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汪清林區基層法院對一起銀行職員職務侵占案件作出判決,被告人呂某因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理財資金,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在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擔任理財經理期間,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利用為客戶劉某玲操作購買理財的機會,騙取劉某玲的銀行卡、密碼及短信驗證碼,分6次將劉某玲賬戶內的理財資金共計229.67萬元,轉入自己名下及他人銀行卡賬戶,用于揮霍和償還債務。這些資金原本是鄭某美委托劉某玲代為理財的款項,鄭某美與劉某玲系姑嫂關系,自2016年起,鄭某美將全家人打工的積蓄分批存入劉某玲的銀行卡。值得注意的是,證據顯示,劉某玲有兩部手機,日常使用的為一部老年機。
2020年6月,鄭某美回國欲贖回理財資金時,呂某為掩蓋其侵占行為,勸說鄭某美購買了一份價值150萬元的保險,并偽造了一份價值300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合同。直至2023年8月11日,鄭某美的丈夫劉某利到銀行調取流水,才發現資金已被呂某轉走。案發后,呂某未退還任何款項。證據顯示,被告人呂某在侵占資金后,用侵占款進行了整容、購買珠寶等高消費行為。
庭審中,公訴機關認為,呂某作為銀行職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客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建議量刑五年六個月至六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呂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當庭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呂某有自首情節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某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條件。
被害單位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則提出,呂某的行為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法院經審理查明,呂某利用理財經理的職務之便,在為劉某玲辦理理財業務時,將贖回的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侵犯的是單位管理使用的財產,構成職務侵占罪,對被害單位的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呂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同時,責令呂某向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退賠全部侵占資金229.67萬元。對于扣押在案的呂某的手機,依法予以返還。
來源:金融界
作者: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