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監察法學是法學的重要學科,但更具紀檢監察學科的一體化屬性。準確把握監察法學的研究范疇,是學科建設的首要問題。監察法學研究范疇包括:以監察法理論基礎、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法實踐及其概念體系為研究對象的基本范疇;以監察法學與紀檢監察理論、黨的紀律學、廉政學的關系及監察法學學科群為內容的體系范疇;以監察法學與憲法學、行政法學、刑事法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學科關系為內容的外延范疇。監察法學的范疇體現了監察法學科作為紀檢監察學二級學科區別于其他學科的特質和邊界。
關鍵詞:監察法學;基本范疇;體系范疇;外延范疇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和拔尖人才培養”的部署要求,紀檢監察學科作為創新型學科,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必須大力加強。監察法學作為紀檢監察學的二級學科被列入中國法學類馬工程教材申報范圍,并居于法學項目之首,標志著監察法學學科建設進入新階段,也為紀檢監察學科建設的全面推進增添了新的動力。其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有利于支撐黨的紀檢監察制度建設?!懊恳环N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必將持續推進,這就需要紀檢監察學科從政治理論、政治邏輯和政治立場等方面提供理論支撐。二是有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袄碚撋锨逍?,政治上才能堅定?!奔o檢監察學將堅持黨的領導作為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首要前提,將一體推進“三不腐”作為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基本方略,并闡明其學理、哲理和法理,以理論上的清醒,增強全域性腐敗治理的堅定性和主動性。三是推動紀檢監察學與相關學科融創發展。紀檢監察學科研究既可以為自身提煉新的概念、新的理論、新的邏輯、新的方法,構建紀檢監察學自主知識體系;又可以促進法學學科中依規治黨、依法治權理論體系的形成,實現監察執法理論與刑事司法理論的有機銜接、推進法治理論與反腐敗理論體系的交融發展,四是培養紀檢監察法治專業人才。通過系統性、專業化的紀檢監察學科教育,提高紀檢監察干部的理論素養,使其建立科學的思維方式,提高執紀執法的專業本領;有利于吸引高??蒲袡C構研究人員投身監察理論和實務研究,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紀檢監察制度行穩致遠。
本文認為,監察法學是法學的重要學科,但更具紀檢監察學的一體化屬性。因此,準確把握監察法學的研究范疇,是學科建設的首要問題。范疇是區分認識過程中的一些小階段,是人類認識之網上的紐結。”監察法學的范疇包括:以監察法理論基礎、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法實踐及其概念體系為研究對象的基本范疇;以監察法學及其學科群和紀檢監察理論、黨的紀律學、廉政學的有機統一為內容的體系范疇;以監察法學與憲法學、行政法學、刑事法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存在的交叉關系為內容的外延范疇。監察法學的范疇體現了監察法學作為紀檢監察學二級學科區別于其他學科的特質和邊界。
一、監察法學的研究對象
監察法本質上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基本法律,屬公權領域的治理規范。因而,以監察法理論、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法實踐為研究對象的監察法學,屬于政治與法律相交融的創新性學科。監察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為:監察法理論、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法實踐。這三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作用,構成監察法學學科基本范疇的核心內容。
(一)監察法理論基礎
監察法理論基礎,是指對監察法的創制具有“發生學”意義的思想精髓和理論支撐。筆者以為,監察法理論基礎主要為“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中國化的權力監督制約理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反腐理論”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紀檢監察工作重要論述”等內容。其中,“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闡釋和把握黨跳出歷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徑和歷史主動,深化了對建設什么樣的長期執政的馬克思主義政黨、怎樣建設長期執政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的規律性認識,奠定了監察法作為中國共產黨在長期執政中以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防止權力異化的鮮明底色?!爸袊臋嗔ΡO督制約理論”作為監察立法的理論依據,闡明了權力制約監督的內在邏輯,揭示了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基本內涵,創新了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體制機制。“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反腐理論”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紀檢監察工作重要論述”,是全面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進程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不斷提高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水平”等一系列重要論述。“法治反腐理論”和“關于紀檢監察工作重要論述”將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科學回答了新時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和實施《監察法》,實現監察全覆蓋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對新時代新征程監察制度和監察實踐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
(二)監察法律制度
作為基本法律,《監察法》對國家監察機關組織體制、職責權限,監察范圍、監察程序等作出規定。按照法的不同角度分類,《監察法》屬于實體(組織)與程序相結合的特別法,調整國家與個人之間關系的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對監察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包括對《監察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內容進行學理和法理闡釋,對監察體制與組織結構、監察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監察法律責任等問題展開研究。除了《監察法》,作為研究對象的監察法律制度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監察法實施條例》)以及與監察執法相關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監察法規的職權,因此,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法規也是監察法學的研究對象。此外,監察法學還要對監察法與相關法規的銜接展開研究,包括監察法與黨內法規的貫通、監察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等的科學內涵、基本功能和價值實現,因此,與監察法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黨紀處分條例》等與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監察法學研究的對象。
(三)監察法實踐
實踐乃制度發展和理論創新之源泉,監察法實踐乃監察法律制度發展和監察法理論基礎創新之源泉。監察法實踐是監察機關開展監察工作對監察法實施和適用的具體實踐,它既受到監察法律制度的規范和制約,也是人們通過監察法律理論塑造監察法律關系的實踐活動。監察法實踐包括靜態和動態兩個維度。
靜態的監察法實踐研究,以監察權和監察機關為中心,分析其權力行使的體制、機制、程序,分析監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圍繞黨和國家一體推進“三不腐”,“打虎”“拍蠅”“獵狐”多管齊下,持續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織密織牢公權力運行的法規制度籠子,加強對監察權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適時總結加強對公權力制約和監督實踐經驗。
動態的監察法實踐研究,以監察權的動態運行為對象,圍繞監察機關在行使監察權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況和需要,靈活調整監察手段和策略,以實現最佳的監督效果而開展的研究。如實時監控研究,即利用信息化平臺和大數據分析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等重點領域的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又如專項檢查研究,重點關注容易出現問題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通過明察暗訪等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再如監察追責研究,對已經發生的問題進行深人調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等。通過上述動態運行研究,證成監察權能夠更加靈活、高效地發揮其作用,有效維護國家權力的廉潔性和公信力。通過靜態和動態的監察法實踐研究,從制度執行和權力運行兩個維度全面總結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發展的實踐經驗,提煉出新范疇、新命題、新理論,為解決世界性的權力制約和監督難題提供中國方案。
二、監察法學與其他學科的關系
(一)監察法學與紀檢監察相關學科的關系
監察法學作為紀檢監察學二級學科,與紀檢監察理論、黨的紀律學、廉政學有機聯系,共同構成紀檢監察學科。監察法學與其他紀檢監察學二級學科的關系構成監察法學的體系范疇。其中,黨內法規學、中共黨史黨建學的相關內容,植入黨的紀律學、廉政學和本學科之中,故不作具體闡述。
從監察法學與紀檢監察理論的關系看。紀檢監察理論作為紀檢監察制度、活動及其發展規律的哲理、政理、法理、學理支撐和系統知識體系,是黨的紀律檢查活動和國家監察活動理論邏輯和實踐經驗的綜合和概括。不僅研究黨內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具體實踐,還涉及政治學、法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內容。其要旨在于通過理論研究和實踐總結,提升紀檢監察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監察法學研究的是監察法理論基礎、監察法律制度和監察法實踐。其重點在于通過法學的方法和視角,分析和解決監察實踐中的法律問題。監察法學與紀檢監察理論的關系表現為,前者的基本理論是后者的重要組成部分,后者為前者提供全域性理論觀照。
從監察法學與黨的紀律學的關系看。黨的紀律學作為紀檢監察學科的主導性學科,研究的是中國共產黨內部的紀律和規章制度,包括黨章、《黨紀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等,范圍涵蓋黨內監督、黨紀處分、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監察法學主要研究監察法律體系,包括《監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其核心內容是監察機關的設置、職權、程序和法律責任,范圍涵蓋國家監察體制、監察程序、監察職權和監察法律責任等方面。監察法學與黨的紀律學作為紀檢監察學的“一體兩翼”,從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兩個維度為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提供理論支撐。
從監察法學與廉政學的關系看。廉政學作為紀檢監察學科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研究廉政建設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包括反腐敗機制、廉政文化、公共道德和廉政教育等,其范圍包括廉政制度建設、廉政文化培育、廉政教育、反腐敗對策等方面。監察法學主要涉及監察機關的職權、設置、程序、法律責任等,其研究范圍包括監察體制、監察程序、監察職權、監察法律責任等。監察法學為廉政學提供反腐敗體制機制及法治規范原理,廉政學為監察法學提供權力監督、反腐敗的理論滋養,兩者在實踐中相互作用、相互補充,共同推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監察法學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監察法學作為紀檢監察學的二級學科,與相關學科有著緊密的聯系。從學科定位與分工上看,監察法學與法學下的憲法學、行政法學、刑事法學,以及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等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構成監察法學研究的外延范疇。
從監察法學與憲法學的關系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監察法》是憲法之下的法律,因此,監察法學離不開憲法學的支撐。憲法學最本質的精神在于,在黨的領導下,通過限制專斷性權力,廣泛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監察法學也必須保持同樣的立場,對腐敗采取“零容忍”態度,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監察法學研究的內容與憲法學研究密切相關,但也存在更為特殊的研究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借助憲法學的基本知識,特別是不能違反基本的憲法常識。
從監察法學與行政法學的關系看。行政法學研究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行為規范,監察法學則關注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監察法的一些規定需要與行政法中的規定相銜接,如行政處罰和監察處置的關系。監察法學與行政法學在許多領域交叉,如在研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權力的監督與制約等方面,二者可以相互借鑒,形成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論體系。
從監察法學與刑事法學的關系看。刑事法學包括刑法學和刑事訴訟法學。監察法學與刑事法學在法律體系中有許多交叉和互補之處。刑事法律是國家用來規范和懲治犯罪行為的法律。監察法是專門針對國家監察體制和監察行為的法律。監察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與刑事法律的適用密切相關。其主要體現在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領域,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監察權與審判權、檢察權的相互制約上。監察法學豐富和拓展刑事法學的研究內涵,刑事法學為監察法學提供職務犯罪治理的程序和實體的理論依據,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法治建設。
從監察法學與社會學、經濟學的關系看。在與社會學的關系上,社會學研究社會現象及其成因。監察法學可以借鑒社會學的方法和結論,深入分析腐敗現象的社會背景和成因。社會學關注公眾的行為和態度,監察法學可以借鑒這一視角,研究如何提高公眾對反腐敗工作的參與度和支持度。在與經濟學的關系上,經濟學研究資源配置和成本效益,監察法學可以借鑒這一視角,分析腐敗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社會影響。經濟學研究激勵機制,監察法學可以借鑒這一理論,設計有效的反腐敗激勵和懲戒機制。
從監察法學與政治學、倫理學的關系看。在與政治學的關系上,政治學研究權力的分配和運行機制,監察法學則關注監察權在權力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學研究政治文化和政治行為,監察法學可以借鑒這一視角,分析文化因素對腐敗行為的影響。在與倫理學的關系上,倫理學研究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監察法學關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二者在理論上有交叉。監察法學可以借鑒倫理學的理論,加強反腐敗道德教育,提升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意識。
三、監察法學的概念體系
概念是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質特點抽象出來,加以概括的認知表達。監察法學的概念是學科構建的基石、具有規范學科發展、闡明紀檢監察原理、指引紀檢監察實踐,提升反腐敗話語影響力等功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理論與制度實踐,構成該學科概念的重要來源。筆者以為,從監察法學概念的使命任務出發,監察法學的概念體系宜以“國家監察”為核心概念,以自我革命、監察全覆蓋、制約與監督、監察權力、反腐敗與廉政建設等為基礎概念,以監察機關,監察對象與監察責任、監察程序與監察案件,監察監督與調查處置,申訴,復議與法律責任,反腐敗國際合作等為專業概念。由此構成監察法學基本范疇的研究主干。
(一)監察法學的核心概念
監察法學是研究監察法理論、制度與實踐的綜合性學科,國家監察作為國家重大政治改革的制度成果,整合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職能,實現了從行政監察到國家監察的重大轉型。國家監察作為一種實踐活動,建構了國家監察權,該權力由監督權、調查權、處置權構成,具有懲治和預防腐敗、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的權能特征。監察法學研究,均與“國家監察”有關或是圍繞“國家監察”展開。因而無疑是監察法學的核心概念。(二)監察法學的基礎概念學科的基礎性概念,是指包括相關學科在內的哲學社會科學所共有的基礎性認知概括。圍繞國家監察的生成邏輯、監督形態、制度規范、價值追求、方針方略等五個維度,監察法學的基礎概念主要包括:自我革命、監察全覆蓋、權利與權力、制約與監督、反腐敗與廉政建設等。
1.自我革命
黨的自我革命是我們黨面對如何成功跳出治亂興衰歷史周期率這一戰略性問題,經不斷實踐探索和理論思考,在毛澤東同志當年給出“讓人民來監督政府”的第一個答案基礎上,習近平總書記給出的“第二個答案”。以“自我革命”為監察法學的基本概念,闡明作為黨和國家自我監督本質特征的監察法的生成邏輯,研究如何發揮紀檢監察機關在自我革命中的作用、如何有效實現自我監督與人民監督相結合以及如何通過自我革命解決大黨獨有難題進而引領偉大社會革命等有關“如何推進自我革命”的課題,能有力支撐監察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
2.監察全覆蓋
監察全覆蓋是指通過建立健全的監督機制,將所有公職人員和公共權力的行使過程納入監察范圍,確保權力受到全面、有效的監督,防止權力濫用和腐敗行為的發生。實現監察全覆蓋需要從法律、制度、技術和社會等多個層面進行系統的設計和推進。監察全覆蓋的基本概念揭示了國家監察的監督形態。
3.制約與監督
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是監察制度和實踐的高度概括。制約是一種以權制權、分權制衡的表現形式。其方式主要有:以法律制約權力,以道德制約權力,以黨規黨紀制約權力。監督即“察看并督促”。察看,是“為了解情況而細看”;督促,具有催促和糾正之意。監察監督作為一種特殊類型,是國家專責機關施行的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監督,是擁有調查和處置權的監督,即具有制裁權的監督。制約與監督基礎概念是國家監察功能的重要標識。
4.監察權力
權力主要指憲法規定的“一切權力”“國家權力”“職權”“權限”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的權力”“公權力”以及它們的各種具體表現形式。監察權力主要是指依法賦予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及因此而具有的處理監察事務的資格和能力。監察機關作為監督專責機關,其職權主要包括監督權、調查權、處置權。監察權力的配置,旨在有效制約和監督包括自身在內的國家機關的公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監察權力作為監察法學的基礎概念,是國家監察制度的核心范疇。
5.反腐敗和廉政建設
反腐敗是旨在防止、揭露和懲治腐敗行為的系統性行動。腐敗通常指公職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包括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瀆職等。反腐敗行動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維護法律和制度的公正性,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穩定。廉政建設是通過制度、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綜合措施,提高公共部門的廉潔度。即通過制度建設、道德教育和監督機制等多方面的努力,預防和懲治腐敗行為,維護政府和公共部門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推進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會清朗。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基礎概念體現了國家監察的方針方略。
上述基礎概念的內涵、相互關系以及由此所揭示的國家監察的基本原理、法則和方略,為深入推進紀檢監察工作,推進紀檢監察學學科體系及監察法學體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
(三)監察法學的專業概念
監察法學的專業概念,是指監察法學所特有的與監察實踐密切相關的認知概括。監察法學的專業概念圍繞監察法的制度規范和監察實施兩個維度,包括監察機關,監察對象與監察責任,監察程序與監察案件,監察監督與調查處置,申訴、復議與法律責任,反腐敗國際合作等。
1.監察機關監察機關是指依法設立,負責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的反腐敗專責機關。其類型包括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等不同層級的監察機關。在監察法學中,監察機關作為重要的專業概念,涉及其職能、權限、設立以及運行等方面。監察機關的設立通常包括國家監察委員會、省級監察委員會、市級監察委員會、縣級監察委員會的設立。監察權是指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的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的權力,內容包括監督權、調查權和處置權等。
2.監察對象與監察責任監察對象是指《監察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監察責任是指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察職責過程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設置監察責任的目的是確保監察機關依法監督、預防和懲治腐敗等違法違紀行為,保障公職人員的廉潔履職,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
3、監察案件與監察程序監察案件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被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案件,其分類包括貪污、受賄、瀆職等各類案件。監察程序是指監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時所遵循的步驟和規范。”這一程序旨在確保監察工作依法、公正、透明地進行,確保查辦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保障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
4、監察監督與調查、處置監察監督是指監察機關對被監察對象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其內容是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調查是指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查明被監察對象是否存在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具體內容包括初步核實、立案、調查、審理等。處置是指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依法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監察對象作出處理。具體包括根據案件情況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以及移送司法機關的處理決定,根據調查結果對不適合繼續擔任現職的,責令辭職、調離崗位或予以免職,也包括對受處分對象的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5.申訴、復查申訴是指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的處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復議的程序。復查是指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糾正。申訴和復查旨在保障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防止濫用監察權。
6.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監察對象和涉案人員違反監察法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二是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監察權時,因違反監察法的有關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類型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7.反腐敗國際合作反腐敗國際合作是指各國和國際組織共同努力,通過多種方式和機制,打擊跨國腐敗行為,促進全球廉潔治理。這種合作有助于彌合不同國家法律和制度之間的差異,增強反腐敗行動的協調性和有效性。②在監察法學的話語下,反腐敗國際合作主要指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紀檢監察學概念體系的價值主要是通過研究上述各專業概念從不同層面揭示國家監察制度的科學內涵,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加強監察法學學科建設,建立健全監察法學話語體系。
四、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
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是分析監察法并揭示其內在屬性和規律的工具和手段。主要包括法哲學研究方法、法教義學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方法、歷史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綜合分析方法等多種研究方法。作為監察法學研究的工具和手段,監察法學的研究方法無疑是監察法學基本范疇的重要方面。
(一)法哲學研究方法
法哲學研究方法就是從哲學角度、用哲學方法研究和思考法學問題的研究方法。有什么樣的法哲學,人們對法治建設及其本質就會有什么樣的法學理解?!弊鳛楸O察法學重要研究方法,法哲學方法就是用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對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創制與實施進行總結提練、法理闡釋和理論概括。闡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共產黨執政的人民主權國家“限制權力、保障權利”的重大法治舉措,蘊含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的內在邏輯,承載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揭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法律制度創立和實施的根本立場就是人民立場,即中國共產黨反腐敗“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的鮮明態度,“以人民為中心”的初心使命,“打鐵必須自身硬”的執政品格;其基本觀點是對黨和國家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規律的科學認識,即“加強黨對反腐敗的統一領導”,“強化人民對權力的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其基本方法源于新的時代條件下中國共產黨的哲學自覺,表現為政治思維與法治思維、戰略思維與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問題導向與頂層設計、試點探路與整體推進的工作方法,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方法論的集中體現。
(二)法教義學研究方法
法教義學也稱法釋義學、法教條學,主要包括對現行生效法律的描述、對現行生效法律從事法概念體系的研究,以及提出解決疑難問題的建議。概括起來就是通過法律文本的解讀,闡釋法律含義的學習和研究方法?!敖忉屢幏稌r亦須考量該規范之意義脈絡、上下關系體系地位及其對該當規范的整個脈絡之功能為何”,“以體系的形式將之表現出來,乃是法學最重要的任務之一。” 只有正確的理解和分析法律文本,才能正確地使用法律規范,解決法律實踐中產生的問題。學習和研究《監察法》,就要對《監察法》的內容包括監察概念、監察原則、監察組織、監察對象、監察職權、監察程序等作出既符合立法意圖又闡明法律本意的正確解讀。同時,由于《監察法》具有政治性的鮮明特征,而目前我國監察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供給不足,還需將《監察法》與黨內法規和《刑事訴訟法》《刑法》等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銜接作為研究內容,闡明紀法銜接的法理內涵和法法銜接的科學邏輯。
(三)比較分析方法
比較分析方法強調橫向比較研究。就是通過對不同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揭示各自本質、特征及其發展規律的學習和研究方法。恩格斯說,“只有當自然和歷史的材料收集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進行批判的分析和比較,并相應地進行綱、目和種的劃分”,只有積累了大量的材料,才“使得運用比較的方法成為可能且同時成為必要”。我們黨和國家在腐敗治理方面積累了大量獨具特色的科學經驗,形成了管用的權力監督的制度成果,但也要看到我國監察法還存在周延完善的空間。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北O察法學不僅要比較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在監察法律、監察制度等方面的差異,也要比較研究同一社會制度的不同國家采取的監察路徑和監察方法,還要比較研究同一社會制度但屬不同法系的國家在監察立法模式、監察組織設置等方面的差異,從而為我國監察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提供寶貴的域外資源。
(四)歷史分析方法
歷史分析法則側重縱向比較研究,強調歷史文化軌跡。列寧指出:“在分析任何一個社會問題時,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絕對要求,就是要把問題提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毖芯勘O察法學同樣要運用歷史分析法。我國《監察法》第一章第六條就明確規定,我國監察工作要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監察法學歷史分析法正是以我國監察法制悠久制度文明為研究對象,研究我國監察法治“彰善癉惡,激濁揚清”的價值理念和可取之處。中國歷史上監察法制的完整性、系統性和持久性是世界法制史少見的,其孕育的監察法體系、完備的監察法律規范無不鮮明地彰顯了中華民族以法律約束權力的法制傳統。因此,監察法歷史研究要立足中華文化,深入挖掘我國不同歷史階段監察法的鮮明特色、內在機理和法治意蘊,提煉出鞏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監察法的歷史借鑒、從歷史發展脈絡中獲得有益于現實發展的重要啟示。
(五)實證分析方法
實證分析方法是指研究者收集觀察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設或檢驗理論假設而展開的研究方法。實證研究具有鮮明的直接經驗特征,是一種通過對經驗事實的觀察分析來建立和檢驗各種理論命題的科學研究方法,其目的是發現事實、提供證據,為制度構建和改革決策提供切合實際的參考。我國監察體制改革正是在全面研判反腐敗斗爭形勢、科學總結反腐敗斗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因此,要對我國監察法合理性和科學性作出立場正確與合乎邏輯的評價,就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法律制度框架下,以反腐敗斗爭實踐為素材來源,通過實地調研、調查問卷、深度訪談、案例分析等實證方式對監察法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從而得出符合實際情況的結論,以客觀真實的研究成果促進監察法律制度的堅持和完善,
(六)綜合分析方法
綜合分析法就是強調綜合運用各相關學科研究視角和研究工具的研究方法。監察法學研究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監察法學學科的綜合性??偟膩碚f,監察法是監督權力運行的制度之籠,綜合分析法就是采用多種研究方法解決如何提升制度之籠的硬度和密度,將監察法效能轉化為腐敗治理效能。如通過大數據對腐敗治理成效的評價,就是法學、管理學、統計學研究方法的綜合運用。監察法學綜合分析法有助于研究工作在歷史與現實、他國與我國、一般與特殊,宏觀與微觀、理論與實踐、動態與靜態等方面實現有機結合,得出更有說服力的研究結論。
五、監察法學的學科體系
監察法學的學科體系,是指監察法學內部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若干研究方向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和學科群。作為監察法學的關聯范疇,這個學科群可以在監察法學學科之下分解為以下研究方向:
(一)監察法理方向
監察法理方向旨在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和解釋監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法律規范、運行機制及其在實踐中的應用。研究和論證監察體制改革、監察法所蘊含的權力監督內在邏輯,執政黨對權力運行的全方位監督,權力屬于人民、人民監督權力等監察法治的科學機理。研究論證人民代表大會之下監察委員會與“一府兩院”并列的憲法定位、監察委員會作為反腐敗專門機構和監督執法機關職能定位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將監察法律制度和實踐置于法理學的研究框架中進行考量,以堅持和創新中國特色監察法治理論,不斷深化科學有效治理腐敗的認識論和方法論。
(二)監察法史方向
我國的監察思想和法律源遠流長。在延綿兩千多年的歷史中,監察法是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節古代國家機器的制衡器,對維護政治統治、穩定社會秩序、緩和階級矛盾都起著重要作用??v觀從古至今監察法的流變脈絡,能夠看到一條清晰而獨具特色的中國監察文化源流。本方向主要研究國家監察法構建的歷史淵源,包括對中華傳統的中央集權文化的研究,對監督百官的監察御史文化的研究,對官民分野的法律治理文化、重典懲貪的刑事司法文化的研究及其相關法學思想等的研究,證成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價值認同和文化認同。
(三)比較監察方向
自瑞典在世界最早建立議會監察專員制度以后,在歐洲國家獲得迅速傳播。至20世紀80年代,一些新興的國家和地區開始建立起專門的監察專員制度,其制度內涵也比過去更加豐富。當代有關國家和地區都賦予了反腐敗機構較大的監察權,為我國監察制度提供了參考借鑒。如瑞典議會監察專員制度,其突出特點是有權對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建議,有權對貪污腐敗、玩忽職守的官員向法院提起訴訟等:西班牙監察官制度,其突出特點是“護民官”負責處理人權事務和監督政府等;伊斯蘭教國家監察官制度,其突出特點是具有濃厚宗教色彩的監察文化;香港廉政公署制度,其突出特點是調查對象不僅針對公共機構以及公務員,也針對私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調查權限包括逮捕、扣留和批準保釋的權力,必要時亦可使用槍支和手銬等武力情形;等等。通過對域外監察制度比較,提煉對中國特色監察制度和監察法學研究的借鑒價值。
(四)監察實務方向
監察法學實務方向研究依據監察法的主要內容可分為監察組織、監察監督、監察調查、監察處置具體方向。監察組織主要研究監察體制、監察官管理(含監察道德、監察倫理)等;監察監督主要研究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包括政治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等;監察調查主要研究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取證及其相關程序和措施等;監察處置主要研究職務違法行為的處分、職務犯罪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論證國家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反腐敗監督體系中的功能定位的合理性與必要性;論證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三項監督執法權及其所派生的若干具體權能的配置與運行的合理性與必要性;監察委員會的與紀委合署辦公的制度安排、程序規范,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雙責設計,執紀與執法的有機結合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監察委員會自身監督與程序制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為監察執法實踐提供有力的政策性理論指導。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研究》2024年第4期,參考文獻從略。
作者:吳建雄,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會長;劉美,湘潭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