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金澤置業有限公司因未經批準在溫州市七都街道建設兩座磚混結構建筑物作為展廳使用,在西側建設一處景觀水池,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罰款人民幣39萬5440元1角2分。
據公告內容,2021年11月,溫州金澤置業有限公司未經批準在溫州市七都街道建設兩座磚混結構建筑物作為展廳使用,在西側建設一處景觀水池。這一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已構成違法。違法性質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行政處罰種類:罰款。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處于罰款人民幣39萬5440元1角2分的行政處罰。
溫州金澤置業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構成了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行政處罰。
來源:金融界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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