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的《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33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執行的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方舟”,股票名稱“*ST華訊”,000687.SZ,已退市)2018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場占有率、市場地位和市場規模等行業狀況及行業產品的平均價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華訊方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訊)主要生產模式的生產過程。三是在連續審計的情況下,未對華訊方舟某一重要產品的采購、銷售單價連續多年固定不變的情況保持職業懷疑。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程序存在缺陷。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的底稿顯示,南京華訊多家重要客戶的應收賬款余額遠超過最大授信額度,你們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即得出“相關控制得到了執行”的審計結論。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十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規定。
三、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未對審計過程中的異常情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如南京華訊審計底稿顯示產品銷售的發貨流程和收貨地址存在異常、與同一供應商或同一客戶同一時間簽訂大額批量購銷合同、大額資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審批日期、物流單據送貨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獲取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審計證據。三是對關鍵客戶、供應商的訪談程序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第二十八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據證券時報報道,2022年5月18日晚,*ST華訊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關于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深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33號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行的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方舟或公司)2018年年報審計執業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你們存在以下問題:
一、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充分了解公司市場占有率、市場地位和市場規模等行業狀況及行業產品的平均價格。二是未充分了解重要子公司南京華訊方舟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訊)主要生產模式的生產過程。三是在連續審計的情況下,未對華訊方舟某一重要產品的采購、銷售單價連續多年固定不變的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2010)》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控制測試程序存在缺陷
銷售與收款循環控制測試的底稿顯示,南京華訊多家重要客戶的應收賬款余額遠超過最大授信額度,你們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充分的審計程序即得出“相關控制得到了執行”的審計結論。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2010)》第十條、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規定。
三、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未對審計過程中的異常情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如南京華訊審計底稿顯示產品銷售的發貨流程和收貨地址存在異常、與同一供應商或同一客戶同一時間簽訂大額批量購銷合同、大額資金支付的付款日期早于審批日期、物流單據送貨地址信息不全等。二是未充分獲取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審計證據。三是對關鍵客戶、供應商的訪談程序不到位。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第二十八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6)》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王進、崔會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定,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法定審計工作義務。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情況的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8月14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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