審判中符合常理常情,妥當發揮法律懲惡揚善的作用十分重要。具體來說,法官需要嚴格依法辦事,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這符合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公共認知。一事當前,法官和法律人應當首先請教法律。在法律有規定、法官對法律原則的認識清楚的情況下,嚴格依法辦事,是道德對法律的托付、法律對道德的承諾,不宜輕易以道德觀念為依據分析、判斷案件,更不應撇開法律由道德情緒主導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德國哲學家哈貝馬斯指出:“法律規范的更為復雜的有效性向度不允許人們把法律判決的合法性等同于道德判斷的有效性,就此而言也不允許人們把法律商談設想成道德的(運用性)商談的一個特例?!?

法官在解決糾紛時,經常需要對卷入糾紛的當事人的行為性質進行判斷和認定。法官進行司法裁判的特點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有時,法官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判斷其行為性質,也仍然要考察表現于外的客觀行為,同時,在缺乏具體法律條款指導的時候,法官可以在法律原則的指導下進行妥當判斷。例如,在前述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中,法官需要對喬丹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進行判斷,因為這是法院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再審申請人姓名權的重要考量因素。再審法院認為:“本案證據足以證明喬丹公司是在明知再審申請人及其姓名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并未與再審申請人協商、談判以獲得其許可或授權,而是擅自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與再審申請人密切相關的商標,放任相關公眾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損害結果,使得喬丹公司無需付出過多成本,即可實現由再審申請人為其代言等效果?!?

在我國,誠實信用既是公民基本道德規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規范公民和法人民事行為的重要法律原則。它對當事人行為性質的判斷同樣具有重要規范意義。再審法院在對喬丹公司的商標注冊行為進行了綜合考察之后認為:“喬丹公司的行為有違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其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這是一個合乎事理、法理、確鑿無疑的判斷,經得住歷史檢驗。

四、實現裁判文書對話性的條件與前提

裁判文書的對話性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這種具有對話性的裁判文書需要一些制度條件和法官個人方面的素質為前提。

(一)實現裁判文書對話性的四個制度條件

裁判文書對話性需要一定的制度條件。因為法官是在特定的體制、制度中進行裁判、撰寫裁判文書的,一定的制度、體制是撰寫對話性裁判文書的基礎、依憑和平臺。筆者認為,有四個與裁判文書對話性直接相關的制度條件。

第一個與裁判文書對話性直接相關的制度條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繁簡分流制度。裁判文書對話性是基于對話對象的對話需要進行的,不是審案法官自說自話、孤芳自賞。在目前人、案矛盾依然突出的情況下,繁簡分流,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只有這樣,才有可能使審案法官有時間思考與對話對象的妥當對話。

第二個與裁判文書對話性直接相關的制度條件是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傅郁林教授在總結、分析彭宇案的司法裁判過程及其一審判決書時指出:法官在根據當事人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卻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在一審判決書中,運用自造的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進行事實推定,為其裁判結論畫蛇添足,寫出了后來產生十分消極的社會影響的判決書。假如有充分的規則支持法官的內心確信和當事人對實體公平的訴求,這種裁判文書上的畫蛇添足本可以避免。傅郁林教授指出:“一個缺乏信仰的轉型中的社會,比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規則,需要法官有更多的獨立判斷和更多的信任資源?!惫P者完全同意傅教授的判斷,認為,應當繼續推進司法改革,使得審案法官有充分的審判權和證據判斷方面的內心確信,以便支持法官寫出真正合理合情的裁判文書。

第三個與裁判文書對話性直接相關的制度條件是堅持裁判文書網上公開的制度。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是向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對特定糾紛所依法作出的裁判及其根據、理由。這其實是現代司法、人民司法的題中應有之義。它對審案法官形成一種激勵和壓力。即便其作用可能有限,也依然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積極制度。

第四個與裁判文書對話性直接相關的制度條件是目前在人民法院已經實行的案件管理制度和司法責任制。這是兩個相互關聯的科層式管理制度。這兩種相互關聯的制度在目前有助于提高裁判文書對話性的水準,如果得到嚴格落實,首先可以起到避免裁判文書低級錯誤——張冠李戴、語法文字方面錯誤的作用。這些低級錯誤是由于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夠造成的。這對當事人、審判機關和我們的法律體系都是一種莫大的傷害,需要通過審判管理制度避免。

(二)法官的人文關懷立場

撰寫裁判文書是法官以知識積累、技能訓練、職業素養為基礎,通過經驗形成的裁判技藝的一部分。法官對法治的信仰、對人性底線的堅守,是實現裁判文書對話性的重要前提。“全國模范法官”鄒碧華同志在其著名的《要件審判九步法》最后一章指出:“無論什么方法,都離不開價值觀的決定作用?!薄胺陕殬I極其需要人文關懷精神。具有人文關懷精神的法律方法才會擁有靈魂?!编u碧華同志講得非常真誠、非常精辟,觸及了裁判文書對話性的一個重要前提。我們在前面所講的同理心,就是一種人文關懷的立場和態度。鄒碧華所講的“人文關懷精神”,與能力沒有多大關系,應當是所有法官都應具備的基本職業素養。法官與醫生,是兩個很相像的職業。他們都是以專業技能為人排憂解難,醫生治病救人,法官排難解紛、醫治社會,他們都與各自的工作對象存在著顯著的信息不對稱,都掌握著強大的權力或力量資源。所以,中國古代的醫者講究“醫者仁心”,西方的醫者要有“希波克拉底誓言”。然而,在中國古代專制社會,解決糾紛的官吏與醫者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草民百姓在官的面前是十分無助的,所以,他們稱能夠多少秉持公道解決糾紛的官為“青天”。其實,按照中國古代的經典《尚書》,民才是天:“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情況才發生根本的改變。共和國的人民法官要進行宣誓,宣誓“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官職責,恪守法官職業道德,遵守法官行為規范,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為民司法,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奮斗!”誓言其實具有某種超驗的、莊嚴的涵義。具體到本文主題,法官的人文關懷精神、法官對人性底線的堅守意義重大,是實現裁判文書對話性的重要前提。這同時也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基本要求。

我國已經進入新時期,社會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變化,法官加強裁判文書的對話性,有助于法官作出對得起人民、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司法裁判,實現自己在就職宣誓時所立下的誓言。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1期

作者:張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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