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出近年A股最嚴重財務造假事件之一的廣州浪奇,在破產重整后不賣洗衣粉了,正轉型文化創意地產運營商,但留下的影響卻延續至今。
近日廣東證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審眾環為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卻兩年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另外,中審眾環在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為此,中審眾環被罰沒273萬元,龔某偉等四名會計師被警告,并處以5萬或20萬元不等的罰款。
此前監管調查顯示,2018年至2019年廣州浪奇共虛增營業收入128億元,虛增利潤4.1億元,虛增存貨超20億元。東窗事發后,廣州浪奇時任董事長傅勇國為首的等一眾責任人在2021年12月已被證監會嚴厲處罰,甚至面臨牢獄。被掏空的廣州浪奇則一度資不抵債,走到破產和退市邊緣,在控股股東廣州輕工集團的運籌下,才完成破產重整,保住上市地位。
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眾環在廣州浪奇年報審計執業中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應當事人中審眾環、龔某偉、胡某林的要求,廣東證監局于2023年6月26日召開聽證會,聽取了上述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邵某取、盧某桉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審眾環存在兩大方面的違法事實。第一大方面是,中審眾環出具的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另案查明,廣州浪奇通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業務、循環交易乙二醇倉單等方式,2018年虛增營業收入62.34億元,虛增利潤21億元,虛增存貨9.56億元。2019年虛增營業收入66.51億元,虛增利潤2.01億元,虛增存貨10.82億元。
中審眾環為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兩年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8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龔某偉、邵某取,2019年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胡某林、盧某桉。中審眾環對廣州浪奇2018年年度報告審計業務收入為62.5萬元,2019年年度報告審計業務收入為82萬元,扣除增值稅后分別為58.96萬元、77.36萬元,合計136.32萬元。
貿易類存貨審計存缺陷
中審眾環第二大方面的違法事實是,在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包括貿易類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
首先是貿易類存貨的內部控制測試存在缺陷。
廣州浪奇2018年期末存貨余額大幅增加,且2018年、2019年貿易類存貨占比超過80%。中審眾環針對貿易類存貨開展相關內部控制測試時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采購與付款控制測試方面,中審眾環將“到貨驗收”確定為主要業務控制點,但在所選取樣本不符合控制活動要求的情況下,仍得出相關控制運行有效的結論。
二是生產與倉儲控制測試方面,中審眾環將“盤點結果的記錄”“盤點清查”確定為主要業務控制點,但在抽樣樣本規模不足或未抽取盤點記錄樣本、所選取樣本簽字等載明信息不符合控制活動要求的情況下,仍得出相關控制運行有效的結論。
其次是貿易類存貨的實質性審計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未對函證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中審眾環在對廣州浪奇母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審計過程中,未充分關注第三方貿易倉函證地址、寄件人信息等異常情形,未就第三方貿易倉存貨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是未對會計分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2018年度,廣州浪奇轉賬756號憑證(以下簡稱756號憑證)導致期末存貨余額增加3.43億元,同時增加相關應付賬款,廣州浪奇后將應付賬款與應收賬款協議對沖。中審眾環在抽取756號憑證時,未審慎檢查形成該憑證的支持性資料,憑證記賬內容也與訪談情況矛盾,中審眾環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對相關業務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是未對第三方貿易倉倉儲費用的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2018、2019年度,廣州浪奇及子公司廣東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奇化)賬面記載存貨主要存放在第三方貿易倉,卻未向部分倉庫支付倉儲費用。中審眾環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四是未對監盤替代程序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及未恰當實施存貨監盤程序。2018年度審計中,中審眾環對第三方貿易倉存貨通過獲取公司盤點表作為監盤替代程序。2019年度審計中,中審眾環對第三方貿易倉存貨部分實施現場監盤、部分通過獲取公司盤點表作為監盤替代程序。
但中審眾環在2018年度審計中未合理評估存貨監盤可行性,2019年度實施監盤時未實施程序以準確識別相關存貨數量、品類、規格,未現場確認存貨實際數量,未充分關注盤點差異,底稿留存的存貨監盤照片未見盤點標識、權屬標簽,并存在監盤記錄簽字、日期異常情況。在2018、2019兩個年度實施監盤替代程序時,均未對公司盤點表簽字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應收賬款等審計存缺陷
中審眾環對廣州浪奇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往來科目的實質性審計程序也存在缺陷。
一是未對函證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中審眾環在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實施函證程序時,對函證地址、聯系人信息等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二是未對往來科目中不同客商之間的對沖憑證保持職業懷疑。廣州浪奇往來科目憑證中,存在多筆不同客戶、供應商之間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的對沖憑證、預付賬款與應付賬款的對沖憑證,2018年、2019年對沖金額分別為9.36億元、5.96億元。中審眾環未對上述異常對沖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對其商業實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2018年度實施應付賬款細節測試時,未按樣本檢查程序實施審計工作。
三是未對重要供應商預付賬款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廣州市公平油料供應有限公司、深圳市潼洲實業有限公司為廣州浪奇母公司2019年前十大供應商。在2019年度審計中,中審眾環獲取母公司與上述2家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約定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而母公司會計憑證記載為預付賬款。中審眾環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上述所有違法事實,有審計報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收費憑證及發票、審計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處罰決定書稱,中審眾環為廣州浪奇2018年、2019年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未勤勉盡責的情形。2018年簽字注冊會計師龔某偉、邵某取,2019年簽字注冊會計師胡某林、盧某桉是對相應年度審計工作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廣東局決定:
一、責令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363,207.54元,并處以1,363,207.54元罰款;
二、對龔某偉、邵某取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胡某林、盧某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中審眾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官網顯示,其成立于1987年,總所(總部注冊地)位于武漢,在北京建有管理總部,是全國最早從事證券、期貨以及金融、央企等高端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之一。中審眾環常年服務的大型央企、國企有近500家,A股上市公司近200家,外資企業300多家。
來源:中國基金報(記者 南深)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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